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販落網後拒不交代「上家」,偵查一度陷入僵局,檢警聯手能否揪出漏犯?

毒販落網後拒不交代“上家”,偵查一度陷入僵局,檢警聯手能否揪出漏犯?

圖片來自於網絡,與正文無關

“感謝省檢察院公訴三處的同志,他們對證據把握得很細,多次到辦案一線實地開展研判工作,幫助我們破獲了重大案件。我們在辦理毒品犯罪案件時,接受及時、全面的法律監督很有必要。”近日,河南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副總隊長郭新民,在回顧一起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成功追訴5名漏網毒販時這樣表示。

三名毒販被派出所抓獲

但未查獲“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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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6日凌晨,河南省平頂山市公安機關接到舉報:在該市衛東區某賓館門口,有一男子正在給一輛黑色漢蘭達越野車換牌照,存在盜竊嫌疑。轄區派出所隨即出警,並將該男子帶走調查。

派出所初查發現,該男子系遼寧省鞍山市人,名叫李季。越野車後備廂有兩袋冰毒,共計1488.08克。李季稱自己只是老鄉李景瀛的司機,二人從天津攜帶14萬餘元毒資驅車來平頂山買毒品。當天下午,民警在賓館抓獲李景瀛,以及介紹其買毒品的平頂山當地人王鎮南,同時在其房間搜出吸毒工具、零星冰毒等。“一個從平頂山向天津販賣毒品的販毒團伙浮出了水面。”河南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偵查支隊支隊長張志軍介紹,禁毒總隊將該案定為省公安廳“2015-39號毒品目標案件”,組織平頂山市公安機關成立專案組開展偵查。

由於李景瀛、王鎮南聲稱毒品僅供自己吸食,拒不交代“上家”,偵查陷入僵局。“沒抓獲‘上家’,就不能‘斷網絡、追毒梟’,即便這三人被定罪量刑,在公安部、省公安廳看來,39號目標案件都不算‘破獲’。”郭新民說。

2015年7月,李景瀛、王鎮南、李季販賣毒品一案,經平頂山市中級法院一審判決,李景瀛被判處死刑,王鎮南被判處無期徒刑,李季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三人不服,提出上訴。同年10月底,河南省高級法院通知河南省檢察院閱卷審查該上訴案件,河南省檢察院公訴三處從檢20年的檢察官孫志剛主辦該案。

販毒團伙浮出水面

檢警聯手現場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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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很快發現三方面存在問題。”孫志剛回憶說,他閱卷發現,第一,該案毒品“上家”及來源不清,可能存在重大漏犯;第二,對各被告人的手機數據應予以恢復,搜查車輛、扣押毒品及稱重等環節需補強相關證據;第三,一審判決認定的毒品數量有矛盾之處。

對上述問題,承辦人列出詳細的補偵提綱,要求平頂山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不久,偵查人員反饋了3名被告人手機通話、短信記錄等證據。

“南哥,你準備分我多少嘞?”

“一共1萬,給你3000。”

“我要4000,你賺6000。放心,東西肯定給你拿到,記住,我小猴不是賴種人,答應你的事兒絕對給你辦到……”

這是案發當天王鎮南和名叫“王小猴”的人之間的短信記錄。通過比對,細心的孫志剛很快發現,案發當天,王鎮南多次同“王小猴”聯繫交易毒品,李景瀛購買的毒品來自於“王小猴”。

2015年11月10日,案件承辦人孫志剛、熊德鋒到看守所提審3名被告人。他們利用王鎮南急切想通過立功求得從輕處理的心理,通過耐心訊問,講明政策和法律,促使其轉變態度。王鎮南終於交代,其販賣毒品的上家“王小猴”即王佳麗(化名),並交代出販毒成員還有“茜茜”“清亮”“二孩”等人。

承辦人將這一訊問情況向時任處長週一進行彙報,經集體討論認為,根據王鎮南供述和手機通話記錄、短信內容等證據,已能確定王佳麗等人涉嫌販賣冰毒1400餘克,屬於重大毒品犯罪;證據顯示,王佳麗還在平頂山市活動,抓獲她、進而查明另外幾名涉毒人員、毒品源頭的可能性較大。據此,公訴三處提出追訴王佳麗等販毒團伙的建議,經當時分管公訴三處的副檢察長李自民批准,2015年11月16日,河南省檢察院向該省公安廳發出檢察建議,建議督促指導平頂山市公安機關對王佳麗等人販賣毒品犯罪進行偵查。

