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不手软!玉林市法院集中宣判3起寻衅滋事案件,嚣张跋扈的他们栽了!

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如火如荼。为震慑黑恶势力犯罪,展示专项斗争成果,6月29日,玉林市法院集中宣判3起14人涉黑涉恶案件,14名被告因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判处六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

玉州区法院:恶意闹事,损毁公私财物 ,领刑!

扫黑除恶不手软!玉林市法院集中宣判3起寻衅滋事案件,嚣张跋扈的他们栽了!

上午10点,玉州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厅正在开庭,该院对一起寻衅滋事罪4名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曾某山、庞某福、卢某华、曾某福4人均是竹美社区某队的村民。位于玉州区大南路某医院工地原是竹美社区某队的土地,已经被征收,但是曾某山等4人因一己之利产生个人情绪,为此,多次到上述工地恐吓施工人员、拉横幅、损坏财物,各种方式阻扰工地施工,造成施工方财产损失,影响施工进展。其中,同伙人邓某用铲车推倒工地门柱,情节严重,被民警逮捕,曾某山等人以此为由到环南派出所门口起哄闹事。在民警抓捕过程中,曾某福将民警停在门口的小轿车的前挡风玻璃、前挡防爆膜和发动机前盖打烂,不断恶意寻衅滋事,造成物损人伤。

玉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山、庞某福、曾某福、卢某华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并以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等方式,严重影响他人的生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破坏社会秩序,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曾某山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判处被告人庞某福有期徒刑三年;判处被告人曾某福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卢某华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容县法院:7人寻衅滋事,栽了!

扫黑除恶不手软!玉林市法院集中宣判3起寻衅滋事案件,嚣张跋扈的他们栽了!

扫黑除恶不手软!玉林市法院集中宣判3起寻衅滋事案件,嚣张跋扈的他们栽了!

上午10点,容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扈某升、潘某某、陆某、扈某标、扈某权、李某某、黄某某七人寻衅滋事一案。这是2018年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开展以来,容县法院宣判的第一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被害人梁某某租赁容县容州镇大明村某某队的一块坡地,并在坡地上投资建成容县某某木器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又称“唐某家具厂”)。梁某某租赁该坡地因租金问题与被告人扈某升有经济纠纷。2017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扈某升以梁某某拖欠租金为由,纠集被告人潘某某、陆某等人通过驱逐家具厂员工、替换办公室门锁、安排人员看守等方式强行霸占该家具厂。索取租金无果后,扈某升、潘某某纠集陆某、扈某标、扈某权等人形成恶势力组织,在公安机关多次出警制止的情况下,仍多次将家具厂价值共计361844元的成品、半成品家具等强行搬走藏匿。

2017年6月22日,被告人陆某因建筑工程问题,对被害人周某某不满,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到周某某家路边,由黄某某驾车接应,陆某、李某某分别使用铁锤、铁管对周某某家大门进行打砸,造成周某某家大门损坏,损毁价值3300元。

容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扈某升、陆某、扈某标、扈某权强拿硬要公私财物;被告人陆某、李某某、黄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扈某升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判处被告人扈某标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扈某权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福绵区法院:打砸闹事 3人领刑!

扫黑除恶不手软!玉林市法院集中宣判3起寻衅滋事案件,嚣张跋扈的他们栽了!

扫黑除恶不手软!玉林市法院集中宣判3起寻衅滋事案件,嚣张跋扈的他们栽了!

上午10点,福绵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黄某、某天、黄某敬等3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这是福绵区法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宣判的第一例涉恶性质案件。

2013年以来,以被告人黄某为首、被告人黄某天、黄某敬为积极份子等多名玉林市福绵区沙田镇良平村鹤冲村民,以收取土地租金的名义多次到沙田镇某工厂、江某的木片厂以及涂某的厂房进行打砸等闹事行为,被毁坏的财物的总价值经鉴定为14274元;2017年6月至7月间,黄某以胡某开办的沙场所在的土地属沙田镇鹤冲村为由,要求胡某支付租金才能使用。胡某于2017年7月15日被迫给了2万元钱给黄某等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组织、煽动村民任意损毁他人财物,伙同其他村民强拿硬要他人财物;被告人黄某天、黄某敬伙同其他村民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三人的行为情节严重,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是主犯,但黄某天、黄某敬的罪责与黄某相比相对较轻,在量刑时予以区别。黄某敬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黄某属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综上,福绵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天、黄某敬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和二年;责令黄某退赔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二万元。

上述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经济秩序,产生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此次的公开宣判,严厉打击了地方黑恶势力犯罪,必将有力震慑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勇于担当、敢于亮剑的决心和意志。

上述案例的审理,是玉林市法院从严办理涉黑涉恶案件的一个缩影。全市法院积极履行审判职能,对黑恶势力犯罪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予以打击,在严格办案的前提下,依法从严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 同时,加强对涉黑涉恶案件审理的纵向、横向联系,形成打击合力,全力以赴打好扫黑除恶攻坚战,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玉州法院 李思思 容县法院 肖剑阳 福绵法院 苏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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