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看《我不是藥神》|帶你重新認識銷售假藥罪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看到這張電影海報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沒錯,今天星檢君想和大家說的就是

最近刷爆朋友圈的一部國產電影

《我不是藥神》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7月5日第一天上映 豆瓣評分破9

上映7天以來

累計票房突破19億

口碑、票房齊炸裂

而今天,我們不談電影好在哪裡

我們來聊聊這部電影涉及到了哪些法律知識

快跟著星檢君一起來學習學習

下面,有請剛看過此電影

書記員小姐姐來介紹下電影內容

影 片 簡 介注意!前方有劇透

《我不是藥神》改編自“印度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的真實故事。劇中的男主角叫程勇,由徐崢扮演,是一家生意慘淡的印度神油店店主。

检察官看《我不是药神》|带你重新认识销售假药罪

有一天,一名慢粒白血病患者呂受益找到程勇,想要程勇幫忙代購“救命藥”——印度仿製的“格列寧”,它與正版瑞士“格列寧”藥效一樣,價格卻相差數十倍。

此時,程勇的父親急需一筆高額手術費,經過一番討價還價後,程勇答應呂受益前往印度,故事就此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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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電影裡,程勇賣了兩次“假藥”,第一次是生活所迫,窮困潦倒的他鋌而走險,一心只為賺錢,中途因害怕牢獄之災而金盆洗手。

第二次,是當程勇親歷了呂受益的自殺慘劇後,已是一名成功企業家的他,決定開始重新代購印度“格列寧”。而另一名病友“黃毛”的意外身亡,又讓他把藥賣出了上海,賣遍了全國。

這一次,他不為斂財,全部藥品以進價價格賣出,甚至倒貼出售,只為了能夠讓更多的病人們有藥吃。數千慢粒白血病患者的生命因他這一行為得到了延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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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程勇以走私罪和銷售假藥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瞭解完電影的主要劇情

再跟著檢察官小姐姐

來看看電影背後的法律知識吧

首先 讓我們來聊聊

貫穿這部電影始末的最關鍵詞

“格列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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劇中的“格列寧”究竟是一種什麼藥?

為什麼這麼貴?它的定價合法嗎?

電影中的救命藥“格列寧”,在現實中的原型系瑞士諾華製藥公司研發生產的

專利藥品——格列衛。

這是一種用於治療慢粒白血病和胃腸間質瘤的抗癌藥,效果非常好,堪稱“神藥”,目前已經替代了造血幹細胞移植,成為慢粒白血病的首選治療方案。可以說,格列衛把一種惡性癌症變成了一種只需服藥就可以控制的慢性病。

而一款好藥的誕生,更像是“十年磨一劍”的過程。據悉,以“格列衛”為例,在2001 年獲批上市之前,它的“出生”整整耗費了50年,製藥企業諾華投資超過 50 億美元,直接成就了 5 位美國科學院院士,還催生了兩項足以獲得諾獎的重大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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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企研發一款藥物成功通過審批後,會獲得相應的專利權。該權利會在一定期限內造成專利權人的壟斷,也就是在這段時間內,該企業對市場的獨佔性,合法壟斷市場所有利益。

我國《專利法》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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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列衛”在中國的專利有效期限為1993年4月2日至2013年4月1日,

由於我國專利制度對專利權人的強化保護與對強制許可在適用上的嚴格限制,因此藥企要在獨佔期內獲取足夠的利潤,以彌補研發的巨大花費,並獲得足夠繼續研發新藥的成本,勢必藥品單價昂貴。

劇中的印度“格列寧”檢測具有真實藥效,

為何還是“假藥”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規定,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第48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假藥:

(一)藥品所含成份與國家藥品標準規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藥品冒充藥品或者以他種藥品冒充此種藥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藥品,按假藥論處:

(一)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三)變質的;

(四)被汙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須取得批准文號而未取得批准文號的原料藥生產的;

(六)所標明的適應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規定範圍的。

劇中程勇從印度代購的仿製藥“格列寧”,

屬於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依法按假藥論處。

P.S.刑法意義上的假藥,專指人用藥,

不包括獸用藥或其他動植物用藥。

BUT——

在這裡 檢察官小姐姐有話說:

事實上,這部電影來源於一個真實的案例,並做了很多藝術加工,但從法律的角度來講有些地方並未符合現行法律。

電影中,程勇從印度代購的藥品“格列寧”,屬於未經批准進口的藥品,在法律上按假藥論處,然而其第二次的代購行為是完全出於拯救病人而不是營利的目的,甚至還為病友們貼錢,這個行為不是銷售行為。

現實中,檢察院對電影原型陸勇的不起訴決定書中也是認為陸勇無償為病友購買藥品,並未營利,陸勇的行為不是銷售行為,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所以,程勇的第二次代購藥品行為實際上並不構成銷售假藥罪。

下面由檢察官小姐姐

為大家進一步介紹銷售假藥罪

銷售假藥罪詳細解讀

根據《刑法》第141條規定: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何為假藥?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禁止生產(包括配製,下同)、銷售假藥。

(二)依照本法必須批准而未經批准生產、進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須檢驗而未經檢驗即銷售的;

“假藥”難以確定的,可以根據地市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出具的認定意見等相關材料進行認定。必要時,可以委託省級以上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置或者確定的藥品檢驗機構進行檢驗。

(二)何為銷售?

1.一切有償提供假藥的行為,都是銷售假藥的行為。

可以是公開銷售,也可以是秘密銷售

可以是批量銷售,也可以是零散銷售

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以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

有償轉讓假藥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

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明知是假藥、劣藥而有償提供給他人使用,或者為出售而購買、儲存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銷售”。

(三)誰可以構成犯罪?

1.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單位。

2.自然人要求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即年滿16週歲,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

3.單位犯銷售假藥罪時,既對單位判處罰金,又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處罰。

(四)主觀內容

要求行為人明知所銷售的是假藥。

行為人的動機一般是牟利。

銷售假藥罪既侵犯了國家藥政管理制度,又危害了人民群眾的生命、健康安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定罪要件,其宗旨是強化對民生的保障,避免因“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取證困難而影響對該罪的懲治,因此只要實施了銷售假藥的行為,即構成犯罪。

但也存在例外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銷售少量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少量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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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讓我們聊聊

這部影片的原型——“陸勇案”

與角色程勇不同,

原型人物陸勇是一名白血病患者

他因為幫助病友購買藥物,被稱為“藥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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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勇在34歲那年確診慢粒白血病,吃了兩年的瑞士抗癌藥格列衛,花了56.4萬元。不堪重負的他改用印度仿製藥,而這種藥的價格只要瑞士藥的二十分之一。

後來,陸勇將印度仿製藥又推薦給了其他病友,也通過網購的信用卡為很多病友代購了這種藥物,被稱為“抗癌藥代購第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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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為代購仿製藥,他涉嫌“妨礙信用卡管理罪”和“銷售假藥罪”被抓獲。1002名深深感激陸勇的癌症患者曾在聯名信上簽字為他聲援。

幸好,這個故事不是悲劇,卻是令人驚喜的大圓滿喜劇!2015年1月27日,湖南省沅江市檢察院對“抗癌藥代購第一人”陸勇向法院撤回起訴。同年2月26日,沅江市檢察院對陸勇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官在決定不起訴的釋法說理書中解釋說道:“如果認定陸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將背離刑事司法應有的價值觀”。

沅江檢察機關敢於擔當和作為,

權衡情理法,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來,一起來看看檢察官

是如何從法律角度分析陸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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