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快訊:手誤轉錯款 法院判返還

近年來,隨著科技的發展,“電子銀行”不斷被廣大群眾接受使用,這不僅帶來方便、快速,而且也帶來了小小的麻煩。 2017年12月,原告謝某誤從其賬戶向被告陳某的農行賬戶匯款1750元,原告發現後,多次向被告催還未果,為此,原告向陸川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原告謝某訴稱,2017年12月27日,原告誤從其賬戶向被告農行賬戶匯款1750元,導致了匯款錯誤。原、被告之間沒有任何經濟往來,也不存在債權債務關係,被告沒有合法根據所取得的1750元屬於不當得利,應當返還給原告,但被告拒絕返還。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本院認為,2017年12月27日,原告將1750元匯入被告農行賬戶,有原告提供的廣西農村信用社通用憑證為證,該事實應予確認。被告取得該1750元沒有法律依據,已構成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為此,陸川縣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被告陳某應返還不當得利1750元給原告謝某。

法官提醒:不管金額數量大或小,轉款時一定要認真核實,如果一不小心出現存錯錢或匯錯款等,當事人一定要保持清醒、冷靜,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同時向銀行反映情況,通過多渠道瞭解存錯錢或匯錯款的帳號、用戶名及其電話和住址,以便日後向法院起訴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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