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兒童火車票,看身高,還是看年齡?

暑假來了,又到了家長帶著孩子行萬里路的季節。

前不久,我帶孩子乘高鐵,因補票而折返四節車廂。孩子十來歲,網上訂票時,系統識別出其兒童身份信息默認兒童票,於是訂了半價票。

但是其身高超過了車站、車廂張貼的兒童全票標準1.5米,所以,我不得不找到列車長用現金將半價票補成全價票。

補票的根本原因,是鐵路部門針對兒童乘車,同時適用年齡和身高兩個標準:

售票時看年齡,乘車時卻看身高。

購買兒童火車票,看身高,還是看年齡?

規章中對“兒童”的界定標準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隨同成年人旅行身高1.2-1.5米的兒童,享受半價客票、加快票和空調票(簡稱兒童票)。超過1.5米時應買全價票。”

該條款中的“兒童”和法律術語“未成年人”並不兼容。“未成年人”是法律術語,指的是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

“兒童”並非法律術語,標準不統一,或以十四周歲為標準,或以十八週歲為標準(《國際兒童權利公約》規定,我國1992年批准生效)。

“兒童”界定標準不統一,“兒童票”的外延自然不好確定了。“身高1.2-1.5米的兒童”究竟限於不滿18週歲兒童,還是限於不滿14週歲的兒童?目前,沒有權威部門的正式解釋。

“兒童”界定模糊,外加同時適用年齡、身高雙重標準,必然導致現實執行中的混亂。

以身高為購票標準是否科學?

個體有差異,高矮胖瘦各不同。訂製衣服時必須先量體後裁衣,但是乘坐火車時不作區分,不論高矮胖瘦,車票同,權利義務也相同。

客運列車的人數設定、座位安排是根據同一時期的人群平均體重來計算的,並打出足夠的餘量,所以,乘客的身高、體重對火車動力影響不大。乘客接受客運服務時都被同等對待,不會因為體太胖或個兒太高而多花票錢。如果硬要較真找點差異,那就是乘客體重與火車運載力有一點點關係,而身高與之無甚關聯。不過,在公共交通中,成年人的個體差異一律被忽略,大家一律被公平、平等對待。

購買兒童火車票,看身高,還是看年齡?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對於兒童票購票標準,本應體現出更多的關愛和照顧。

但是,《鐵路旅客運輸規程》卻對兒童購票額外增加了一個身高標準:1.2-1.5米的兒童享受半價票,超過1.5米的兒童應購買和成年人一樣的全價票。

  • 區分身高、區別對待,此標準是否有疊床架屋之嫌?
  • 兒童身高和年齡之間並不存在一個固定比例值,兒童發育差異較大,以身高作標準是否科學、是否公平?
  • 為什麼以身高為標準,而不以相對靠譜的體重作為標準,難道是因為身高更便於檢測?

此外,讓超過1.5米的兒童買全價票,讓低於1.5米的兒童買半價票,在兒童尊嚴維護方面,這是否有身高歧視之嫌?這是否會影響兒童平等意識的形成、會影響祖國花朵的未來綻放?

我國的火車車廂內,並沒有設置兒童座椅,同一車廂座椅都是一樣一樣的,兒童半價票與全價票座椅相同,與成人座椅也相同。一個座椅,坐得下成年人,當然坐得下兒童。

對成年人尚且不區分高矮矮胖瘦一律平等,對兒童反而進行身高上的區分,顯然缺少對孩子基本的尊重,貌似在“欺負小孩子”。

兒童票購票標準應體現公平,與時俱進

現行的1.2米至1.5米兒童購票標準,已經在原來基礎上提高了10釐米。調整的原因是“隨著生活水平提高,中國兒童的身高提高了”。在2010年12月之前,鐵道部適用的《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規定的兒童票的兒童身高是1.1米至1.4米。

現實是,中國兒童身高越來越高了。以某小學六年級某班男生為例,該班男生身高超過1.6米的佔71%,有的甚至超過1.8米,沒人低於1.5米。按照《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的兒童票購票標準,這些12歲左右的孩子都不能購買兒童票,只能購買全價票。

鐵路部門,左手給兒童以購票半價優惠,右手卻以身高為由收回了一部分兒童的優惠。

制訂規則或標準,首先應遵循公平原則。《鐵路旅客運輸規程》規定的1.4米也好,1.5米也罷,將身高作為標準本身就不公平,概因參照體系選擇不科學。

歷史上因條件所限,當時證明兒童年齡相當繁瑣,不得已退而求其次,兒童購票乘車都以身高為標準,既便於鐵路部門操作,也方便家長。如今互聯網時代,兒童自出生登記時即擁有個人身份信息,並可辦理居民身份證。鐵路部門與公安部門共享身份信息,兒童年齡瞬間可知,完全具備了以年齡作為兒童購票標準的條件。如果此時,我們還繼續沿用以身高為標準,讓售票員、列車員、檢票員比著牆上的標尺,一一目測兒童身高來驗票,這也太落伍了,而且徒增人力成本,效率降低。

國外兒童乘坐列車多以年齡為準,在確定兒童運費時,以乘車開始之日的兒童年齡為準。我國兒童乘坐飛機,也是以年齡為準。以年齡作為兒童購票標準,既科學又公平,在操作上只需要購票時一步驗證,省卻了身高檢測的繁瑣。兒童持兒童票乘車,與成年人享有同樣的權利和尊重,這也利於其身心健康成長。

因此,刪除《鐵路旅客運輸規程》中以身高為標準的兒童票購票標準,修改成與時代相符的以年齡為標準的兒童票購票標準,勢在必行。

作者簡介:劉玲,北京天馳君泰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北京市律師協會刑事訴訟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清華大學法律碩士研究生聯合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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