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通州一個樓盤房價跌了40%左右,爲什麼業主不斷供,而是要求開發商退房?

遺落的舊時光


大家並不傻,要求退房和自行斷供完全是性質不同的兩件事,代價完全不同,之所以會這樣做存在欺軟怕硬之嫌,但未必不明智!

退房是與開發商談判,集體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且還使用一些滋擾脅迫手段無非也是與開發商進行博弈!說到底購房者未必真的想退房,想盡量挽回點損失倒是真的!

這種情況按照合同開發商通常可以不鳥,沒聽說過哪個開放商會書面約定自己要承擔這個義務,這些購房者用協商的語氣去找開發商進行溝通是沒有問題的,但是如果存在例如聚眾鬧事等違法行為開發商也是可以報警的,但不管怎麼說只要想不按照合同辦事,開發商沒有銀行強勢!文明要求開發商退房並不違法,就算涉嫌聚眾鬧事與直接斷供相比代價也要小一點!你與開發商還有得談,如果斷供銀行除了把你拉入失信名單之外,會立刻向法院起訴凍結你的財產,這筆債你賴不掉,目前個人還無法申請破產!

雖然開發商有權利不退房,但是大多數開發商站在自身利益考慮也會做出一定的妥協,退房是不大會的,但是很多會給予一定幅度的其它經濟補償,因為他會考慮後期的生意,銀行並沒有這樣的考慮,兩者博弈空間不一樣,不是說開發商好欺負,而是說與銀行相比開發商在這種情況下更好交涉!


心安理得君


6月30日,北京通州K2十里春風的售樓處被‘圍’了,數十名身著印有‘退房’短袖的購房者聚集在這裡。據悉,該樓盤去年8月份時售價還4萬多,今年6月份最後一棟均價2.68萬,如此快速的縮水,已不止是跌掉了首付。

每個人在做出違法行為的時候,總是選擇找軟柿子捏。一般很少有人去主動找銀行的麻煩。

大家都知道,一旦我們的房貸斷供所造成的後果,就是個人的不誠信記錄。以後還想貸款買房,就只能做夢了。這些人,退房之後想幹嘛?當然是貸款買房了,所以他們會斷供嗎?

另外,銀行和法院的處理貸款欠款不還,追索目標是這個人的所有財產,並不是這一套標的物。

處理程序會這樣:由於有住房抵押,銀行會首先將這套房子拍賣。大家都知道,這套房子已經償還不了貸款。剩餘的貸款就要從欠款人的其他合法財產中出。

如果有其他銀行存款,直接會被凍結、划走。如果有穩定的收入,法院會從被執行人的工資中每月扣除一部分,分期還款。

這樣的不還款還有什麼意義呢?不如自己趕快將房價出售,然後用一部分存款、借款將房貸還上,至少還沒有誠信黑點。否則,這就是虧了夫人又折兵的下場。首付沒了,存款沒了,房子沒了,信用也沒了。

我們都知道,打砸售樓處肯定是違法行為,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後果呢?頂多拘留幾天,賠償一下損失。不過一般企業是抱著和氣生財的原則,一般不會跟他們計較。企業房子降價銷售,自然也理虧,所以大家就吃準了這點。

其實,公安部門也很難辦。對於這些無理取鬧的人,違法行為並不嚴重,僅僅能夠批評教育。如果財產損失者都不要求賠償,那公安機關還能怎麼處理呢?更不可能

拘留幾天。

所以,他們很聰明的選擇了圍堵售樓處了。

一般來說,我們簽訂購房合同,就是要遵守合同契約精神的,除非在合同里約定降價補差價或者可以無條件退房等契約條款。否則,要求退房是不在理的。

可惜了,這批人丟的是他們自己的臉。


暖心人社


北京周邊的通州房價跌去40%,之前早有耳聞,現在業主要求退房肯定是無理要求,試問一下,房價大漲時你們不喊退房給開發商,不主動感謝開發商,而現在房價出現大跌,業主們買房損失慘重時,就叫著要退房,這是什麼邏輯呢?

業主們採取的不是斷供,而是要求開發商退房,這主要原因有二個:一方面,這件事情上,業主也清楚自己沒理,但還想死纏一下,看看開發商能否妥協退讓,如果成功了最好,不成功就只能自認倒黴,如果採取斷供的方式就比較激進了,不僅銀行上門催款,甚至銀行還會走法律程序,沒收你的房產,而且個人信用會被拉黑,這肯定是划不來的.

