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鬧」:「越界」狂歡當禁止

“婚鬧”:“越界”狂歡當禁止

近年來,婚禮上因鬧洞房引發的喜劇、鬧劇變悲劇、慘劇的事件頻發,引發社會強烈反響。時至當下,“婚鬧”這種儀式活動已變成一場“越界”的狂歡,既越良俗之界,又越性別之界,更越法律之界。不文明的婚鬧行為,不僅對新郎新娘或伴郎伴娘造成心理陰影,對社會文明建設,特別是對青少年的負面影響也很深遠。

■ 李亞妮

近年來,婚禮上因鬧洞房引發的喜劇、鬧劇變悲劇、慘劇的事件頻發,引起社會關注和學界思考。隨著社會發展,文化自覺與平等意識的提升,人們的社會交往愈加頻繁,法律觀念逐漸增強等,婚禮上舊有的鬧洞房習俗的文化象徵意義與社會實用功能已然分離,唯其獨有的狂歡化也在變遷中。

雖然鬧洞房習俗的原始功能逐漸淡化,但由於習俗存續的巨大慣性及內嵌的父權制文化權力結構,這種對女性身體的群體性直擊式玩弄方式仍有頑根,需要長時間去清理。

鬧洞房的文化源流

“婚鬧”:“越界”狂歡當禁止

鬧洞房曾是世界性的民俗,也是人類婚姻史上傳統婚禮的重頭戲。在中國,“從古至今,鬧房之風,代代相承。”不論是漢族還是其他民族,都有不同形式和內容的鬧洞房之俗。

關於我國鬧洞房習俗的文化淵源,有學者將其追溯到先秦春秋。但具明確史書記載的,目前學界公認的是《漢書·地理志》載:“嫁取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晉代學者葛洪的《抱朴子》中也有描述“鬧房戲婦”的習俗:“俗間有戲婦之法,於稠眾之中,親屬之前,問以醜言,責以慢對,其為鄙黷,不可忍論。”唐代的這種風俗更加盛行,從筆記小說張鷟的《朝野僉載》和段成式的《酉陽雜俎》中可見一斑。宋元明清朝代更迭,也未見此風俗消逝,只是其各地各族相異而已。

關於鬧洞房的文化解釋和社會功能,學術界有不同的闡釋。一是驅邪避災和祝福的文化功能論,認為鬧洞房習俗源於驅邪避災,人的一生要歷經出生、成年、結婚、生育、去世等階段,每個階段都是生命的關口,新婚新房作為關係到傳宗接代的重要場所,其神秘感與恐懼感共存,即所謂的“人不鬧鬼鬧”,因此必須藉助紅燭、射箭、砍刀等符號或方式驅邪才能順利傳宗接代,洞房花燭夜即源於此。鬧洞房是基於對生活紅火、人丁興旺的祈福和祝願,熱鬧喜慶是文化想象的核心要素,狂歡是其外在表象。二是性教育性啟蒙的社會功能論,認為鬧洞房的一些公眾遊戲和做法有助於打破新郎新娘之間身體交流和情感交流的陌生感和緊張感,特別是在“父母之約,媒妁之言”的傳統婚姻模式中,這種活動尤為必要;三是人類婚姻制度變遷過程中的文化遺留物論。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中認為,搶婚、初夜權等是非個體婚制向個體婚制過渡過程中所遺留下來的文化產物。

早期的民俗學家曾討論過鬧洞房的文化象徵意義,並撰文批判這類文化遺留物。鬧洞房作為一種文化象徵的儀式活動,在鬧洞房的遊戲活動參與中,完成新娘“獻身”於男性家族群體性的過程,從而達到個體婚的模式。這種模式借用“翻臉就不喜慶”“不喜慶就沒好運”等禁忌的外殼規訓女性完成這一文化程式。

