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找藉口延遲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主該警惕,小心陷阱!

員工找藉口延遲簽訂勞動合同,企業主該警惕,小心陷阱!

鄭某於2017年5月入職甲公司,擔任貨車司機一職,月薪6千,試用期2個月,試用期工資為5千。

由於公司工作比較忙,鄭某經常外出,人事經理在鄭某入職兩個星期之後才找鄭某簽訂勞動合同。

鄭某以馬上要送貨為由,讓人事經理晚一點再找他籤合同。

之後的幾個星期裡,人事經理又找了他兩三次,他用各種理由搪塞過去,始終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入職後第二個月月底,鄭某從甲公司辭職。

辭職後,鄭某向當地勞動仲裁委提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萬元的賠償金。他提請仲裁的理由是甲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庭審中,鄭某提交了自己的工資條、工作證等證明。

甲公司認為,人事多次找鄭某簽訂勞動合同,卻一直都被鄭某搪塞過去。但是,公司卻未能提交相應的證據證明他們找鄭某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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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決:

根據我國的勞動法律法規,員工入職後,企業應當在一個月內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滿一個月未滿一年,沒簽勞動合同的,公司需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鄭某在公司工作兩個月,每月工資是5千元,兩個月是1萬元。公司已經向其支付了2個月的工資,仍需向其支付2個月的賠償金。

所以,鄭某的訴求是合理的。

本案中,鄭某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證明他在甲公司工作的事實,而甲公司卻未能提交證據證明,是因為鄭某的原因,才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簽訂。

因此,法院最終判決甲公司需向鄭某支付賠償金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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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贏說法:

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一般處於弱勢地位,但是不排除一些特定情況。

有些勞動者專門抓準企業工作疏忽、或者貪小便宜的心情,專門進行“職業碰瓷”。

他們的行為,一般有以下幾種:

1、找藉口拖延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

2、要求公司不用繳納醫社保;

3、加班後不要求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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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強化公司的勞動人事管理制度,對公司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公司是由個體的人組成的一個整體。未來是人力資源的時代,是人才的天下。在現代企業和經濟發展中,人才是一種無法估量的資本,一種能給企業帶來巨大效益的資本。人盡其用,就能讓公司的生產經營創造更多的價值。

如何建立一個完善的勞動管理制度,是每個企業都應該重視的事情!

一個完善的勞動管理制度,能夠幫助企業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為企業避免更多的勞動人事糾紛,不但可以省去更多的人力物力去解決糾紛,也可以規避因為人事變動而給公司帶來巨大的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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