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帮人而受伤,受助者该不该赔?

事件回顾

近日,70岁的孙老太到超市购物时,看见李某及孙女摔倒在电梯上,孙老太不顾自己年事已高,跑过去搀扶,结果自己也受伤、胸椎骨折。

为帮人而受伤,受助者该不该赔?

法院判决

事发后,孙老太先将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承担安全保障责任。该起诉讼被法院判决驳回。而后孙老太将受助人李某及超市告上法庭,要求双方赔偿其损失。法院判决受助人李某赔偿孙老太2.6万元,超市无责。

为帮人而受伤,受助者该不该赔?

超市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孙老太和受助人陈述可知,事发时超市的电梯运转正常,这一点根据法院从超市调取的监控视频亦可证实。而当时李某的摔倒是由于孙老太在扶李某及其孙女的过程中摔倒所致,应当由李某承担侵权责任,超市方在此过程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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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助人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 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起事件中,孙老太为了防止李某及其孙女的权益受到侵害,见义勇为去帮扶李某,在扶起的过程中摔倒,应当有权要求受助人李某赔偿相应损失。

故法院判决受助人李某向孙老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具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编者结语

此案的事实经过清楚,赔偿责任明确,判决合理合法,而且对于见义勇为具有一定的倡导及教育意义。

  法律判罚既要避免给助人者造成二次伤害,又要让受助者理解法律规定的初衷,更要让社会公众今后无论自身遇到困难还是他人有困难时,都会从心底滋生“一定会有人来帮我及我一定要去帮助他人”的想法。如此,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美德才会成为社会共识,而我们的社会才能进入“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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