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品油“变票”交易成地下产业链隐患大|中经智库

“最江苏”导读

今年以来,江苏多地成品油市场以不开票交易方式偷税漏税的现象日益猖獗,逐渐形成一条由地炼企业、贸易公司、民营加油站、用油企业等组成的地下产业链,严重冲击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给国家和地方税收造成损失,并普遍存在安全隐患。

新华社智库要情专报(分析师董俊朱成林)成品油是生产生活必不可少的基础动力能源,也是国家重要财政税源之一。今年以来,江苏多地成品油市场以不开票交易方式偷税漏税的现象日益猖獗,逐渐形成一条由地炼企业、贸易公司、民营加油站、用油企业等组成的地下产业链,严重冲击成品油市场正常秩序,给国家和地方税收造成损失,并普遍存在安全隐患。

新华社智库江苏中心调研发现,江苏省内这类油品主要来源于山东地炼企业,建议江苏协调山东开展跨省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地炼企业销售行为,细化用油单位报销手续,提升民营加油站管理水平,加强职能部门日常检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从源头、渠道、市场、消费多向着手,规范市场,防患未然,保障国家税收和社会安全。

价格“倒挂”暴露成品油地下交易产业链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物资和特殊商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成品油消费量也急剧增长。2017年,我国成品油表观消费量达3.2亿吨,同比增长2.8%。其中,中国石油、中国石化、中国海油三大集团占比约66%,其他国企占比约9%,民营炼厂占比约24%。

在成品油零售市场,我国国营和民营加油站各占半壁江山。早在1992年我国成品油市场放开,江苏省民营加油站占比一度达到60%。2006年,我国开始实行成品油许可经营制度,制定了严格的设立审批制度,进一步规范零售市场,目前江苏省民营加油站比例超过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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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加油站规模较小,为了提高销量,价格都会比国营加油站低一些。”中石化江苏分公司零售中心副经理郁岳麒说。然而,近日江苏省内多地民营加油站却出现零售价格与成本价格“倒挂”的怪现象,尤其是徐州、淮安、连云港等靠近山东地炼的地区,市场价格严重扭曲。

以3月16日徐州0号柴油为例,市场批发均价约5700元/吨,按密度0.85折算(从重量吨到体积升的折算率)并加上相关费用,零售成本约为4.95元/升。当日中石化零售价格为5.35元/升,徐州有超过16座加油站的零售价格却低于4.8元/升,最低为4.35元/升。

“正常情况下,以这么低的价格销售必然亏损,难以维持经营。”郁岳麒说。经调查,这16座加油站主要以销售柴油为主,也有部分汽油,日均销量约为187吨,若按实际售价和正常成本计算,每座加油站平均每天要亏损近5.5万元,但这些低于成本价销售的加油站却依然有不小的盈利。

针对这一“怪现象”,新华社智库江苏中心在苏北多个地级市展开调查,发现地炼企业批发售油存在“装车价”,即不开发票的批发价格,比正常开票价低500~1000元/吨。

如3月16日,地炼企业0号柴油“装车价”约4830元,加运费并折算后成本约为4.35元/升。考虑到运输距离、采购数量等差异,大多数民营加油站每升零售价长期低于开票成本价,即在4.5~4.8元之间还能盈利。

进一步调查发现,这些地区的成品油市场存在大量不开票交易的现象,这种操作或直接减少缴纳消费税,或通过压低企业账面利润,达到间接减少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所减少的应缴税额即成“额外利润”。

其操作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部分地炼企业直接对外接单,以无票价格向民营加油站销售油品,“额外利润”由地炼企业和民营加油站双方按比例瓜分。二是贸易公司“倒票”“倒油”,地炼企业为规避税务风险,由贸易公司购入带票油品,在分销时把油品以无票价格卖给民营加油站,同时把发票卖给物流等用油企业,用来提高用油企业的账面经营成本,从而减少账面利润和应税额,“额外利润”由贸易公司、民营加油站、用油企业三方按比例瓜分。

“有些贸易公司开通了微信公众号,每天汇总发布各地炼企业的‘装车价’,逐渐形成一条由地炼企业、贸易公司、民营加油站、用油企业等组成的地下交易产业链,严重扰乱成品油市场秩序,给国家和地方造成大量税收损失。”郁岳麒说。

据估算,徐州、淮安、连云港三地去年成品油不开票交易规模达30万吨,交易额约15亿元,造成的税收损失可达数亿元。

地炼“变票”是成品油地下产业链存在的根源

当前,消费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涉及的三大主要税种。“其中消费税只在生产、加工、进口等起始环节征收,并可影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是成品油市场偷税漏税的主要源头之一。”南京市人大代表刘群说。