另一方面,房價跌了40%,業主也知道再吵也退不了房,只能通過吵鬧一通,讓開發商能夠給自己補個差價,最好多補償一點自己的損失,這樣就可以少些虧損,如果選擇斷供的方式,就太激進了,後果很嚴重,這也並非是被套業主們的最終想要達到的訴求。

其實,買房就像買股票,要願賭服輸,投資有風險,入市需謹慎,如果不考慮風險,盲目購房,其結果就是慘重損失。這件事情我們可以看出,中國樓市已經進入白銀階段了,就是不是閉著眼睛買房總歸是能賺錢的,而是風險開始上升了。


不執著財經


這或許是讓人很無語的行為了。

先看題主提出的問題:為什麼業主不斷供,而是要求開發商退房?

業主如果斷供,就是業主與銀行之間的問題。業主斷供,就是對銀行違約,違約就要承擔對銀行的違約責任。

這樣的情形下,業主如果被銀行訴至法院,不但要繼承償還貸款的責任,而且還對業主增加了違約責任。不管這個違約責任如何承擔,其結果都是讓業主增加了責任。

現實中,業主欠銀行款的,幾乎沒有商量,都是連本帶息都要一併償還的。

不還?你的房子還在我這抵押這呢。你說你還不還?

而要求開發商退房呢,就是業主和開發商之間的問題。

當然業主和開發商之間也有商品房買賣合同,如果合同有效,受法律保護,那麼通過法律途徑,這些業主也是解決不了問題的。

但為什麼業主們就敢找開發商要求退房呢?

其實,正常情況下,是不應該有什麼理由的。

但現實中,有人就是走出了這條路。或許,開發商的開發行為更受政策的影響,與政府的聯繫更加緊密,更或許,開發商的開發與銷售與穩定更加相關。

房子大幅降價,有人就敢去砸了開發商的辦公場所、砸了樣板房,但你聽說過借款人敢砸銀行的嗎?

其實,都是市場行為。

賺了錢你高興,賠了錢你罵娘,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都是正常的。

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範疇,就只能自己去掂量著了。


郭廣吉律師


這個問題其實很簡單但是也不簡單,業主不斷供而是要求退房的根本原因在於:

1、所謂斷供就是停止繼續償還貸款,而由此引發的後果必然是業主被告上法庭,然後拍賣其名下房屋,但是在房屋價格已經跌了40%的情況下,相信即使房屋拍賣之後,銀行的貸款也無法完全償還,在房屋拍賣尚不能償還所有款項的情況下,那麼作為業主必然其名下其他財產需要被拍賣或者查封凍結。我想這是業主不願意看到的,而且一旦斷供也會被銀行列入黑名單,經過訴訟不僅影響其個人信用還會列入失信人名單,今後的生活必然會有諸多不便。

2、要求開發商退房是能夠一次性解決所有問題的根本方式,而作為業主來說除了損失點貸款服務費用及利息之外再無其他損失,相較於斷供帶來的連鎖反應,我想任何一個正常人都會選擇要求開放商退房。

那麼開放商應不應該退房?

個人看法是要求退房比較困難,首先需要明確一點房價並不是業主和開發商能夠控制的,這是正常的商業風險範圍。而且需要注意到業主購買房屋和開發商簽訂買賣合同的時候均是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那麼業主就應當意識到可能降價的風險,儘管當下來看確實很難預料。

但是這並不代表業主在房價下降時就可以單方面要求解除合同,退還房屋並返還購房款,因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在業主和開發商簽訂合同並拿到房屋或者是繳納首付款並貸款之後,開發商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合同可以視為已經履行完畢。

如果因為房價大跌就可以退房,那麼我想很難有企業敢涉足房地產行業,因為房價並不是房企所能決定的,這不僅涉及到國家政策還有市場的預期等各種複雜因素所決定的。

最後,房價大跌如果可以要求退房,那麼房價大漲時作為業主是不是也應該和開發商分享增值部分的紅利呢?我想這個問題也就一目瞭然了。

換言之,如果是你,你會要求退房嗎?依據是什麼?


麋鹿說法


柿子一定要撿軟的捏,這是很多人都懂的道理。


如果房貸斷供,銀行就會收走房子,然後進行拍賣,最後房財兩空。損失的不僅僅是首付,還有可能因為拍賣差價不夠貸款總額而被銀行繼續追討差價。


一套400萬元的房子,首付120萬元,貸款280萬元的話,一旦斷供拍賣,如果只拍賣了200萬,那銀行還會繼續追討80萬貸款差價,斷供者將承受200萬元真金白銀的損失。


找開發商退房就簡單多了,多少錢買的多少錢退,最起碼自己不會有大損失。


翻翻新聞,房價一降就鬧事,打砸售樓處的案例並不少見,最後往往因為息事寧人的小目標縱容這些人,讓無視契約精神的毀約者得了便宜。

房價上漲時,有一個人主動找上開發商去補差價的嗎?


