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于2017年5月入职甲公司,担任货车司机一职,月薪6千,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为5千。
由于公司工作比较忙,郑某经常外出,人事经理在郑某入职两个星期之后才找郑某签订劳动合同。
郑某以马上要送货为由,让人事经理晚一点再找他签合同。
之后的几个星期里,人事经理又找了他两三次,他用各种理由搪塞过去,始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入职后第二个月月底,郑某从甲公司辞职。
辞职后,郑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万元的赔偿金。他提请仲裁的理由是甲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庭审中,郑某提交了自己的工资条、工作证等证明。
甲公司认为,人事多次找郑某签订劳动合同,却一直都被郑某搪塞过去。但是,公司却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他们找郑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
法院判决:
根据我国的劳动法律法规,员工入职后,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满一个月未满一年,没签劳动合同的,公司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的工资。
郑某在公司工作两个月,每月工资是5千元,两个月是1万元。公司已经向其支付了2个月的工资,仍需向其支付2个月的赔偿金。
所以,郑某的诉求是合理的。
本案中,郑某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证明他在甲公司工作的事实,而甲公司却未能提交证据证明,是因为郑某的原因,才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签订。
因此,法院最终判决甲公司需向郑某支付赔偿金1万元。
讼赢说法: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般处于弱势地位,但是不排除一些特定情况。
有些劳动者专门抓准企业工作疏忽、或者贪小便宜的心情,专门进行“职业碰瓷”。
他们的行为,一般有以下几种:
1、找借口拖延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
2、要求公司不用缴纳医社保;
3、加班后不要求加班费;
······
因此,强化公司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对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公司是由个体的人组成的一个整体。未来是人力资源的时代,是人才的天下。在现代企业和经济发展中,人才是一种无法估量的资本,一种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效益的资本。人尽其用,就能让公司的生产经营创造更多的价值。
如何建立一个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是每个企业都应该重视的事情!
一个完善的劳动管理制度,能够帮助企业规避相应的法律风险,为企业避免更多的劳动人事纠纷,不但可以省去更多的人力物力去解决纠纷,也可以规避因为人事变动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营风险。
原创声明:本文为讼赢法律平台原创文章,未经授权,拒绝转载!
如果喜欢我们的文章,请转发收藏。
閱讀更多 訟贏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