鬧洞房:“越界”的狂歡

“婚鬧”:“越界”狂歡當禁止

“民俗學之父”鍾敬文先生曾在談及巴赫金的文學狂歡化思想時說,“狂歡是人類生活中具有一定世界性的特殊文化現象。從歷史上看,不同民族、不同國家都存在著不同形式的狂歡活動。它們通過社會成員的群體聚會和傳統的表演場面體現出來,洋溢著心靈的歡樂和生命的激情。”鬧洞房作為婚禮中的一個狂歡環節,在一定意義上,“是在一種公眾歡迎的表演中,暫時緩解了日常生活中的階級和階層之間的社會對抗,取消了男女兩性之間的正統防範”。但是,時至當下,這種儀式活動在一些具體的活動和內容層面,實為一場“越界”的狂歡,既越良俗之界,又越性別之界,更越法律之界。

民俗既有良俗,也有陋俗。不是所有的民俗都應該傳承,也不是所有的不合理行為都可假借民俗之力而盛行。移風易俗一直以來都是社會變遷的方式之一。曾經的初夜權、纏足文化都曾作為民俗而存在,但隨著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這種陋俗在社會各種力量的抗爭和各種聲音的質疑下,已經成為逝去的景象。

同時,儀式無論多麼華麗,多麼繁雜,其本質只是一種形式,其象徵意義永遠大於實質效果。比如鬧洞房中棒打新郎的儀式,是與北方民族男性以狩獵和遊牧為主的生活方式要求其彪悍勇健的男性氣質息息相關;讓新郎著奇裝異服被迫繞街的習俗,以告示街坊鄰居其社會身份和家庭角色的變化,這也是與當地的入族儀式相關。但是,這些民俗儀式或事象在一定程度上僅僅是一種象徵性的文化符號而已,已不具備實質的社會文化功能。當這種象徵文化與現代人們的意願和人格尊嚴發生牴觸時,甚至危及新郎新娘的財產或生命安全時,其已越良俗之界,成為陋俗了,確應禁止。

從歷史來看,鬧洞房習俗自漢代起,就似“過街老鼠人人喊打”。《漢書·地理志》載: “嫁取之夕,男女無別,反以為榮。後稍頗止,然終未改。”晉代葛洪也稱之為“不可忍論”的習俗。可見,鬧洞房的習俗中一些大動干戈之處已為陋俗,不得不禁,不能假借民俗的幌子而傳承。

在傳統鬧洞房活動中,被戲謔的重點對象是新郎新娘,尤其是新娘,因此,鬧洞房又稱“戲婦”。《辭源》有“戲婦”條目,謂“舊時於結婚時戲弄新婦,即鬧新房”。胡樸安的《中華全國風俗志》記載,“成人之鬧房,其目的則在侮弄新娘及伴者,淫詞戲語,信口而出,或評新娘頭足,或以新娘脂粉塗他人面,任意調笑,興盡而止。”

鬧洞房固然曾經有性教育性啟蒙的原初意義,特別是在“父母之約,媒妁之言”的婚配模式時期,具有讓男女雙方迅速完成角色轉換的社會功能,如“啃蘋果”“吃香蕉”“唱情歌”等方式;但隨著社會文明的不斷開化,性教育的逐漸科學化,某些近乎暴力的方式,以藉助男性群體的勢力促使女性角色轉換,直面女性身體,甚至標新立異、故意捉弄、惡意侮辱玩弄,打破日常的性別規範和道德倫理,在狂歡化的文化空間中反映性別權力結構。特別是當今頻發的一些在鬧洞房過程中針對新娘或伴娘的性騷擾、猥褻等行為,嚴重逾越性別之界,甚至觸犯相關法律法規。

民俗是日常生活的積澱,是民眾的智慧。民俗也是與社會文明相適應的,同樣受到法律約束。狂歡雖然只是某一時段的民俗儀式或表演,但往往是文化與群體心理潛意識的反映。不文明的婚鬧行為,不僅僅對新郎新娘或伴郎伴娘造成心理陰影,而且對社會文明建設,特別對青少年的負面影響也很深遠。目前,江蘇鹽城、雲南大理、山東鄒平等地都已出臺過關於文明婚禮、抵制不文明婚鬧行為的通知或辦法。因此,在當今文明社會,既要保護好傳統婚禮喜慶祥和的文化象徵意義,又要弘揚傳統文化的倫理道德,構建和諧健康的社會文化氛圍。

(作者為北京師範大學文學院博士生、北京師範大學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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