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家暴,用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自己

自2016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海淀法院共受理人身保護令案件66件,其中2016年21件、2017年39件、2018年截至5月份6件。為使遭受家暴的人群能更好地運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海淀法院法官根據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件特點,提出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時應注意如下幾點:

案例一:

申請人楊某、李某系夫妻關係。被申請人楊某某系楊某的侄子。申請人稱,自2017年2月起,楊某某無理糾集多人頻繁到其家中鬧事,無理威脅、騷擾、辱罵,並實施砸門、撬鎖、關電閘、絞電線等行為,故提出人身安全保護申請。法院審查後認為,雙方糾紛系因房屋租賃一事產生,上述行為不屬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家庭暴力行為,故駁回該項申請,要求當事人就上述糾紛另案解決。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將家庭暴力的主體範圍限定於家庭成員之間,但並未對家庭成員的具體構成進行規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法律之所以要區別於普通人之間的暴力行為,而對家庭暴力進行特別規定,其原因在於,親屬之間基於血緣、姻親等情感維繫、產生的特殊感情,容易產生情感脅迫;同時,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之間容易產生長期的、隱秘的、反覆性的家庭暴力。因此,實踐中,共同居住的岳父母、公婆、兒媳、女婿等往往也被認定為家庭成員。而本案當事人之間是叔侄關係,且不具備上述家庭成員關係的特徵,因此,不被認定為家庭成員關係。上述案件雖不能作為家庭暴力對待,但可通過一般侵權糾紛案由進行另行起訴解決。

案例二:

申請人陳某某稱,李某某是其兒子,被申請人張某某是其兒媳。自2003年李某某和張某某結婚後,一直與其共同居住。張某某經常對陳某某和其兒子進行謾罵,並實施暴力,最近一次是2017年10月26日,其報警並做了筆錄,經司法鑑定構成輕微傷。為避免再次受到人身傷害,陳某某申請人身保護令,請求禁止張某某實施毆打、推搡、辱罵、威嚇等行為;禁止張某某騷擾、跟蹤、接觸等行為;責令張某某遷出其住所。法院經審查後准予申請。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將家庭暴力定義為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本案中,張某某反覆實施毆打、謾罵,屬於較為典型的家庭暴力行為。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行為的範圍還包括其他經常性、反覆性對精神、身體上的侵害行為。海淀法院受理的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中,毆打、謾罵行為系最主要的家庭暴力類型,佔整個樣本的72%,另有15%僅存在謾罵、威脅、恐嚇的情形,均被獲准簽發保護令。此外,因特定因素造成的偶發性行為,例如搶孩子、接走父親不予治療、前夫強制留宿等行為,則不被認定為家庭暴力,相應申請被駁回。

案例三:

申請人王某某稱,馮某某系其丈夫,二人正處於離婚訴訟期間。馮某某經常到其住處砸門、大吵大鬧、威脅,掐其脖子,影響其和孩子及家人的生活,故王某某依法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法院受理案件後,對王某某與馮某某進行了詢問。詢問中,王某某提交了照片,證明馮某某到其住處砸門、吵鬧、威脅其及家人,其均報警;雙方至派出所解決糾紛時馮某某還用手掐其胳膊。王某某另提交了視頻光盤一張,證明馮某某帶領數人到其住處砸門、吵鬧。最終,法院准予申請,禁止馮某某騷擾、接觸王某某及其相關近親屬。

法官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符合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因此,是否已經發生家庭暴力,並非發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必要條件,但收集證據有利於認定家暴和申請得到獲准。海淀法院受理的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中,僅在8份文書中提到了詢問雙方當事人,其中5份提到了對當事人提交的出警記錄、視頻證據等進行了法庭質證,有9份文書中提到申請人提交了證據,對於其他未提交證據的案件,法院仍就具體情況,對部分申請人簽發了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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