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虛假訴訟但在判決前撤訴了,是否還構成虛假訴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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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刑法》第307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程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

1.虛假訴訟罪有兩個前提:一是捏造事實;二是提起民事訴訟。只有符合這兩個條件,才有可能構成虛假訴訟罪。

2.虛假訴訟罪有兩種情形。根據《刑法》第307條之一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程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虛假訴訟罪。由此可知,虛假訴訟罪分兩種情形,一是妨害司法程序,包括立案、庭前審查、開庭審理、採取有關強制措施、作出判決等,這種情況屬於行為犯;二是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查封或扣押他人財產、導致他人無法正常經營、損害他人聲譽或名譽等,這種情況屬於結果犯。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必然會妨害司法程序,因此,討論第二種情況,意義有限,關鍵是第一種情況。

3.只要啟動了民事訴訟程序,就必然產生妨害司法程序的行為,因此,只要法院立案了,就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

由於“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程序”這種情況,是行為犯,因此,妨害司法程序的起始時間就很關鍵。一般認為,只要啟動了民事訴訟程序,就必然產生妨害司法程序的行為。因此,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決定立案的這一刻起,就代表著啟動了民事訴訟程序,就可以構成虛假訴訟罪了。但是,當事人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後,經審查不符合條件、而沒有立案的,由於沒有啟動司法程序,所以沒有妨害司法程序,也就不構成虛假訴訟罪。

4.綜上所述,法院判決前撤訴仍然構成虛假訴訟罪。但是撤訴行為可以理解為主動防止或減少嚴重後果發生,可考慮作為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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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我之見:雖然在判決前撤回了起訴,但仍構成‘’虛假訴訟罪‘’。

為什麼判決前‘’撤回‘’虛假起訴仍構成犯罪呢?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增加的"虛假訴訟罪‘’規定:‘’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礙司法秩序或嚴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從這一法律條文表述我們可以看出這犯罪侵害的客體一是妨礙‘’司法秩序‘’,二是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而只要實施了捏造事實和實施虛假民事訴訟有妨礙正常的司法訴訟秩序的行為,比如提起起訴、訴訟保全、訴訟調解、法庭示證…等任一行為就構成犯罪,並不以是否實際損害了他人合法權益,也不以嫌疑人是否實際謀取了利益為標準,也就是俗稱的‘’行為犯‘’。

因此,在判決前撤回虛假民事起訴的前期捏造事實並提起民事訴訟過程中的起訴、示證丶調解等過程均已妨礙了正常的司法秩序,已構成‘’虛假訴訟罪‘’,至於‘’撤回‘’的行為只能認定為‘’犯罪中止‘’,依法可以減輕處罰而已,但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唐先明75443043


虛假訴訟是否嚴重到了入罪標準,如果沒有達到入罪,那就不存在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在判決前撤訴,只要法院許可你撤訴,那說明你還沒有構成犯罪事實,依法理也應該不予追究,按犯罪自動中止論,應該免於刑事責任


正義使者00779655175


仍然構成。刑法中將虛假訴訟罪規定在妨害司法秩序犯罪一章節中。這就意味著虛假訴訟罪背後要保護的是正常的司法秩序,而不是公民合法的人身財產權益,虛假訴訟後並在判決前撤訴很明顯是浪費司法資源,妨害正常司法活動的行為,因此刑法將其單獨規定一罪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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