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巨額偷稅漏稅該當何罪?——普法

明星鉅額偷稅漏稅該當何罪?——普法

崔永元最近有火了,揭開了演員群體大小合同偷稅的內幕,應該說這未必是秘密,但是過去沒有人這麼大聲喊出來,讓這麼多公眾關注,連國稅總局都坐不住了。

明星鉅額偷稅漏稅該當何罪?——普法

首先說,八九十年代娛樂圈的一姐就因為逃稅罪被刑事處罰。當年影視圈大姐大劉曉慶,旗下曉慶文化藝術有限責任公司自1996年以來採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虛假申報等手段偷稅漏稅多達1500萬,最終法院以偷稅漏稅罪判處劉曉慶1年有期徒刑,該事件曾轟動演藝圈。

本次崔永元掀起的黑幕,是否會真的有人“進去”呢?法律上分析,演員大小合同,陰陽合同,正是《刑法》規定的偽造合同,隱匿收入,逃稅行為,規定在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刑法修正案7有修改,與劉曉慶當年的規定有不同),具體為: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據此規定,構成刑法上逃稅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 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 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

2、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 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佔各稅 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

3、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 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

可見:

1、首次被發現逃稅,選擇補繳,是可以免予刑事處罰的,很多大腕照此處理是大概率事件;2、過去有因逃稅被行政處罰兩次以上或收購刑事處罰的,這次再被“關注到”,恐怕是凶多吉少了!受到刑事處罰的概率較大。注意,逃稅行為如果是多次、持續的,並不受追訴時效的限制。

那麼構成逃稅罪,會受何種刑事處罰呢?

刑法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 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 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 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 罰金。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 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具體何為“數額較大”“數額巨大”呢?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在2010年5月曾發佈《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 57條之規定,逃稅5萬元以上並佔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的10%以上,就屬於“數額較大”。而對數額巨大並沒有明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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