“我們對檢察建議很重視,經主管副廳長批示,立即向平頂山市公安局下發《關於轉發河南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的通知》,要求成立專案組,限期破案,及時抓捕王佳麗及其同夥。”郭新民說,每次禁毒總隊收到檢察建議書都會按照規定立即轉發。

讓郭新民沒想到的是,在他收到檢察建議不久,孫志剛的電話就來了。“你們要來?應該我們去……”郭新民說,當天,省檢察院公訴三處副處長李小平和孫志剛等人主動來禁毒總隊當面溝通。

“‘面對面’效果就是好,大家目標一致,很快達成一致:省檢察院公訴三處與禁毒總隊成立聯合工作組,共同趕赴平頂山現場督辦案件。”郭新民說。

聯合工作組一線指導辦案

毒梟被判死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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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聯合工作組趕赴平頂山市,並同該市檢察院公訴局、市公安局專案組座談,提出具體補充偵查要求。

孫志剛說:“第一次偵查人員從戶籍網上調取20多條姓名為‘王佳麗’的信息,但王鎮南說都不是‘王小猴’。”參加案件指導的檢察官對偵查方向提出新建議。偵查人員通過大數據系統,很快又調取出30多條有關“王佳麗”的信息,這一次,王振南指認出了他認識的“王佳麗”。

與此同時,在聯合工作組的跟蹤督導下,偵查人員經過調查走訪吸毒、戒毒人員,查出“茜茜”名為張久珍(化名),“清亮”名為徐喜光(化名),“二孩”名為程學飛(化名),並逐步掌握其行蹤。

2015年11月25日,公安機關抓獲王佳麗,3天后,抓獲張久珍;12月19日,抓獲徐喜光。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河南省檢察院全程跟蹤,引導偵查人員依法、規範、全面、及時收集證據。“偵查人員對我們非常信任,有什麼情況都會及時溝通。”孫志剛說。

抓獲漏犯後,原二審案件該如何審理?公訴三處研究認為,毒品犯罪中“上家、下家”併案審理,更能準確評價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以及量刑問題,既然“上家”王佳麗已抓獲,應建議發回重審。同年12月,河南省檢察院依法向該省高級法院提出發回重審的建議。該建議被河南省高級法院採納,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進展至此,所有辦案人員都歡欣鼓舞,但孫志剛和同事們並未滿足。他們想知道,王鎮南訊問筆錄中曾提到一個叫“勝哥”的“上家”,究竟是誰、是否也是漏犯?經瞭解,“勝哥”名為劉曉勝(化名),系平頂山市一販毒頭目,曾為爭奪地盤聚眾鬥毆,被害人受傷後不敢報案,劉曉勝還以毒品為誘餌,控制利用多名青少年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並不掌握他的大宗販毒證據、具體行蹤。公訴三處與河南省公安廳進一步溝通,公安廳刑警總隊打黑支隊開始介入偵查。

2016年1月,公訴三處又一次派員前往平頂山市現場協調查辦,建議對劉曉勝涉嫌犯罪問題展開調查、迅速抓捕。1月29日,偵查人員將劉曉勝抓獲,當場從其住處搜出740餘克冰毒,並在外包裝上提取到劉曉勝指紋。

在劉曉勝案審查起訴過程中,承辦檢察官建議偵查人員運用大數據系統調查劉曉勝的出行記錄。結果發現,他頻繁往返於河南、北京兩地。進而發現,2014年1月,其曾指使手下“馬仔”劉某、李某等從平頂山向北京販賣運輸冰毒852.62克,劉曉勝還被北京市海淀區公安分局決定刑事拘留並進行網上追逃。

2016年9月,王佳麗、張久珍、徐喜光被平頂山市中級法院以販賣毒品罪,分別判處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十五年。三人均提出上訴。2017年7月,河南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7年5月14日,偵查人員將另一漏犯程學飛抓獲。今年6月13日,平頂山市中級法院對其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7年8月,劉曉勝被平頂山市中級法院以販賣、運輸毒品罪、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劉曉勝提出上訴。今年1月,河南省高級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省禁毒委轉發辦案經驗

