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大明山保護管理條例》8月1日起施行

7月12日,市人大常委會召開《南寧市大明山保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頒佈施行新聞發佈會,該《條例》將於2018年8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大明山管理範圍、資源開發利用、新建建築物高度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並確定每年9月為大明山生態保護宣傳月。

》》規定管理範圍從坡底管起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將大明山保護範圍確定為大明山坡底線之上的圍合區域,分為大明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龍山自治區級自然保護區大明山片區和生態保護地帶(大明山坡底線之上除自然保護區以外的其他區域)。

同時,在坡底線劃定時如果遇到村莊等特殊情況,應當適當調整,最終由大明山總體規劃確定,充分兼顧大明山保護管理和各方面的實際需要。

《條例》還規定,生態保護地帶內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自然保護小區,對野生動物棲息地、野生植物集中分佈區、主要河流源頭和重要水庫、湖泊等區域進行特別保護。

》》保護區內建築高度不得超12米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為提升大明山和龍山自然保護區的生態保護水平,《條例》規定不得規劃布點新的村莊;不得設置高杆廣告,在實驗區設置其他戶外廣告要取得許可;項目立項前需經市人民政府同意;開展科學、考察、旅遊等活動,不得破壞自然資源和生態環境。

針對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保護,《條例》制定了一些相應禁止規定。比如,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內,不得建設任何生產設施。在大明山自然保護區、龍山自然保護區大明山片區核心區及其他國有林地等區域,禁止新(改、擴)建墳墓。禁止任何人進入核心區;禁止在緩衝區開展旅遊和生產經營活動。

《條例》還嚴控大明山內建築高度。自然保護區內新建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2米,標誌性、輪廓式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5米;生態保護地帶內新建建築高度不得超過15米,標誌性、輪廓式建築不得超過18米。

》》《條例》不影響村民生產生活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適用涉及部分村莊,其實施會不會影響相關村民的正常生產生活?相關部門在發佈會上答覆,《條例》施行不會影響村民正常的生產生活。

比如,《條例》雖然對開發項目增加了市政府審批的環節,但對村民住宅建設還是按照城鄉規劃等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沒有增加要求。《條例》雖禁止新(擴)建飲用水生產場所,但城鎮公共供水項目和村民飲用水項目仍然可以建設。其次,《條例》規定的禁止建設工業項目和對生態環境影響較大的項目,也不會影響村民正常的生產生活。而對村民普遍關注的集體林地的利用等,《條例》也沒有加以限制,只要按現行的相關規定執行即可。

從《條例》規定的內容來看,其實施不但不會影響村民生產生活,還會對保護範圍內乃至周邊村民的生產生活環境起保護作用。

》》飲用水資源開發將受限

《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8月1日起施行

《條例》對大明山水資源、礦產的開發利用作出了規定。

除城鎮公共供水和村民飲用水項目外,大明山內禁止新(擴)建其他飲用水生產場所,已有的飲用水項目的生產場所應當逐步遷出大明山,確需利用大明山水資源進行飲用水生產的,應當將生產場所建設在大明山外。《條例》實施後,將對大明山周邊四縣區內的礦泉水生產企業進行排查,並逐步遷出。

除礦泉水開採外,大明山內禁止新設採礦權、商業性探礦權,對現有礦業權依法補償後要求其限期退出。目前,自然保護區內採礦權均已過期,現在正在按照國家環保督察意見進行礦區整改和生態環境恢復工作。生態保護地帶還有個別礦點和少數探礦權,也將進一步摸排,並按照《條例》規定開展相關後續工作。

為有效防治大明山保護範圍內的汙染,《條例》還規定,應當加強旅遊公共廁所、生活垃圾和汙水處理等設施的建設和改造,加快推進生活垃圾和汙水的統一處置。新建的旅遊景區(點)或者鄉村旅遊經營場所或設施,應當按規定建設或者配備汙染防治設施,實現汙染物達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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