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关停“六诉六胜”|面对一刀切可依法维权

石材企业被关停“六诉六胜”

面对一刀切,企业可依法维权

四平市山佳石材有限公司起诉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强制关停企业经营,从市中院到省高院,再到国家最高法院,6起官司都一路胜诉,最终得到撤销政府《公告》、赔偿167万元的权益。这说明,合法合规企业面对被一刀切强制关停,可依法进行维权。

企业被关停“六诉六胜”|面对一刀切可依法维权

一、石材公司依法经营 政府要求强制关停

1、山佳石材公司手续齐全

山佳公司前身是四平市开发区石材厂,成立于1996年,原厂址位于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2001年应四平市主管部门要求,石材厂搬迁至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的新兴村(一采区)和龙王村(二采区)。2005年2月23日,山佳公司成立,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主要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闪长岩露天开采。山佳公司成立后,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等费用。2008年2月12日,四平市国土资源局铁东分局为山佳公司颁发采矿许可证(二),有效期自2008年1月至2009年1月。2008年5月28日山佳公司领取第二采区(吉)FM安许证字〔2008〕Y141及第一采(吉)FM安许证字〔2008〕Y2889《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08年5月28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2月3日,山佳公司向四平市国土资源局铁东分局申请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该局逾期未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答复。

2、铁东区政府实施断电停产

2009年7月24日,铁东区政府根据四平市有关领导现场办公意见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建议,作出《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关于关闭山门至叶赫公路两侧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石场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随后国土资源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先后作出责令山佳采石二场停止开采、注销山佳公司二采区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并实施断电、停止生产和遣散工人的措施。

二、公司诉政府关停2审2胜:关停公告无效

1、2011年,强制关停一审胜诉。

山佳公司不服铁东区政府《公告》提起行政诉讼。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辽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撤销《公告》

2、2012年,强制关停二审胜诉。

铁东区政府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辽行终字第8号行政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公司诉赔偿损失3审3胜,判决赔偿167.4073万元

1、2013年,一审胜诉。

2011年9月27日,山佳公司向铁东区政府申请行政赔偿,铁东区政府收到行政赔偿申请后未予答复。山佳公司于2011年12月5日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请求铁东区政府赔偿损失550万元。

2013年12月18日,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辽行初字第8号行政赔偿判决,责令铁东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佳公司房屋建筑物损失44.61万元、构筑物损失70万元、机器设备损失91.3万元、租用农民土地费用2.5万元、停产期间留守人员工资12.27万元、停产期间电费1.63万元,共计222.31万元。

2、2014年,重审胜诉。

山佳公司虽然胜诉了,但认为赔偿不够,因此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铁东区政府也觉得赔的有点冤枉也不服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2014)吉行终字第13号行政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辽行重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认为,山佳公司龙王村(二采区)生产经营活动未超出经营范围,属合法经营。该公司办理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递交延续采矿许可证申请,四平市国土资源局铁东分局对延续申请逾期未予答复,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规定,应视为准予延续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3年。”四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铁东区政府发布公告前,未对山佳公司进行过任何处罚,应视为山佳公司获得自动延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的权利。

铁东区政府于2009年7月24日发布公告,电力部门于2009年10月26日对山佳公司实施停电行为,山佳公司生产活动已无法进行,工人已遣散。铁东区政府提出山佳公司并未停产,证据不足,其辩解主张不予支持,故认定山佳公司于2009年10月26日已停止生产。长城评估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合法有效,体现了双方争议资产的基本价值,且双方不要求重新评估,故采信该资产评估报告。铁东区政府《公告》已被生效行政判决撤销,违法关闭,注销相关资质和许可,造成山佳公司今后无法生产,山佳公司为生产经营建设的房屋、构筑物、购买的专用机器设备闲置,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山佳公司请求铁东区政府行政赔偿,应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之规定,判决铁东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山佳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398199.38元,评估费29400元由铁东区政府负担。

3、2015年,二审胜诉

山佳公司、铁东区政府均不服,提起上诉。2015年11月12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2015)吉行终字第15号,铁东区政府赔偿山佳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674073.72元,评估费29400元由铁东区政府负担。

四、国家最高人民法院裁决:支持赔偿167.4073万元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政府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赔偿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16年3月28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4月20日下午在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316法庭,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下达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赔申14号,国家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铁东区政府的《公告》业已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违法,违法关闭采石场造成山佳公司合法权益的实际损失,依法应当予以赔偿。二审法院结合本案实际,判决铁东区政府赔偿山佳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674073.72元,公平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铁东区政府的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素材来源于砂石骨料网,《石材之声》编写,版权归《石材之声》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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