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翻越站台致死 鐵路部門被判無責

男子翻越站台致死 铁路部门被判无责

7月13日,“男子翻越站臺致死案”宣判,法院認定鐵路部門不擔責。法院供圖

男子翻越站台致死 铁路部门被判无责

翻越站臺致死的男子生前照片,法院認定其擅闖危險區域需負全責。家屬供圖

法院一審認定,南京南站充分履行安全保障與警示義務;事後救助並無不當

一度備受關注的南京南站“旅客穿越鐵道被擠壓致死案”,7月13日在南京鐵路運輸法院一審宣判。

2017年3月26日,上海虹橋至漢口D3026/7次列車到達南京南站,一名男子候車過程中翻越站臺,被夾在動車與站臺之間的縫隙,被救出時已無生命體徵。事發後,死者家屬認為車站方存在失職情形,索賠近82萬元。

法院認定,死者擅自闖入危險區域,需負全責,鐵路部門已履行安全保障和提醒義務,不承擔責任,據此駁回死者家屬的索賠請求。目前,死者家屬尚未提出上訴。

男子翻越站臺被卡後身亡

2017年3月26日15時43分,上海虹橋至漢口D3026/7次列車到達南京南站進入21號站臺時,一名年輕男子突然從對面的22號站臺跳下,橫越軌道,試圖翻上21號站臺未果,被夾在列車1號車廂與站臺之間。

多份現場視頻顯示,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短髮年輕男子,下半身被卡在站臺與列車之間的縫隙。視頻中,男子口鼻處滲出血跡,表情痛苦。

鐵路南京南站一名工作人員告訴新京報記者,事發後列車停車,車站聯繫消防人員現場營救,試圖使用工程機械拆除男子下半身周圍的站臺使其脫困。由於站臺建築材料堅固,這一方案並未達到預想效果。120急救中心人員趕到後,宣佈男子已經死亡。

車站工作人員稱,調閱監控後發現,列車正在進站時,男子突然跳下22號站臺,而列車司機看到前方軌道有人後,以最快速度停車,但由於車輛慣性較大,最終未能制止慘劇。

關於男子站內翻越列車軌道的原因,南京南站表示,初查系“走錯排隊的地方,想搶路跑到黃線內區域,結果失足。”不過,南京警方事後查明,死者並不持有當日D3026次列車車票,其翻越站臺動機仍不得而知。

新京報記者瞭解到,死亡男子名為楊耀(化名),去世時27歲,重慶人。

家屬起訴鐵路部門索賠近82萬

事發後,死者家屬將鐵路上海局集團及鐵路南京南站告上法庭,提出包括喪葬費、精神損失補償金、誤工費等在內損失總計102萬元,其中鐵路上海局集團及南京南站應承擔80%的責任,即賠償近82萬元。

死者家屬告訴新京報記者,南京南站工作人員未及時制止死者穿越鐵道,涉嫌失職;此外,站臺沒有設置安全門,應承擔一定責任。

2018年1月24日,案件一審於南京市鐵路運輸法院開庭。庭審中,被告方提出,事件中鐵路方面不應承擔責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

鐵路南京南站方面稱,在發現死者試圖穿越軌道後,現場工作人員即吹口哨提醒,但未能奏效;關於家屬提出應設置安全門的問題,經調研後發現,當列車以高速通過站臺時,列車與安全門之間會形成氣壓差,可能誤傷站臺等候的旅客,因此目前尚不具備裝安全門的技術條件。

法院表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鐵路方面是否充分履行了安全防護、警示等義務;在事故發生後的處置是否及時、得當,以及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案件未當庭宣判。

法院認定車站充分履行義務

南京鐵路運輸法院經審理查明,事發當天,楊耀持票乘坐G7248次列車,由蘇州至南京南站,列車於15時22分到達。

15時43分,D3026/7次列車沿21站臺,以每小時約37公里的速度駛入車站。在列車駛近時,楊耀由22站臺躍下,並進入軌道線路,橫穿線路奔向21站臺。

車站工作人員發現後,向他大聲示警。列車值乘司機也“立即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並鳴笛示警”,數據顯示,列車速度急速下降。此時楊耀橫向穿越軌道,在列車車頭前,努力向21站臺攀爬,未能成功爬上站臺。

關於鐵路部門是否履行安全保障與警示義務,法院認為,在事故發生前,楊耀所處區域較為寬敞,在站臺滯留時無任何異常舉動,也未向鐵路工作人員求助,其躍下站臺,事發突然並無前兆。

站臺值班人員在發現有人橫穿線路後,奔跑過去並喝止。“本案情況屬突發事件,無法預見並提前阻止。在地面有警示標識、站臺有廣播提示、站臺側面有提示、站臺有人值班的情況下,車站已充分履行了安全保障與警示的義務。”

對於鐵路部門在事發後的處置問題,法院認為,事發時列車已及時採取緊急制動措施。事故現場示意圖顯示,楊耀的揹包及手機,位於合寧高鐵K304+128米處,機車停車於高鐵K304+163米處,距正常機車停車位93米。當次列車自重及載客重量約為400噸,質量巨大,慣性大。

法院認定,楊耀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時,距列車車頭僅有幾米,司機緊急制動,將時速30餘公里的列車向前行駛35米後完全停穩,屬合理距離。

事故發生後,15時44分,南京市急救中心接到車站工作人員電話,急救人員於21分鐘後到達;15時45分,南京鐵路公安處南京南站派出所接到車站工作人員報警,並於4分鐘後到達。

處警人員於15時53分撥打“119”消防電話,消防人員於16分鐘到達現場,並制定破拆方案,於17時50分將楊耀移出站臺。據此,法院表示,鐵路方面在事故發生後,已盡其所能,所採取的應急救助措施並無不當。

“死者不顧警示擅闖危險區域”

對於鐵路方面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楊耀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受過高等教育,具備預測損害發生的能力,對於損害結果也具備預防和控制能力,其只要遵守相關規則,就不致發生本次事故。

鑑於車站已採取充分的警示與安保措施,並給予行人在車站內的各項通行權利。法院認為,楊耀未經許可、不顧警示擅自闖入危險區域,事實上是“對自身生命健康受到損害是一種漠視和放任”。

7月13日,案件一審宣判。法院認定,死者擅自闖入危險區域,需負全責,因此駁回其家屬要求鐵路部門賠償的訴求。宣判後,死者家屬尚未提出上訴。

案件主審法官於震對新京報記者表示,隨著社會高速發展,參與主體多,運行節奏快,樹立規則意識尤為重要,“規則是一種約束,也是一種保護”。

於震稱,遵守高鐵交通規則,文明出行,是公民的義務,更是一份責任。本案中,楊耀正值青春,合議庭很同情其不幸遭遇,但其躍下站臺橫穿線路,最終釀成悲劇,不僅嚴重影響鐵路公共交通正常運行,還危及自身性命,給家人造成巨大打擊,“教訓慘痛,發人深省”。

“應堅守規則,不可心存僥倖,更不能無視鐵路安全警示規定”。於震表示,遵守規則,珍愛生命,對家人負責,應是所有社會主體的共同追求。

本版採寫/新京報記者 王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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