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曲《離人愁》抄襲了N首歌?從智慧財產權角度了解一下!

歌曲《離人愁》抄襲了N首歌?從知識產權角度瞭解一下!

發佈: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供稿:湖南省知識產權交易中心

一、事件回顧

歌曲《離人愁》抄襲了N首歌?從知識產權角度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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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關於音樂著作權

2.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臺快速電子數據登記備案,比如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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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音樂抄襲如何判定

據網友們反饋很多歌都存在疑似抄襲,或者我們平時聽歌時也會感覺很多歌曲非常相似,那到底相似到什麼程度才算是抄襲呢?法律上是怎麼判定抄襲的呢?

( 一)接觸原則

“接觸” 是指被指控方有聽到、見過或抄襲著作權人作品的可能性,表現為該著作權人的作品很容易獲取。通常情況下,證明“接觸”成立有三種方法:

1.直接接觸。即被告曾直接接觸過該音樂作品,例如參與過音樂製作,接觸過相關創作文件等。

2.間接接觸。例如,第三方在佔有原告的音樂作品時與被告一方存在某種聯繫。另外,如果該音樂作品在該國音樂排行榜上(例如美國的“公告牌”排行榜)停留時間很長,也可以間接證明被指控方聽到、見過或抄襲著作權人作品的可能性較大,“接觸”成立。在美國某些判例中,即使被告出版商只是收到過原告作品的複印件,也可能會被法院認定“接觸”成立。

3.顯著相似。即如果兩個作品相互達到能排除合理懷疑的顯著相似的程度,即使沒有證據證明被指控方有聽到、見過或抄襲著作權人作品的可能性,也可認定“接觸”成立。不過,判定“顯著相似”的標準極其嚴格,法官極少會採用這種做法。

(二)實質性相似原則

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對於實質性相似的認定沒有統一的標準,而是根據個案的情況對音樂作品的編曲、旋律和節奏等方面進行綜合判斷。

首先,音樂抄襲案件是否具有可訴性應有一定的標準,一般是指有抄襲爭議部分在原告作品中所佔的比例,該部分在原告作品中的作用和價值也會納入考慮範圍,如果不能滿足“量”的要求就不能提起訴訟,但是基於個案的情況互不相同,對“量”的規定並不統一,而是由法官或陪審團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其次,當案件進入審判程序進行綜合判斷時,會採用音樂專家和“普通理性人”分別對音樂是否相似進行判斷的方式。

1.雙方音樂專家分別從專業人士的角度對音樂的組成要素進行分析,例如,相似的部分是不是在現有的藝術中出現過,以及該部分是否為該音樂類型的常見題材或要素等,對爭議部分形成相對客觀的意見,再由法官判斷兩首歌曲是否足夠的相似。

2.不具有專業音樂知識的“普通理性人” 的普通聽眾,一般是指陪審團,在沒有被告知兩首歌存在爭議的情況下,僅憑對兩首歌的主觀直接感受做出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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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大人民群眾不僅眼睛是雪亮的,耳朵也是極靈敏的,只有源於創作者對世界的感悟、對生活經歷的提煉,再加上紮實的專業素養而創作出來的音樂作品,才是打動人心並且經久不衰的。

好了,就聊到這裡,道理都教會你們了,各位看官以後走紅了不要忘了咱啊。

供稿:湖南省知識產權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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