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起这些新法新规将实施,与企业的钱包息息相关!

六月再见,七月你好!一年中的上半年在不知不觉中过去,下半年即将开始!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七月有哪些新法新规开始实施?这些新法新规又会对企业产生什么影响?咱们来一探究竟!

目录

一、税务机构改革,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二、部分税务部门规章有修改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四、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将施行,确保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五、央行定向降准,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六、广东企业要注意,广东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七、确认为广东气象灾害防御单位的,可定制专属气象服务

八、企业综合情况采集即将开展

九、珠海建设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共享信用成果

一、税务机构改革,对企业有哪些影响?

2018年6月15日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迈出关键性步伐,国税地税机构合并是体制改革的良好开端。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将按照《公告》规定执行。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省、市、县三级新税务机构将分级挂牌。

1、税收主体改变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机构名称开展工作,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2、税收业务衔接

原国税、地税机关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新机构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3、有关纳税人办事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规定需要向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提供一套;按规定需要在原国税、地税机关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申请一次。

4、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如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等,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不需要重新购买。

5、新税务机构挂牌后会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说明的,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不存在挂牌前后变化的问题。

因此《公告》明确,由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仍然继续使用。

二、部分税务部门规章有修改

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税收政策变化情况,2018年6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度第1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部门规章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决定》的主要内容

税务部门规章规定的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调整适用相关规定,由新的税务机关承担。《决定》修改的税务部门规章共23件。主要内容包括:

涉及国税、地税合并机构名称调整的,例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修改为“税务局”。

涉及外部门名称调整的,例如,将“文化部”修改为“文化和旅游部”,“邮电部”修改为“国家邮政局”等。

既涉及名称调整,也涉及实体内容变化的,例如,删除国税、地税信息互助共享合作机制,对复议体制进行调整等。

2、《决定》的施行时间

《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决定修改的规章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出台,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

2018年6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收款凭证、内部凭证、分割单等也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将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1、税前扣除凭证与税前扣除的关系

税前扣除凭证是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2、税前扣除凭证与相关资料的关系

企业在经营活动、经济往来中常常伴生有合同协议、付款凭证等相关资料,在某些情形下,则为支出依据,如法院判决企业支付违约金而出具的裁判文书。

以上资料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属于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且能够证明税前扣除凭证真实性的资料,企业也应按照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履行保管责任,以备包括税务机关在内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人员核实。

3、税前扣除凭证的种类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4、外部凭证的税务处理

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相关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

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四、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将施行,确保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

6月13日,国务院正式发布《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7月1日起正式实施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

1、主要目标

在不增加社会整体负担和不提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实施基金中央调剂制度,不会增加企业和个人的负担,也不会影响退休人员的待遇。

2、基本原则

促进公平。通过实行部分养老保险基金中央统一调剂使用,合理均衡地区间基金负担,提高养老保险基金整体抗风险能力。

明确责任。实行省级政府扩面征缴和确保发放责任制,中央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和养老保险中央调剂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调剂基金)进行补助,建立中央与省级政府责任明晰、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统一政策。国家统一制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逐步统一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核定办法、待遇计发和调整办法等,最终实现养老保险各项政策全国统一。

稳步推进。合理确定中央调剂基金筹集比例,平稳起步,逐步提高,进一步统一经办规程,建立省级集中的信息系统,不断提高管理和信息化水平。

3、主要内容

中央调剂基金筹集

中央调剂基金由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上解的资金构成。按照各省份职工平均工资的90%和在职应参保人数作为计算上解额的基数,上解比例从3%起步,逐步提高。

中央调剂基金拨付

中央调剂基金实行以收定支,当年筹集的资金全部拨付地方。中央调剂基金按照人均定额拨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核定的各省份离退休人数确定拨付资金数额。

中央调剂基金管理

中央调剂基金是养老保险基金的组成部分,纳入中央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中央调剂基金采取先预缴预拨后清算的办法,资金按季度上解下拨,年终统一清算。

中央财政补助

现行中央财政补助政策和补助方式保持不变。中央政府在下达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和拨付中央调剂基金后,各省份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由地方政府承担。

五、央行定向降准,着力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2018年6月20日,央行宣布从7月5日起降低存款准备金率0.5个百分点,共释放7000亿元。

降准是央行货币政策之一。降低存款准备金率,表明流动性已开始步入逐步释放过程。定向降准就是针对某金融领域或金融行业进行的一次央行货币政策调整,目的是降低存款准备金率。

此次定向降准后,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五大行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等十二家股份制行可释放资金约5000亿元,用于支持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项目,同时撬动相同规模的社会资金参与。

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非县域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可释放资金约2000亿元,主要用于支持相关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发放小微企业贷款。

本次降准支持“债转股”实施主体真正行使股东权利,参与公司治理,并推动混合所有制改革。定向降准资金不支持“名股实债”和“僵尸企业”的项目。

六、广东企业要注意,广东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2018年6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如下:

从2018年7月1日起,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具体标准如附件所示。有条件的地市可在此基础上适当上调,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7月起这些新法新规将实施,与企业的钱包息息相关!

企业在下月开始需要注意调整工资结构、工资单、加班费的计算以及与最低工资标准有关的各项劳动报酬,避免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形。

七、确认为广东气象灾害防御单位的,可定制专属气象服务

《广东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已获通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新规对哪些属于重点单位予以明确,完善了服务与监督工作,如规定可以根据重点单位经营、生产活动需要定制个性化的气象服务。

就珠海而言,已将易燃易爆危化品企业、重大型企业等作为重点单位。最新名单近期将核对后发布。

《办法》规定,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拟定重点单位名录。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定的重点单位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后向社会公布。重点单位名录应当每两年更新一次。

《办法》还予以明确规定,托幼机构或学校、危化品仓库、公共工程等八种单位可予以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当以上单位出现过因气象灾害致伤致死等三类情况,则必须确定为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

八、企业综合情况采集即将开展

2018年6月22日,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企业情况综合数据采集工作的通告》。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决定于2018年7月至2019年2月依法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18年企业情况综合数据采集工作。内容如下:

1、采集对象为广东省境内制造业企业法人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2、采集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质量效益、生产经营等情况。

3、数据采集频率为季报,全年4次。

4、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上网填报数据(网址:qyzh.gddsj.gov.cn)。

5、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及时填报报表,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

6、采集的数据仅限用于企业情况综合工作,不作为任何单位对企业进行考核或处罚的依据。

九、珠海建设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共享信用成果

为了加强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体系建设,2018年6月5日,珠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珠海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明确该《办法》自2018年7月5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1、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是指用以分析、识别、判断商事主体信用状况的资料和数据。

2、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具体包括下列事项涉及的信息:

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执法监管;消费评价;认证认定;警示提醒;信用状况信息;经营管理。

3、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关于商事主体资格、资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等行政许可、审批、登记、备案信息;

商事主体股东或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公司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信用信息;

产权登记、担保、抵押、出质、查封、冻结等信息;

行政处罚、行政监管、联合惩戒、市场或者行业禁入等执法监管信息;

裁判、仲栽文书确认的信;

产品、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等认证、认可信息;

消费者署实名对购买的产品或接受的服务作出的评价信息;

法院确认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提供虚假材料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

欠缴依法应当缴纳的税费等信息;

有关机关依法认定的良好信用、不良信用和严重不良信用等信用状况信息;

商事主体在生产销售产品、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的经营管理信息;

其他应当归集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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