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歷在目:細數那些對法官的暴力傷害

历历在目:细数那些对法官的暴力伤害

盤點這一類的案件,可以說是一件極為痛心的過程。法官是法律的實施者與執行人,他們代表著法律的尊嚴,沒有法官的尊嚴,就不會有法律的權威。多年來,法官受到不法侵害的事件層出不窮,真切地刺痛著司法工作者的內心,讓這樣一個社會群體深深陷入了暴力傷害的安全危機之中。今天,我們盤點發生在過去的悲劇和傷痕;未來,希望社會能給法官們帶來足夠的職業安全。

历历在目:细数那些对法官的暴力伤害

看不見的心靈傷害

威脅、辱罵、恐嚇、誹謗,這些行為都會對人的心靈造成直接傷害,給人的精神造成壓力,乃至影響人的正常生活。法官並不是神,法官同樣需要心靈上的保護。而且,這些行為更是對法官的尊嚴的直接侵犯,也是對法律的挑釁。

從2015年8月29日開始,江蘇省鹽城市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姜某某採取郵寄材料、打電話、發短信、當面送交抗議書、當面威脅等方式對多名法院工作人員進行辱罵、恐嚇。姜某某長期從事訴訟代理活動,在其從事代理活動過程中,江蘇省泰州市姜堰區人民法院依據司法部《關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訴訟代理執業區域問題的批覆》相關規定,對其代理資格進行審查,並認定其對某些案件不具有代理資格,引起姜某某的強烈不滿。法院領導多次出面向其本人進行法律釋明並予以制止,但姜某某置若罔聞,仍然不斷到法院辱罵、恐嚇法官,情節惡劣。經公安機關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泰州市高港區人民法院管轄,該院以尋釁滋事罪判處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姜某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薛某在廣州市白雲區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案件全部執行完畢後,自2011年起,無正當理由,頻繁前往該院,蹲守在法院門口對上下班的法院幹警進行言語騷擾,並電話騷擾院領導和其他幹警,跟蹤尾隨法院工作人員,騷擾女法官及其家屬,多次送情書、相片、離婚協議書給案件承辦女法官。在該女法官調離執行局後,轉向騷擾另一名女法官。2015年7月起,其干擾行為發展為在該院女幹警上下班路途中圍堵、攔截,甚至使用侮辱性語言進行騷擾。9月23日中午,尾隨女法官賀某回家,在其家門口大聲呼喊、敲門、逗留,並企圖進入該女法官住所,使該女法官及其家人受到驚嚇,產生心理恐懼,嚴重干擾影響了法院幹警的正常工作與生活。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廣州市花都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薛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2017年春節前,江蘇省阜寧縣人民法院就原告江某訴某建築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作出判決。因判決結果未達到其個人預期目的,江某對承辦法官產生成見,多次表達不滿情緒。後該案經江某提起上訴,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撤銷原判決、發回重審的裁定,江某遂武斷地認為原審法官存在問題。在此期間,江某不僅多次以言語和短信的方式威脅法官,還揚言要組織一二百人的農民工隊伍到法院門口拉橫幅上訪,甚至恐嚇要到法官家找麻煩。阜寧縣人民法院組織警力對法官加強人身保護,由分管院長出面對江某釋法明理並予以訓誡,責令其具結悔過。經釋明教育,江某認識到自己言行的錯誤並作出書面檢討,保證通過合法方式解決矛盾糾紛。

2017年9月21日,原告張某某向江蘇省東海縣人民法院雙店法庭起訴要求與其夫李某某離婚。在送達開庭傳票過程中,因被告李某某不在家中,法院送達人員即通過電話與李某某溝通,李某某同意法院採取留置方式送達。但當天晚上,李某某即打電話給該送達人員不停地進行辱罵,且語言越來越汙穢骯髒,該送達人員當即進行電話錄音,李某某辱罵行為持續了半個多小時。東海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李某某在明知是法院送達人員執行公務的情況下,依然使用汙言穢語對其進行侮辱,態度惡劣,嚴重踐踏了司法尊嚴,依法決定對李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十五日。

看得見的身體傷害

如果說,對法官的心靈傷害是看不見摸不著但卻真實存在的,那麼身體傷害就是鮮血淋漓的慘痛現實。這些現實讓人震驚,更讓人沉思。

2015年9月9日上午9時50分左右,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合議庭在法院內公開宣判一案件時,因一方當事人對審判結果不滿突然拔出攜帶的尖刀,刺傷四名合議庭成員,其中兩名法官傷勢嚴重,一名被刺到心臟。

2016年2月26日21時30分許,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回龍觀法庭法官馬彩雲在住所樓下遭到兩名歹徒槍擊,經搶救無效死亡。兩名歹徒逃跑後自殺身亡。據悉,其中一名歹徒李某是馬彩雲曾經審理的一起離婚後財產糾紛案件的原告。

2017年1月26日,廣西自治區陸川縣法院退休法官傅明生在其住所遭歹徒龍建才持刀殺害。行兇歹徒是傅明生1994年審理的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被告,因離婚糾紛一案對傅明生懷恨在心,產生報復心理。

2017年2月17日下午,江蘇省沭陽縣人民法院周龍法官步行上班至法院大門附近時,一名男子開車將其撞倒,隨後下車持刀對其連續刺戳,致被害法官心包裂傷、左上肺毀損傷、乙狀結腸破裂及全身多處刀傷,導致失血性休克,因送醫及時且經醫院全力救治脫離生命危險。徐州中院於2017年11月30日作出判決,認定被告人犯故意殺人罪,同時考慮其具有殺人未遂及系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等情節,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判決後,被告人未提出上訴,該判決現已生效。

2017年6月6日17時19分許,雲南省楚雄州大姚縣縣城金碧路發生一起殺害並致人死亡案件,死者系大姚縣人民法院法官鄭建詩。犯罪嫌疑人為刑滿釋放的案件當事人,已向大姚縣公安局自首並被警方控制。

2017年1月11日,在廣東四會市人民法院準備對被執行人陳某德帶往看守所期間,其子陳某科夥同多人在法院門口起鬨,阻止法警對其父親陳某德執行司法拘留。法院工作人員對陳某科進行解釋、勸阻。陳某科不但置之不理,在法警將陳某德帶進法院執行局後,還衝入執行局拿起菸灰缸砸向其中一名法警頭部,玻璃菸灰缸碎裂在地。另一名書記員在協助法警執行司法拘留,制止陳某科等人的違法行為時也被陳某科夥同他人毆打,法院辦公秩序受到嚴重干擾。陳某科因涉嫌妨害公務罪先後被刑事拘留、逮捕,後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檢察院對陳某科提起公訴,經肇慶市端州區人民法院審理,於2017年8月10日作出判決:被告人陳某科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非法傷害法官,就是在傷害法律;傷害法律,就是在傷害我們社會的基石和底線,也是在傷害每個生活在社會中的公民對這個社會的基本信任和安全感。痛定思痛,這樣的事情究竟為何發生?以後又怎樣最大限度地避免這樣的慘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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