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会喝酒先签“生死状”,你咋不上天呢?

聚会喝酒先签“生死状”,你咋不上天呢?

事件回顾:

2月21日,在青海西宁,一场同学聚会,有点另类。聚会的组织者当场宣读承诺书,同学聚餐前纷纷签字并摁指印,然后落座就餐。很多人看来,有了这道程序,大家就可以放心喝酒了。那么,有了这份承诺书,就真的可以开怀畅饮了吗?酒后出事,同桌就不担责了吗?

家属就不能追究吗?

酒后出事同桌担责?

各地频发聚餐喝酒时或离席后猝死的事故,有的是体质不适合饮酒,或者饮酒过量,或者饮酒与其它因素结合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产生了一些家属向聚会组织者或者其它参与者索赔的诉讼案件。

请看以下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16年10月,家住巢湖的严师傅被工友叫去喝酒。回到工地睡一觉后,他驾驶摩托车出去,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也就是说已经把严师傅安全送回工地,他睡了一觉后,自己骑摩托车外出出现意外……)。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0.7mg/100ml。事后,他家人将与他一同吃饭的3名男子诉至法院。

法院一审认为,严师傅承担主要责任95%。朱某某为饮酒发起与组织者,承担3%的赔偿责任共计1.2万余元,黄某某、帅某某作为同席者各承担1%,各赔偿4000余元。严师傅家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认为3人承担的比例过低。朱某某等3人也上诉,认为他们不应该承担责任。

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确定各方的责任比例适当。近日,二审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对部分赔偿数额稍作改判。

案例二

一家职业培训学校负责人陈某设饭局,宴请周某、孟某等8人。周某不胜酒力酒醉不醒,次日早晨,周某被发现因酒精中毒死亡。周某家人随后将该培训学校及参加饭局的7人全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周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定,周某作为成年人,对酒精中毒死亡负主要责任,应承担赔偿责任的70%。组织饭局者陈某承担20%的责任,其余6名参与人共同承担剩余10%的责任,共计赔偿周某各项费用3.5万余元。

聚会喝酒先签“生死状”,你咋不上天呢?

聚会喝酒4种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提示:在参加聚会中,如果饮酒出事,有4种行为同桌饮酒者需承担法律责任。

1

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导致对方因酒精过量而发生的意外事故,那么劝酒者,就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2

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出现意外事故,劝酒者就要承担法律赔偿责任。

3

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那么对方在回家途中如果发生意外事故,同喝酒的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4

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无法劝阻也要劝阻,因为如果因为酒后开车而出现了交通事故等损害,一同喝酒的人也要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聚餐饮酒貌似成了高危活动,因为有人过量饮酒发生意外,一起聚餐的同桌被索赔的事还真不少,导致大家提心吊胆,所以“生死状”就这么出炉了。

“生死状”是否能免责

对此,北京市京悦律师事务所认为:

第一,该免责书承诺的是本人“饮酒适量”随后即免去本人出现意外后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的所有责任,且放弃一切追责可能性。

律师认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最多作出轻伤以下的放弃承诺,而不能够超过这个程度,而这里的“意外”包含的内容显然超过,因此这种放弃的内容并不能够得到公诉机关的认可。

第二,众所周知,酒局上出现问题,大多都是由于劝酒、拼酒等情况出现而产生的——但该免责书只字未提。

劝酒者致人死亡,是需要承担侵权责任的,并不能因该承诺书约定而免除。比如,如果是A主持的酒局,B早就对C心怀杀机,正好出这么一个免责书,然后B撺掇众人一起灌C酒,C酒精中毒而亡,那么该免责书能免责吗?显然不能。

第三,从法律条文上看

1.《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根据以上几条法律法规可以明确得出结论,共同饮酒人签订的这些“免责条款”,由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是无效的。因此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侵权纠纷需考虑侵权四要素:1、侵权事实;2、损害结果;3、因果关系;4、过错。目前司法实践均认为劝酒致人死亡符合侵权四要素,劝酒者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实践中被害人的“生死状”应作为过错比例的考虑因素,是用来区分主次责任的依据,最终判定的结果还需要结合其他案件事实去考虑,不能一概而论。一般来说: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人对自己大量饮酒产生的后果应当有充分的认知,对饮酒过度致死过程中发挥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劝酒人负有次要的安全注意义务,其没有尽到该义务是致受害人死亡次要原因,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聚会喝酒先签“生死状”,你咋不上天呢?

综上,笔者认为生死状并不能够免除劝酒者的责任。同席人之间不仅负有不能互相拼酒、劝酒的义务,对饮酒过多者还应负有劝阻、通知、协助、照顾和帮助等义务。今天正逢大年十五,免不了各种团年聚会,谨在此提醒大家劝酒应适度,点到即止最好,莫让好事变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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