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淀法院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五)——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成员: 曹丽萍、梁铭全、袁卫

承办人: 曹丽萍

原告:久亿恒远(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久亿公司)

被告:北京融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融世纪公司)

第三人: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苏州研究院)(简称苏州研究院)

【案情简介】

久亿公司诉称,其经营“短融网”P2P网贷平台,融世纪公司为互联网金融企业,双方为同业竞争企业。融世纪公司联合苏州研究院从2015年年初起针对P2P网贷平台开展评级活动,定期发布评级报告,每期报告针对100家左右的P2P网贷平台按A至C级进行划分。久亿公司发现,融世纪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发布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第一期)》中将久亿公司开办的短融网列为C级,并在网贷评级说明部分将C级解释为“平台综合股东背景一般,部分管理团队成员在金融、IT经验方面存在不足”等;于2015年5月19日发布的《2015年网贷评级报告(第二期)》中将短融网进一步降级为C-级,并在网贷评级说明部分将C-级解释为“平台综合实力弱,仅少数平台获得过风险投资,管理团队结构有较大改进空间,经验相对不足”等,上述评级报告等文章在社会上广泛传播。久亿公司认为,融世纪公司不具有合法评级业务资质,其在上述两期评级报告中对久亿公司的评价构成了对久亿公司的商业诋毁,故要求删除与评级相关的文章、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融世纪公司辩称,互联网金融网贷评级领域尚无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其收集了大量公开事实和数据,并有较为科学的评价体系,其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

法院认为:关于评级资质,在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网贷评级主体资质、评级要求和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法院判断融世纪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商业诋毁,应以行为本身是否属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进行实质性评判,而非对行为主体是否具有准入资质进行评判;关于评级要求,双方虽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竞争关系,但单纯的竞争关系的存在与捏造、散布虚伪事实不产生必然联系,经营者有权依法制止竞争对手捏造、散布与其有关的虚伪事实,但也应当对竞争对手客观、真实的评价予以适度容忍;关于评级标准,法院结合双方证据、专家辅助人的意见认定,久亿公司缺乏充分证据证明融世纪公司存在主观恶意,收集的短融网数据信息不真实、不完整,也无法指出涉案评级体系规则存在明显不科学、不合理之处,以及评级结果使久亿公司受到不当的市场冲击而造成商业信誉受损。综合以上意见,法院驳回了久亿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宣判后,久亿公司上诉,后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为我国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案件,亦被业界称为“网贷评级第一案”。在当时互联网金融领域缺乏有效的行业和政府监管的情况下,本案不仅体现为两家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竞争纠纷,亦是体现司法裁判如何看待企业主体开展网贷评级活动的正当合法性的典型案例。

2015年初,正是我国网贷市场高速发展的时候,在当时的网贷市场环境下,相对客观、科学的网贷评级对网贷行业良性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的P2P网贷行业虽然发展迅速,但发展时间短、风险高,部分投资人专业能力和风险评判意识较弱,相关的法律法规、具体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措施尚未出台。为了能让投资人获得更客观、有价值的投资参考信息,督促网贷平台充分披露信息、规范经营,促进我国网贷行业良性竞争秩序,网贷市场需要以更宽容的姿态接受相关主体开展多维度、专业性,且能基本反映客观现状的网贷评级。本案正是充分考虑当时网贷市场行业现状,立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构成商业诋毁的要件,对于涉案网贷评级的行为进行了评判,充分体现了司法裁判对于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的社会职能。

海淀法院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典型案例(五)——首例网贷评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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