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提出为老师出气未制止,学生伤人老师被判刑

学生提出为老师出气未制止,学生伤人老师被判刑

【基本案情】

蒋X(系成都实验商贸管理学校的教师)与同校其他几名教师前往该校男生寝室查寝时,被412寝室学生辱骂。此后,该校学生王栋顺(系未成年人,已判刑)与其他几名学生在蒋X寝室玩耍时表示欲教训412寝室学生,为蒋X出气,蒋X表示:“今天不要去,这两天领导、值周老师都在,周末再说。”三日后,王栋顺等几名学生在该校小卖部休息处对412寝室学生进行殴打,致使412寝室学生陈XX重伤。案发后,蒋X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对陈XX积极赔偿,取得了陈XX家人的谅解。

公诉机关以蒋X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蒋X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教唆行为。

蒋X的辩护人辩称:蒋X系初犯,且在职期间表现良好,曾获得5.12大地震救援活动表彰;案发后亦积极赔偿陈XX,取得陈XX家属的谅解,且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争议焦点】

学校教师遭学生辱骂后,其他学生主动提出要教训出口辱骂的同学替教师出气。此时,该教师并未制止其他学生的犯罪意图,而是表示今天时机不好,日后再说。几日后,其他学生故意殴打出口辱骂的学生致其重伤。此种情况下,教师的行为是否构成教唆行为。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蒋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蒋X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教唆犯,是指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无犯罪意图的人,致使其按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实施犯罪。而对于教师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而言,其具有对学生正确指导、引导的作用,教师的言语、行为将直接影响学生的认知,其在任职期间负有引导学生进行合法、正确行为的特殊职责。因此,教师构成教唆犯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1.主观上有教唆的故意。过失不构成教唆,教唆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直接教唆他人进行违法行为的故意;间接故意表现为对他人的违法行为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2.客观上有教唆他人进行犯罪的教唆行为。该教唆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是口头,可以是书面等。3.被教唆者系具有辨别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即对教唆行为具有认识能力,否则不构成教唆行为,而构成间接正犯。综上,教师对学生的违法行为不予及时制止,表示同意,并最终导致学生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其行为构成教唆行为。

行为人身为教师,在学生提出欲教训其他学生时,表示今天不要去,周末再说。从行为人的言语表达上看,其并未制止学生尚不确定的犯罪行为、消除其犯罪意图,而是表示今天时机不合适,周末再看看时机,未否定学生的犯罪意图,此种用言语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使学生形成了初始犯意。其次,行为人具有教师的身份,对于学生告知其即将实施的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给予正确道路的引导,反而用言语表示同意,给予学生错误的引导方向,并最终导致学生实施了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据此,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主观上具有教唆学生进行违法行为的间接故意,客观上具有表示同意违法行为的意思表示,学生亦进行了违法行为的教唆犯的构成要件,构成教唆犯。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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