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回检察试点专栏」高检院为何对监狱“派驻监察”启动“巡回检察”改革

「巡回检察试点专栏」高检院为何对监狱“派驻监察”启动“巡回检察”改革

5月3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主题为

“开展监狱巡回检察,

增强监督针对性时效性”

的新闻发布会,

通报检察机关对监狱

实行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有关情况。

「巡回检察试点专栏」高检院为何对监狱“派驻监察”启动“巡回检察”改革

「巡回检察试点专栏」高检院为何对监狱“派驻监察”启动“巡回检察”改革

高检院新闻发言人王松苗表示,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高检院认为开展试点工作必要可行,这是对监狱监督方式的改革与创新,也是对监狱检察人员力量的整合,对监狱检察监督理念、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的调整。

「巡回检察试点专栏」高检院为何对监狱“派驻监察”启动“巡回检察”改革

为何改“派驻”为“巡回”

王松苗指出,目前派驻检察是检察机关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改造活动最主要的日常监督方式。但这一监督方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监督质效不够理想,在熟能生巧的同时,也要警惕“熟能生懒”,防止“熟能生腐”。与派驻检察不同,巡回检察主要是通过不定期检察等机动方式,合理调整检察机关与监督对象之间的关系,灵活确定监督重点,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确保检察监督的针对性、实效性。“滚动的石头不长青苔”,实行巡回检察试点,目的就是在于防止权力长青苔。

部署开展巡回检察试点工作,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精神,积极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内涵更丰富、水平更高的需求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开创监狱检察工作新局面,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整体实效,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事业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巡回”与“派驻”有何不同

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王守安从检察方式、工作重点、问责追究和监督实际节点等四个方面具体解答了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的不同:

检察方式的变化。派驻检察是检察人员常驻监管场所,其最大的特点是派驻,而巡回检察是不定期检察,各试点单位还可以采取不固定人员、不固定监狱的方式,组织开展交叉巡回检察。

工作重点的变化。派驻检察工作职责较多,主要包括对监狱日常监管执法活动的监督和办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等案件。巡回检察强调加强对监狱监管改造、教育改造和劳动改造等活动的监督,与监狱共同促进提升监管改造效果,将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

问责追究的变化。派驻检察工作主要是对发现监狱监管执法和刑罚执行活动中违法问题的监督纠正。巡回检察在注重对监狱纠正违法的同时,还注重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更加注重提升监督工作的质效。

监督实际节点的变化。按照现在监狱检察工作有关规定,检察机关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都要进行日常监督,并且要求填写监狱检察日志,记录罪犯每日变动情况、开展检察工作等情况。巡回检察后,对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活动不再实行日常监督,而是通过巡回方式检察监狱出监收监、禁闭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违法情况。

如何确保“巡回”取得实效

高检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长周伟强调,下一步高检院会采取一系列措施,确保巡回检察能够取得好的效果。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要求各试点院要结合试点工作,建立健全巡回检察工作机制,规范巡回检察工作流程,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建立专门的巡回检察机构。承担试点任务的省(区、市)院要统筹、协调、指导试点院开展巡回检察工作。

严格规范巡回检察记录和报告工作。每次巡回检察都应当制作检察记录,报告重大事项。巡回检察工作开展情况,可以以适当方式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严肃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巡回检察职责、对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的,对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不予报告、未依法及时提出监督纠正意见的,对上轮巡回检察发现的监狱存在的违法问题提出监督纠正意见后不及时采取措施督促监狱整改落实、履行监督职责不到位的,要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的责任。对首轮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要依法适度从宽处理;对此后巡回检察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从严处理。

来源 |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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