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係鬧僵不再來往後,繼子女就不用贍養繼父母了嗎?

關係鬧僵不再來往後,繼子女就不用贍養繼父母了嗎?

“養兒防老”這句話在百姓中流傳了很多年,實際上父母輩也是這麼做的,總是把最好的留給自己的子女,自己省吃儉用大半輩子,想著晚年能得到子女的陪伴和照料。

中國有百善孝為先的傳統,但總有那麼一些人,拋棄生養自己的父母,還以一些藉口企圖和父母斷絕親子關係,在道德上為大家所不恥。

關係鬧僵不再來往後,繼子女就不用贍養繼父母了嗎?

本期案例

張女士經人介紹於1958年3月和馬先生結婚。馬先生婚前有三個孩子,這三個孩子當時最大的一個年齡是13歲,最小的一個只有2歲。婚後,張女士又生下一個孩子。她與丈夫一起將這4個孩子撫養成人,為他們的上學、就業、成家等事情都耗費了不少的心血。

在此期間,張女士與丈夫婚前三個孩子的關係,屬於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係。

關係鬧僵不再來往後,繼子女就不用贍養繼父母了嗎?

1999年,丈夫馬先生因病去世,張女士和三個繼子女經常因為家庭瑣事發生矛盾。2000年的時候呢張女士帶著自己的親生女兒從原先共同居住的地方搬到了其他地方居住。後來,雙方矛盾不斷升級,關係持續惡化,最終導致了兩邊常年不相往來

2015年,張女士年事已高,以老無所居,沒有收入來源為由,與子女就贍養事宜發生爭議。雙協商未果後,張女士告到了法院,要求四個子女包括繼子女每人每月提供350元養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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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案件中,親生子女對母親的贍養義務一般是沒有什麼爭議的。問題在於,張女士與三名繼子女把關係鬧僵之後,常年不相往來,繼子女是否需要履行贍養義務呢

在庭審中,繼子女們提出了4點主張:

1、雖然張女士與他們是繼父母和繼子女關係,但是張女士未盡過撫養教育義務

2、張女士有退休工資及其他收入,並且有住房,不符合法律規定的“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法定條件;

3、幾位繼子女們各自家庭現狀都不好,並且家庭有重病患者,沒有贍養能力

4、張女士已經把戶口遷出,雙方常年不相往來,就連張女士的親生女兒結婚,都沒有通知他們參加,屬於斷絕了母子關係

因此,他們拒絕向張女士支付養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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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最終經過庭審,質證,並充分聽取了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後,判決四個子女每人每月給母親提供100元的贍養費。日後張女士治病等其他費用由四個子女平均分攤

那麼法院是依據什麼理由判決的呢?

法院認為:

首先,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係的有關規定”。

本案中,三名繼子女雖然不是張女士親生的,但在先前的共同生活中已形成有撫養教育權利、義務的繼父母子女關係。雖然後來雙方常年不相往來,但張女士年事已高,需要子女對其進行幫扶,這既是法律規定子女的相應義務,也符合我國的善良風俗。

因此,法院綜合考慮本地的經濟水平、被贍養人的實際需求、贍養人的

經濟能力等因素,酌定從2015年6月1日起四人每月向張女士支付贍養費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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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這個案例揭露了當下社會一個現象,子女們總是認為父母養育自己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但自己養不養他們就得看心情了。父母老了,沒什麼賺錢能力了,在很多不孝子女眼裡已經成為了一種負擔,甚至是累贅,連最基本的贍養費用都不支付,更別指望花時間陪伴。

左岸想對這些人說,將心比心地想一下,以後老了,如果自己的子女,也像自己對待父母那樣對自己不管不顧,你們會不會感到心寒?而繼子女因為是經歷過家庭的重組,更應該知道親情的可貴,也更應該善待自己的繼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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