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偷”手机灌醉朋友

近日,陆良法院成功审理了一起抢劫案件。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奇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为“偷”手机灌醉朋友

李某奇与受害人刘某超等人系经常在一起玩耍的小伙伴。2017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骑摩托到活水集市某客栈找到受害人刘某超,见资某顺、刘某伦(三人均系未成年人)也在,李某奇便提议喝酒玩扑克。在去买酒的路上,被告人把要偷刘某超、刘某伦手机的想法告诉了资某顺,并嘱咐其不得告知二人。四人在客栈一客房内,边玩扑克边喝酒,期间被告人李某奇再次外出买酒归来。喝至23时50分许,尚清醒的李某奇以玩游戏为由,将已喝醉的刘某超、刘某伦手机借走,并询问了解锁密码。随后,刘某奇将刘某超手机解锁密码修改拿走,因刘某伦手机的解锁密码复杂而未成功,只将其手机卡拿走。次日,被告人李某奇以400元的价格将手机卖给手机店。公安机关破案后,将手机追回并退还给受害人刘某超。经鉴定,受害人的手机价值人民币1672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 李某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酒灌醉他人后当场劫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抢劫,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中的“其他方法”,指用暴力或胁迫手段以外的其他人身强制行为,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比较常见的方式有:利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用毒药毒昏毒死、用石灰、辣椒面眯眼、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室内使其与财产隔离等等。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侵犯的是被害人的财产权,抢劫罪侵犯的不仅是财产权,还有人身权

本案被告人系蓄意谋划,以灌酒方式,乘受害人不胜酒力昏睡时,取其财物,并非被害人自行醉酒后被告人临时起意拿走财物,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而不是盗窃,应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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