三年临时工,两年插队,后被原单位录用,临时工工龄却为啥没了呢

罗某,1970年12月至1973年9月在三家邮电所做临时工,1973年11月至1975年11月插队,1975年12月经县劳动局招为固定工人,至退休一直在县邮政局工作。

三年临时工,两年插队,后被原单位录用,临时工工龄却为啥没了呢

2014年5月,广西自治区社保局核定罗某计算缴费年限起始年月为1973年11月,于2014年6月起退休。

罗某认为1970年12月至1973年10月工作时间应该计算连续工龄,视同缴纳养老保险年限。因此罗某提出行政复议,被驳回后提起诉讼。

自治区社保局的观点

根据《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中的《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二款“(十)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等政策规定,罗某1970年至1973年在邮电所做临时工之后没有直接转为固定工,而是先到公社插队后再招工至县邮电局,因此罗某的参加工作时间及视同缴费年限从1973年11月插队时算起。

三年临时工,两年插队,后被原单位录用,临时工工龄却为啥没了呢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劳动合同制工人连续工龄和缴费年限计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273号)第一点:“本通知所指的临时工是指用人单位经劳动部门或有招工审批权力的机关按劳动用工计划批准招用的临时性用工人员。”

第二点:“临时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期间,经批准招收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劳动人事部关于解决原下乡知识青年插队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劳人培(1985)23号)第(一)点:“凡在‘文革’期间由国家统一组织下乡插队的知识青年,在他们到城镇参加工作以后,其在农村参加劳动的时间,可以与参加工作后的时间合并就算为连续工龄。他们参加工作的时间,从下乡插队之日算起”

三年临时工,两年插队,后被原单位录用,临时工工龄却为啥没了呢

本案中,原告1973年11月至1975年12月在公社插队,1975年12月被吸收为县邮电局新工人时,并非该局临时工。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参加工作时间应当从其下乡插队时即1973年11月算起。因此,自治区社保局对原告的养老金核定决定并无不当。

罗某的理由

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对劳社厅函(2002)323号文件及《国家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有曲解。

以上文件并没有规定“临时工转为固定工时,必须是从该单位直接转”,是被告自行认定的苛刻条件。

第二、原告从临时工下乡插队,是响应国家号召。按照被告认定的事实,如果原告不去插队,连续在邮电局做临时工,转为固定工时,工龄即从1970年12月起算。

三年临时工,两年插队,后被原单位录用,临时工工龄却为啥没了呢

原告去农村插队了,工龄则从1973年11月起算,如此,原告响应国家号召下农村插队反而错了?答案是显而易见的!

第三、原告工作单位县邮电局,早于1985年7月17日,就根据上级单位批复作出“决定”,认定原告参加工作时间为1970年12月,并计算工龄。此后一直按此“决定”执行原告工资待遇,时间已达29年之久。

法院裁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罗某1970年12月起至1973年10月在县邮电局及其下属邮电所当临时工的工作年限能否认定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

《国家劳动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第八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临时工转为固定工后,其在本单位最后一次当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三年临时工,两年插队,后被原单位录用,临时工工龄却为啥没了呢

本案中,罗某1975年12月被吸收为县邮电局固定工人前在插队,是在插队期间被吸收为新工人,而并非由临时工转为固定工,不能适用该临时工转为固定工的规定确认连续工龄。

因此,原告1970年12月起至1973年10月的工作年限不能认定为连续工龄并视同缴费年限。

案例点评

关于临时工的工龄,从立法本意来看,是对过去被认定为临时工的员工的一种保障,退休工资会略多些。本案中,诚如罗某所说的,响应国家号召去插队,这段工龄算不了,不插队反而有可能算,显得有些不公平。

三年临时工,两年插队,后被原单位录用,临时工工龄却为啥没了呢

从劳社厅函[2002]323号所述:“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从这里可以看出是在本企业由临时工转合同制工人时,可以算最后一段临时工龄,从这点来看,本企业,罗某符合,都是邮电系统。但是判决中提到,罗某是重新招录的新工人,而非临时工转正。

而桂劳社发(2009)273号: “临时工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期间,经批准招收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显然也是强调在单位连续工作期间,而罗某中间是插队2年。

三年临时工,两年插队,后被原单位录用,临时工工龄却为啥没了呢

所以本案从法理上看判决没问题,只是本案中插队这种特殊情况,类似于中间参军,如果处理起来更人性化一点,就更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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