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后先被降职为文员,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怀孕后先被降职为文员,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案情分析

王女士于2013年8月入职某单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岗位为行政主管,每月工资2800元。2013年9月,王女士发现自己已经怀有近两个月的身孕,她向单位说明了此事。2013年10月,单位以进行职务调整为名将王女士降为一般文员,月工资降低至1200元。王女士认为以自己的学历和工作经验不能接受这样的安排,并认为单位是在迫使其自动离职。2014年2月,单位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解除理由为:王女士的表现未能满足单位的要求。王女士认为,被降职是因为单位对怀孕女职工的歧视,被解雇更是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于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审理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给予王女士经济赔偿。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并向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公司诉称:王女士进入公司之时,对公司隐瞒了自己已经怀孕的事实。而根据公司不成文的人事惯例,孕期的女性是不可能被录用的。王女士当时还表示自己在三年之内不会考虑怀孕。公司据此认为,王女士主观上存在欺瞒的恶意,公司可以据此将其解雇。王女士辩称:初入公司时尚未发现怀孕,所以主观存在恶意的说法是说不通的。

怀孕后先被降职为文员,后被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与王女士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照相关规定,女职工在特殊劳动保护期间,劳动合同期限应自动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届满时为止。公司单独解除劳动合同不成立,依法应按王女士的主管工资待遇,支付王女士孕期、哺乳期的工资总计2.24万元。

案例分析

如果女职工的行为符合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依法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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