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哪些退役军人没有部队、地方一次性退役金?

作者|军路君

解答:哪些退役军人没有部队、地方一次性退役金?

日前,我们推送了一条《4条干货!退役士兵必须知道的地方退役金领取!》。事后,有很多关注军路的网友前来咨询自己没有领到退役金的问题。

譬如,网友@真爱一生LYH就说:我09年士官退伍的,怎么没有地方退役金呢?经济补偿呢?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也没有啊?小编?(江西的)

对此,我们查询了一下江西省的政策。江西省自2013年下发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府厅字[2013]7号)文件明确规定4类发放对象:

1、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义务兵和士官退出现役的;

2、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3、符合退休安置条件的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自主就业的;

4、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按照入伍时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排工作条件,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

其实,提问的退役士官网友,无论是否是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其退役时间是在该省政策出台之前退役的,也就是在退役时还没有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的政策,故是没有退役金的。

在此,针对共同关注的问题,从国家的政策上解答,这些人是没有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包括退役时部队发放的4500元/年的一次性退役金:

一是2011年11月1日以前,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因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在201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生效。该《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给予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及发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而在《条例》施行,并没有该项条款的规定出台,故不符合发放要求,也就没有退役金。

二是2011年1月1日以后,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且选择转业安置的退役士兵。

因为《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明确规定,该项补助是针对“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行的一次性经济补助(补偿),选择转业则由政府安排工作,不属于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故没有部队及地方发放的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当然,符合政府安置工作的,退役时自愿放弃转业安置,选择自谋职业的,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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