沒有,絕對一個也沒有。


投機客們很多買房不是為了自住,而是為了炒房獲取暴利,見到損失必然受不了,就會想辦法止損。圍售樓處,拉條幅,打砸鬧事,只要不是損失真金白銀,他們可以無視規則與合同,甚至漠視法律。


市場經濟,任何商品價格都會有漲有跌,商品價格會隨著供需關係發生變化。


漲價時笑開懷,輕鬆炒房獲利,降價時就鬧事,哪門子道理!


買房的時候,有人暴力威脅你買嗎?炒股鉅虧的股民,能找上市公司退錢嗎?


大潮退去,才知道誰在裸泳!不能再縱容這些投機客了。


房價終將回歸理性,炒房客想退房,沒門!


財智成功


為什麼選擇圍堵開發商要求退房而不是直接斷供?原因很簡單,因為斷供會給業主帶來不良影響,而要求開發商退房不會帶來任何負面影響,所以怎麼選擇就很簡單了。

大部分的購房都不是專業的炒房者,買房的時候用的都是自己的真實信息,如果棄房斷供那麼就會帶來徵信汙點,以後想申請信用卡,貸款就比較難了。這對大部分人來說還是難以承受的。

再一個棄房斷供之後房子是要被銀行收走的,這樣一來不管未來房子的價格會不會上漲,都跟你無關,但按照現在的情況來看,通州未來房價上漲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更重要的是如果棄房斷供了那麼首付就會打水漂,而且還有可能面臨追加償還銀行貸款的責任。

但要求開發商退房就不一樣了,如果開發商真的退房了,那麼購房者就能把當初買房的錢全部拿回來,雖然是會損失一部分利息,但跟棄房斷供帶來的損失一比就顯得微不足道了,更重要的是拿著開發商退回來的錢可以去買更好的房子,畢竟現在房價出現大幅度的下跌,買房會更便宜。

所以這就是為什麼業主寧願要求開發商退房也不會棄房斷供的原因,主要是風險跟收益的考慮。


樓盤網


看了幾個排名靠前的回答。

感覺都不靠譜。

首先,房價跌了40%,只是實際算出來的購房成本,並不意味著房價跌了40%。

老房子開盤價4萬,這次新開盤的價格也是3萬多,之所以最後得出個2.6萬,實際上是開發商搞活動,比如6萬抵50萬,全款8折。這些條件疊加在一起,摺合房價是2.6萬。

很多人是拿不到這個價格的。

其次,這次開盤的價格與之前老業主的房子也有不同。

老房子容積率較低,產品更高端一點,新房子屬於高層,容易率較低,產品低端一點。

第三,必須承認,這個項目的確有缺陷。

地段不好,周邊沒有什麼配置,在限價房的壓力下,前期蓄客不好。務實一點降價賣房也沒錯,這個項目接近廊坊,廊坊的一些新項目開盤價比最高價跌了50%左右。這個項目也就是30%吧。

第四,新房開盤價下跌,並不意味著老業主的房子也跌去那麼多。這裡有很多因素影響二手房價格估值。殊不知,一二手房倒掛是一二線城市的普遍現象。

對於老業主來說,斷供是下下策,如果能夠通過其他方式遏制新房價格下跌,自然是最好的選擇。斷供並不意味著房貸不用還了,如果的房子資不抵債,即使房子斷供了,剩餘房貸也得接著還。

不過,業主們這些想法挺幼稚的,開發商怎麼可能聽他們的,他們有完整的法務系統,業主們想退房是不可能的。真要鬧到售樓處,砸了售樓處又如何,房子賣掉了,售樓處不就是用來砸的麼?

