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维权难,可能是缺了这一条

民间借贷维权难,可能是缺了这一条

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的维权障碍往往不是对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明,也不是寻求法律依据支持诉请,而是遭遇“神龙见首不见尾”的老赖们。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应当采取公告送达,而每一次公告期间为六十日,这对心急如焚等钱用的债主无疑是一种折磨。为了尽最大可能避免陷入此类困境,在签订借款协议或打借条的时候约定双方送达地址是尤为必要的。

《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及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完善送达程序与送达方式:“当事人在纠纷发生之前约定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地址作为送达诉讼文书的确认地址。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依照规定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对完善民间借贷协议有指引作用。笔者建议在借款协议或借条上注明借款人的有效送达地址,以便日后邮寄相关诉讼文书而避免陷入漫长的公告等待。

虽然实务中对于当事人拒收邮寄送达文书的行为是否可以视为已送达,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认定。否定方所依据的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但本着方便诉讼、争议解决的精神来看,事先约定送达地址无疑能够对债权人主张权益起到积极作用,是值得肯定的。

民间借贷维权难,可能是缺了这一条

专业: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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