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路怒症」!別讓小事故變成大糾紛~

拒绝“路怒症”!别让小事故变成大纠纷~

駕車途中

難免發生擦掛糾紛

什麼才是處理事故的正確姿勢?

一起通過這個案例瞭解一下~

拒绝“路怒症”!别让小事故变成大纠纷~

電瓶車被轉彎公交車逼倒,怒火中燒毆打公交車司機,小小的行車糾紛變成了互毆,公交車司機輕傷,電瓶車駕駛人入獄。點擊音頻收聽檢察官說法——《行車糾紛,兩敗俱傷》

案情回放

2017年12月的一天,張軍(化名)像往常一樣騎著電瓶車準備去上班。此時正是早高峰上班時間,道路上車水馬龍,熙熙攘攘。

當張軍行駛到日月大道和成飛大道十字路口時,正好遇見了與張軍同向行駛的78路公交車。隨後78路公交車往右拐進入了成飛大道。由於公交車車身較長,轉彎幅度偏大,張軍為了避讓轉彎的公交車,趕緊猛拐電瓶車,但由於動作太急,一時沒有控制住平衡,張軍連人帶車一起摔倒在地。

前一天晚上剛下過雨,路面還有一些積水,摔倒在地的張軍見自己衣服被弄髒,不禁怒火中燒。

刮到人了!刮到人了!停車!你停車啊!

張軍

由於張軍摔倒的位置正好位於公交車車身右後側的視線盲區,公交車司機李明(化名)根本沒有注意到有人摔倒了;車上乘客們說話的聲音、道路上車輛鳴笛的聲音完完全全將張軍的聲音覆蓋了下去,李明也壓根沒有聽到張軍的叫喊。公交車繼續向前行駛,最後在距張軍約100米左右的紅綠燈路口停了下來。

此時的張軍早已失去了理智,他越想越氣,隨即拿起電瓶車上的U型鎖,追上正在等紅綠燈的78路公交車,他繞到司機座位旁邊的窗口,二話不說,用U型鎖對準司機李明的頭部狠狠砸了下去。張軍這一擊,只打中李明的左耳。

拒绝“路怒症”!别让小事故变成大纠纷~

李明

拒绝“路怒症”!别让小事故变成大纠纷~

你怎麼打我?

我打的就是你,你一個公交車司機不好好看路,我在那正常騎車,你一個拐彎摔了我一跤不說,我喊你你倒是停車啊,開著車跑得飛快,要不是有這紅綠燈我還逮不找你了。

咱有話好好說成不成,公交車本來拐彎就有視野盲區我根本沒發現你摔倒了,而且公交車裡面噪音這麼大,你喊我哪聽得見啊。

你還狡辯,你看我怎麼修理你。

張軍

此時,無緣無故摔了一跤的張軍和無緣無故被打的李明都憤怒到極點,早已將理智拋諸腦後。李明拉上手剎,打開公交車前後門讓乘客下車,然後走到公交車前門與張軍拉扯在一起。

張軍手持U型鎖和李明互毆,二人從車門處打到車輛前側,又從車輛前側扭打到地上,此時,來來往往的車輛、被扔在一旁不知所措的乘客、看熱鬧的群眾都聚在一起,道路上一度十分混亂。直至警察趕赴現場,才將二人控制。

經鑑定,李明右手第二掌骨骨折、左耳等多處損傷系輕傷二級。2018年3月張軍因故意傷害罪被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李明因毆打他人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區分局處以行政拘留三日的行政處罰。

本期檢察官

拒绝“路怒症”!别让小事故变成大纠纷~

青羊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

助理檢察員曾修文

檢察官說法

互毆行為屬於違法行為。本案中,張軍與李明因行車糾紛發生互毆,最終致使李明輕傷二級,張軍因此獲刑入獄,李明也受到行政拘留的處罰。

拒绝“路怒症”!别让小事故变成大纠纷~

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存在兩個誤解:

第一個誤解:

兩個人互相進行毆打,你打我一拳,我踢你一腳,如果誰也沒有佔到誰的便宜,那就不算是違法。這其實是錯誤的理解,互毆只是毆打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但並不能否定毆打的性質。根據《治安處罰法》相關規定,毆打他人應接受相應的行政處罰,若觸犯《刑法》的規定,則可能構成犯罪,被處於刑事處罰。

第二個誤解:

混淆互毆行為和正當防衛行為,認為“對方先動手打了我,我再動手打他屬於正當防衛”。但現實生活中的互毆絕大多數時候都會有人先動手,因此不能簡單以誰先動手繼而認定後動手的人屬於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週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正當防衛如何判斷

互毆行為屬於違法行為,而正當防衛屬於法律所允許的行為。那我們要如何判斷一個行為是互毆行為還是正當防衛行為呢?如果一個行為構成正當防衛,那麼他肯定就不是互毆行為。因此,我們可以從分析一個行為是否構成正當防衛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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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一個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可以從四個方面入手。

1、正當防衛的目的

只有在在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遭受不法侵害時,才可以 實施正當防衛。本案中的李明之後打開公交車門與張軍扭打在一起,雙方均不是為了防止不法侵害,而是抱著“捱打之後要打回去”的心理,因此二者都不具有正當防衛的目的;

2、正當防衛的時限

只有在遭受不法侵害時,才可以進行正當防衛。當行為人還沒有實施不法侵害,或者不法侵害已經完成時,即不能實施正當防衛。若本案張軍完成了對李明的毆打後已經離開,但李明卻追上前對張軍實施毆打,此時李明的行為超出了正當防衛的時限,因此也不能構成正當防衛;

3、正當防衛的對象

只有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才能構成正當防衛。

4、正當防衛的限度

防衛應在一定範圍之內,應以制止侵害為限。當行為人已經停止侵害甚至已經喪失侵害能力,防衛人仍然對行為人進行毆打,則明顯超出正當防衛的限度,不屬於正當防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1款規定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市道路越來越寬闊的同時也越來越繁忙,車輛的增加、人口的增多使得道路上車與車之間、人與人之間,人與車之間的糾紛也越來越多。糾紛雖然不可避免,但我們可以卻可以選擇糾紛的解決方式,拳頭與怒罵只能帶來矛盾的激化,最後導致無可挽回的嚴重後果。多一份理解,少一絲責備;多一些溝通,少一些爭吵;多一些理智與思考,少一些衝動與蠻橫,只有這樣才能形成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維護城市的安寧與穩定。

【圖片來自網絡】

主管:成都市司法局

總編:傅澤濤 主編:張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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