我是樓市微觀察,只說真心話,歡迎點贊與關注。


樓市微觀察


大媽說兩句,這事在北京鬧得挺大的,畢竟十里春風是石榴集團的項目,只不過位置確實很偏遠。當時4萬多的房價,我也是沒想到,但就是因為是通州吧,通州這個名片夠值錢了。

但給大媽是不會買的,因為旁邊靠近的就是廊坊,廊坊才多少錢,也不看看周邊的房價才2萬而已,這個直接就4萬,未免不理智。

也就是因為石榴集團的招牌+通州的名片,但房子終歸要看配套和未來區域發展情況的,旁邊就是一農村,什麼都沒有,去買幹什麼。

現在變成了2.6萬一平是很多業主不希望的結果,但說實話,如果因為這個就去鬧,未免契約精神真的差了很多。

更有網友評論說:那房子升值了,是不是就把漲的錢退給開發商。

像題主你的說法,斷供是不能的,因為是和銀行的行為。如果斷供,銀行沒收房屋抵押,然後欠下的錢還要後續還上...去鬧也沒什麼用。

但是去開發商那鬧,可能因為曝光出來後,就能得到一些關注會有轉機,沒有的話也虧不了多少。

但我認為,本來就是買一件商品,最後掉價了也屬於市場行為,自己買的東西,自己負責。

還有這雖然是一個和自己關係不大的事情,但折射的一些事實也是需要琢磨一下的。

1.房價會跌嗎?會,但並不是大部分,還是極個別,類似於我國這麼多的城市,總會有那麼一兩個並沒有什麼經濟實力的城市,也湊熱鬧漲房價,最後海水退了,裸泳了,就會下跌。

2.買房不是腦子一熱就定的。房子可不像普通蔬菜大米,買了就降價了或者壞了扔了再買新的,房子動輒幾十萬,高有上億,低有百萬。,買房子還是要斟酌斟酌,周邊的房價參考,未來的配套建設是否及時和豐富,還有開發商的品牌力量,未來升值空間等等,都要一五一十的進行勘察,諮詢。最後定下來買房。

3.為自己的選擇埋單。這是一個成年人應該做的事,現在很多的大人真的小孩子都不如,沒有一點契約精神,用之前的話說,不是老人變壞了,是壞人變老了。現在的孩子還知道過馬路要看紅綠燈呢,你一活了幾十年的人也不知道自己買的房子,還要其它人為你負責。好比過馬路被撞著了,非要讓司機賠錢。666的思路。

4.大媽也是年長之人,有時候這個年紀看這些事,雖然懂他們的意圖,但確實有時候不理解他們的素質,唉....


最美居委會劉大媽


蘋果耗子來回答此問題。

樓盤房價下跌,業主不斷供,而要求開發商退房,這種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比較明智的~

斷供不可行,後果十分嚴重

貸款買房出於自願,若斷供意味著根本違約,違約會引起一系列嚴重的後果:房屋可能會被拍賣用於償還銀行貸款;拍賣的價格可能會遠低於房屋的買價,這種情況下還需繼續償還差價;若償還不了,斷供人的其他財產將有可能被法院強制執行;若拒絕強制執行,斷供人可能會被拉入徵信黑名單,也有可能被判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我國現行法律制度中沒有個人破產製度,欠銀行的錢,終其一生也必須償還,且要加算逾期還錢的利息。

因此,即使房價下跌十分嚴重,業主不斷供的做法是正確的。

讓開方商退房的可行性

既然房已經賣出去了,開方商不會主動吐出已經吞下的房款,除非有約定或者法定的理由。

所謂約定的理由,是指開方商承諾房價下跌就可退房,這種承諾必須是書面承諾,並以條款形式寫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中才行。若約定理由存在,業主可以合法有據的要求開發商按約退房。然而,開方商基本不會做出這樣的承諾約定。

所謂法定的理由,是指有相關法律規定,房價大幅下跌可以解除合同(退房)。若想退房(解除房屋買賣合同),可以適用的最接近的法律原則是情勢變更。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原因發生情勢變更,致合同之基礎動搖或喪失,若繼續維持合同原有效力顯失公平,允許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但是,情勢變更適用的前提條件是(房屋)價格發生波動系來自於市場因素之外的因素,比如天災,汶川地震中就存在這種情況,最後銀行部份或全部免除了買房人的還貸義務。此外,房價因市場因素而下跌,業主是無法主張法定理由讓開方商退房的。由此可見,讓開放商退房的可行性不高。

綜上,耗子君建議:鑑於我國目前房價處於高位,且經濟前景不明朗,沒有買房的看官可酌情暫緩買房;已經買房的看官須按約還貸,打消斷供的念頭。讓開方商退房非常困難,業主不如直接和銀行協商,爭取延期還款或者暫緩還款,以降低資金壓力。另外,據說部份銀行推出了理財型房貸(有利於有多處住房的業主),只要向銀行抵押部份房產,就能夠部份借款用於緩解資金壓力。

我是資深法律顧問、頂級吃貨、新手奶爸的蘋果耗子,交流法律問題,請點擊關注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