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案」巧設計高價賣「神藥」 被逮捕最終吞苦果

巧設計高價賣“神藥”

被逮捕最終吞苦果

近期,寶雞市金臺區人民檢察院辦理了一起利用廉價藥冒充天價“神藥”的詐騙案件,兩名被害人馮某、晁某分別被騙5000元、6000元,犯罪嫌疑人劉某來、袁某、劉某蘭(女)、杜某(女)被依法批准逮捕。

「说案」巧设计高价卖“神药” 被逮捕最终吞苦果

案件回顧

四名犯罪嫌疑人劉某來、袁某、劉某蘭(女)、杜某(女)系朋友關係,在甘肅省蘭州市生活,四人均無正當職業,好逸惡勞,整日無所事事。由於經濟比較拮据,為獲取不義之財,四人經過多次預謀,最後確定四人採用唱雙簧的方式,扮演“病友”、“托兒”、“採藥人”等角色。用僅有活血功能的廉價中藥紅藤(俗稱血通)、木蝴蝶(俗稱千層紙),冒充可以治療癱瘓等多種慢性病的天價“神藥”,賣給患者家屬,騙取錢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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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在本地作案易被認出,2018年2月初,狡猾的四名犯罪嫌疑人乘坐高鐵來到寶雞市區尋找作案目標。最後在寶雞市某三甲醫院,採用上述手法,分別騙取急於醫治家屬疾病的馮某5000元、晁某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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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手後的四名犯罪嫌疑人迅速逃離現場,返回蘭州市,將騙取的財物揮霍一空。得知被騙的被害人馮某、晁某及時報案,由於騙取病人家屬錢財的性質十分惡劣,兩名被害人又系七十多歲的老年人。公安機關十分重視,重點查看道路、車站等監控視頻,從諸多線索中抽絲剝繭,最終鎖定了四名犯罪嫌疑人的行蹤,在蘭州火車站將其一併抓獲。

法律鏈接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兩高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詐騙殘疾人、老年人、喪失勞動能力人財物的從嚴懲處。

檢察官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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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醫院詐騙病人及其家屬錢財的案件時有發生,犯罪分子一般採用冒充神醫,謊稱神藥等手段,使急於求名醫、找好藥的病人家屬上當受騙。親人身患重病,又遭騙子騙取財物,對其家庭而言無疑是雪上加霜。國家法律也加強了對此類案件的打擊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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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奉勸那些存在僥倖心理的犯罪分子,不要以身試法,否則必將遭受嚴懲!善良的人民群眾,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切莫掉進騙子設計的陷阱。一旦發現被騙一定要及時報案,爭取早日將這幫無良的罪犯繩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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