据介绍,成品油和燃料油都需要征收消费税,原油不需要。部分地炼企业借“变票”来漏缴税款,即将原油变为已纳消费税而实际未纳的成品油,从而实现“避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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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石脑油既是成品油的一种原料,也可做化工原料。若石脑油以成品油的形式消费,必须交纳消费税;若其作为生产乙烯、芳烃的原料就可免征消费税。在现实中,地炼企业通过挂靠乙烯或芳烃生产企业,以后者名义到税务部门备案,获取先征后返的消费税。此外,由于消费税属于价内税(税金包含在商品售价内),即使成品油以较低的无票价格销售,售价中实际仍含有部分消费税,地炼企业售油后可再次获得这部分资金。

这种“变票”操作能够漏缴大量税款,暴利驱使部分地炼企业铤而走险。我国在2009年和2015年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目前消费税占炼油企业需缴纳税费总额的比重超过90%,进一步刺激了部分地炼企业“变票避税”的需求。油价高时,部分地炼企业可与照章纳税的主营炼厂拉开2000元/吨的价格差距,为后续的成品油地下产业链创造了巨大的利益空间。

“更为重要的是,发票作为企业日常经营的重要业务凭证,能够追溯成品油生产、销售、运输和使用的整个过程,对成品油质量安全起到保障作用。”刘群说。

作为危险化学品,成品油理化特性不稳定,尤其是汽油和柴油,具有毒性、极易挥发、易燃易爆等特点。为加强安全管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成品油零售企业应从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不得为不具有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代销成品油;成品油仓储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储成品油,应当验证成品油的合法来源及委托人的合法证明;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的成品油。

然而,成品油不开票交易让大量成品油成为“黑油”,正常的税务、安全等监管手段难以覆盖,贸易公司为规避监管排查,往往选择把大量油品销售给不具备经营资质的“自流黑”(即自建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等非法加油点,导致这些非法加油点因长期存在的较大获利空间而屡禁不绝。同时,这些非法加油点设备简陋,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经营者缺少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极易发生安全事故,陷入恶性循环。

为了抑制“变票”行为,今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行成品油消费税新政,进一步强化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成品油模块,同时把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燃料油等7类油品纳入应税范围,并以平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消费税退税的唯一凭证,规范了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流程。

“目前新政刚刚实施,系统尚处于试用阶段,能否有效抑制‘变票’行为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刘群说。

建议协调开展跨省专项整治行动

“成品油不开票交易脱离市场监管,形成地下黑市,对税收和市场造成严重冲击。近年来,江苏省对‘自流黑’等行为开展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取得较好的抑制效果。然而,整治行动主要针对地下产业链的流通和销售环节,要达到根治效果,还需要从地炼等源头上杜绝不合规油品流出。”中石油江苏销售公司营销处处长赵晓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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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智库江苏中心调研发现,江苏省内这类油品主要来源于山东地炼企业,建议江苏协调山东开展跨省专项整治行动,规范地炼企业销售行为,细化用油单位退税手续,提升民营加油站管理水平,加强职能部门日常检查,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从源头、渠道、市场、消费多方面着手,综合施策,规范市场秩序。

第一,规范地炼企业销售行为,从源头制止不开票油品流出。要求地炼企业严格遵守资金单据、销售单据、开票单据、提货单据“四单”匹配原则,做到四个单据名称一致;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消费税新政,规范开票、退税流程。

第二,税务部门需细化用油单位退税手续,压缩“倒票”行为的操作空间。部分用油单位购买油品发票,尤其是物流等油品用量较大的企业,税务部门可要求其加强内控管理,提供车辆用油费用列支凭证,如要求提供车牌照、月初月末里程数、月度公里数、每公里油耗依据等。

第三,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提升民营加油站管理水平。可对加油机加装税控装置和液位仪,保证加油机走字流水码的连续记录,真实反映销售数量;在加油站安装高清摄像头,加强现场安全和经营管理;建立统一管理平台,在线记录各加油站销售、视频等信息,便于税务部门监管。

第四,加强职能部门日常安全和质量检查,加大惩处力度。目前江苏地区气温日渐升高,非法加油点的安全隐患问题不容忽视,建议由公安、安监、质监、商务、环保、交通、税务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实施例行检查和突击检查,取缔非法加油点,并重点检查油品质量、不开票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倒逼企业规范纳税。消费者购买低价无票油品,为企业偷税漏税行为提供了便利。由于缺乏发票这一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凭证,一旦出现质量问题甚至安全事故,无法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建议有关部门开展多方位的消费者宣传教育行动,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主动索要发票,倒逼油品经营企业规范经营、依法纳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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