調研成果共享共贏

毒販落網後拒不交代“上家”,偵查一度陷入僵局,檢警聯手能否揪出漏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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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我們可以說‘2015-39號目標案件’成功破案了。”郭新民笑著表示,“檢察院的同志在法律監督工作中鍥而不捨的精神值得禁毒總隊的幹警們學習。”

這一辦理結果也獲得河南省禁毒委員會肯定。在該委員會2017年12月刊發的《河南禁毒工作》第54期上,《省人民檢察院成功監督追訴5名重大毒品漏犯》赫然在列。

“在本案追漏過程中,檢察建議發揮了積極作用,省檢察院與公安廳成立聯合工作組多次赴一線督導辦案等成功經驗,最好能形成長效機制。”河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鬍保鋼表示,該院與省公安廳下一步擬共同出臺規範性文件,在全省形成合力,共同打擊毒品犯罪。

“歡迎檢察機關幫助我們發現偵查辦案中的瑕疵和共性問題,我們也會在組織全省幹警培訓時共同學習,進一步提高偵查工作水平。”河南省公安廳禁毒總隊幹警王振告訴記者,他對省檢察院《關於毒品犯罪重死刑案件的調研報告》印象深刻。

原來,河南省檢察院公訴三處副處長陳敬慧、檢察官吳炅等結合本案,以及近年來該省毒品犯罪高發地區的其他案件,寫作完成這一調研報告。在報告中,他們建議檢察機關加強提前介入、監督與指導,打造專業化辦案隊伍;建議偵查機關轉變偵查策略,明確案件管轄,規範收集和固定證據程序;建議審判機關加強量刑研究,加大財產刑執行力度等。

“省檢察院同志們的工作,讓我們能‘補短板’。希望兩家進一步深化合作。”郭新民希望河南省檢察院有關毒品犯罪方面的調研能常態化進行。

“我們將認真總結毒品犯罪案件辦理和追訴追漏工作的成功做法,依託重大毒品案件辦理,創新訴訟監督模式,探索建立重大訴訟監督事項案件化辦理機制,力爭在這些方面取得更加明顯的效果。”河南省檢察院公訴三處處長劉英旭表示。

採訪最後,禁毒總隊的同志告訴記者,剛剛,河南省檢察院公訴三處監督追訴的2名重大毒品案件漏犯又被抓獲……

在多贏中收穫良好的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鄭赫南

“這起案件是檢察機關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敢於監督、善於監督,依法監督、跟蹤監督,有效發揮法律監督作用的典型案例。”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副秘書長、省人大常委會委員閔虹這樣表示。

閔虹對該省檢察院公訴三處追訴重大毒品犯罪案件5名漏犯的工作深表讚許。她認為,本案中成功追訴的多名“上家”,從判決結果來看,顯然證據確鑿、社會危害性大。如果他們逍遙在法網之外,那將是對國家和人民的巨大危害。從這個角度講,這樣的法律監督,體現了檢察機關與法院、公安機關對社會公平正義、法律權威的共同追求,在多方共贏中體現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閔虹還注意到,在辦理這起案件中,檢察機關注重協調與偵查機關、審判機關的關係,通過穩妥的工作方式、積極的工作獲得理解支持。“這種工作方式契合了新時代的新精神。”閔虹分析說,這種工作方式中,檢察官沒有“高高在上”,不因為自己是法律監督部門便“板著臉”機械地溝通,而是以積極建議、溝通協作的誠懇態度,本著“查明犯罪真相”的宗旨,通過引導、鼓勵、建議,使偵查人員最終贏得了打擊犯罪的勝利,並提升了法律監督的成效。這種履職盡責“不當甩手掌櫃”、多次深入一線、現場辦公的跟蹤監督,值得推廣。

對下一步檢察機關開展法律監督工作,閔虹建議:首先,司法人員要樹立“目標一致”的理念,法律監督是憲法賦予檢察機關的職責,對於被監督對象而言,只有法律分工的不同,並沒有高下之分。各方的工作目標是一致的,即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國家長治久安、人民安居樂業。其次,司法活動中各方都要有“產品意識”。案件也是法治產品,各個司法機關要通力合作、努力完善一件件“法治產品”,這是一個需要“否定之否定”不斷在討論中進步的過程。再者,檢察官要有監督智慧、法治智慧。要不斷提高自己的素質,正如本案中的檢察官,具備了過硬的專業能力和精準的判斷力,警官、法官才更願意採納檢察官的建議。這樣,更有利於追求法律監督的效果,提高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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