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贷款支付培训费 称被骗财起诉小贷公司被驳回

张女士诉称,其与培训公司签订了《远程教育报名协议书》,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APP办理了贷款,贷款金额为13500元,作为学费缴纳。但培训公司迟迟不给其开具发票,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退款功能要求其退款也未成功。张女士遂将小额贷款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教育分期服务借款协议》;自2017年12月7日起停止偿还小额贷款公司借款6750元;小额贷款公司返还已还贷款675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驳回了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2017年5月,张女士在网站上获知某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服务,并且通过检索查询到了置顶在继续教育中的案外人某培训公司。经查询核实,该培训公司通过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核,作为教育机构入驻。2017年5月16日,张女士前往培训公司签订了《远程教育报名协议书》,并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APP办理了贷款,贷款金额为13 500元,作为学费缴纳。但培训公司迟迟不给张女士开具发票,张女士察觉自己有被骗可能后,通过小额贷款公司的退款功能要求其退款均未成功。张女士遂将小额贷款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小额贷款公司辩称,张女士以感觉可能被培训公司所骗为由主张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借款协议于法无据。被告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张女士与培训公司之间因教育培训事宜发生的纠纷应当另案解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士与培训公司签订教育协议书,双方成立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小额贷款公司为其支付学费,张女士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小贷公司已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同时借款协议对合同的独立性做出明确约定,用户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的纠纷不能成为借款人拒绝向出借人还款的事由。另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张女士与教育培训机构之间发生的纠纷不属本案审理范围,应当另案解决。现张女士以无法实现培训目的为由主张解除其与小额贷款公司之间签订的《教育分期服务借款协议》、返还已偿还借款并停止还贷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张女士的全部诉请。

女子贷款支付培训费 称被骗财起诉小贷公司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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