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代理:谨防遇到假代理

公民代理:谨防遇到假代理

近日,有朋友咨询这样一个问题:半年前的一起纠纷中,曾委托一名公民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法庭未对该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判决后法院将裁判文书送达给了该公民代理人,而该公民代理人在收到判决后并未向其转交。直至近日接到执行法官的来电才得知判决书早已作出并送达,现在已进入执行阶段。现咨询该如何应对。

目前本案的焦点在于该代理人无代理资格实施的代理行为是否对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

从公民代理人资格角度来分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社会团体属于依法登记设立或者依法免予登记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二)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三)代理事务属于该社会团体章程载明的业务范围;(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

第八十八条: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结合本案事实,该“代理人”并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公民代理的要求。

从法院角度来讲,对代理人资格的审查属于案件审理的程序性事项,保证各个诉讼参加人的合法性,是整个诉讼具有合法性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贯彻律师法依法保障律师在诉讼中执业权利的通知》第三条第八款之规定:法院审理案件时,应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要求,审查公民代理人的资格,规范公民代理案件的行为。

一审法院未严格审查公民代理人资格,属程序违法。就此事实可与办案法官沟通,要求重新送达。若重新送达,故可在送达本人后15日内提起上诉。若法院不予重新送达,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从本案可以看出,不具备资格的代理人会给当事人带来巨大的麻烦与困扰,侵害当事人的诉讼权益。为避免不必要的诉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在委托之前务必认真审查代理人资格及专业能力。

公民代理:谨防遇到假代理

专业: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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