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官方首次就自動駕駛合作達成共識:涉路測規則等方面

據日本NHK電視臺5月29日報道,日本經濟產業大臣世耕弘成28日與到訪日本的中國工信部長苗圩舉行會談。雙方就汽車領域等的合作事宜交換了意見。

世耕在會晤中說:“中國致力於對外開放和結構改革,日中之間的溝通交流和信息共享變得越來越重要。”對此,苗圩回應稱:“中日兩國是重要的經貿夥伴,願進一步擴大雙方在各領域的合作關係”。

據報道,雙方在會談中一致同意,兩國將在自動駕駛的公路測試規則,以及通信基礎設施國際標準制定等方面開展合作。同時,根據本次達成的協議,兩國今年7月將在北京舉行事務級磋商,並在年內由兩國官民合作舉辦技術開發研討會。

報道稱,日中兩國在政府層面就自動駕駛合作達成共識尚屬首次,日方希望向中國市場推廣普及日本企業的先進技術。

中日官方首次就自動駕駛合作達成共識:涉路測規則等方面

日本路測法規

為鼓勵和規範公共道路測試自動駕駛技術,日本內閣府宣佈從2017年9月到2019年3月在國內部分高速公路、專用測試道路上進行自動駕駛汽車測試。日本警察廳作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執法主體單位,於2015年10月組織開展了自動駕駛技術相關政策課題的研究,於2016年5月發佈了課題研究報告並頒佈了《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指南》。2017年6月,日本警察廳發佈了《遠程自動駕駛系統道路測試許可處理基準》,允許汽車在駕駛位無人的狀態下進行上路測試。

1日本警察廳《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指南》

2016年5月,日本警察廳頒佈了《自動駕駛汽車道路測試指南》,明確駕駛人應當坐在駕駛位上,測試車輛和駕駛人均應符合並遵守現行法律法規。

1.1 對測試機構的要求

日本警察廳對組織實驗的測試機構(實施主體)提出了明確要求:

(1)測試機構應充分認識到,上路測試尚未實用化的自動駕駛汽車可能會對交通參與者的交通出行帶來不便和安全隱患,因此測試機構應採取足夠的安全措施。

(2)測試機構應採取分階段測試策略,逐個確認自動駕駛系統功能的安全性。首先應在實驗場地上進行測試驗證,然後選擇意外交通事故發生可能性較小的公共場地(如行人和自行車較少、車流量較小的公共道路)進行測試,充分驗證系統安全性後,再逐步過渡到複雜交通環境下的道路進行測試。

(3)測試機構應事先確認測試道路周邊交通環境,並依據測試目的、測試內容以及道路交通狀況,切實採取適當的安全措施。具體安全措施包括:通過宣傳單、宣傳牌等方法,提前向當地居民和道路參與者告知測試時間和地點;測試時,安排相關車輛伴隨同行,確保測試過程的安全;測試車輛的車身上標示“正在進行自動駕駛系統測試”,提示沿途交通參與者;安排相關人員乘坐在測試車輛上,負責觀察自動駕駛系統情況,協助駕駛人開展工作。

(4)測試機構應對測試駕駛人以及乘坐在測試車輛內的相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包括遇到交通事故、車輛故障等緊急情況下的處置要領的培訓,並形成書面材料。

(5)測試機構應對測試汽車進行損失賠償責任險、任意險等投保,確保具備相應意外事故賠償能力。

(6)開展全新的自動駕駛功能或大規模的道路測試時,測試機構應制訂相應的道路測試計劃,並報告當地警方、市政/交通運輸部門,以便各方瞭解測試車輛的功能、測試道路的現行交通狀況和可能的道路施工安排等。道路測試計劃應包括測試時間和地點、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功能、擬採取的安全措施等內容。

(7)發生交通事故後,測試機構和測試駕駛人應按照《道路交通法》第72條的規定,立刻停止駕駛,救援受傷人員,採取道路預警措施,並向警方報告事故情況。同時,測試機構應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在採取糾正措施前,應停止開展同類的道路測試工作。

1.2 對參與實驗的駕駛人資質要求

為確保測試安全,日本警察廳對參與實驗的駕駛人提出了嚴格的要求:

(1)持有測試車輛對應類別的駕駛執照,具備多年駕駛經驗。

(2)在實驗場地上實際駕駛過測試車輛,熟悉測試車輛的自動駕駛系統原理和特點,嫻熟掌握緊急情況下的駕駛操作要領。

(3)清楚知曉並簽字確認,若在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駕駛人必須承擔《道路交通法》規定的駕駛責任和義務。

(4)必須乘坐在測試車輛的駕駛位上,並始終觀察和監視周圍道路交通情況以及車輛狀態,在發生系統軟/硬件故障等緊急情況時能夠進行手動操作,確保駕駛安全且不危害他人。

(5)在交通量少、視野開闊的路段(即緊急操作的可能性較低的情況下),允許駕駛人把手放在扶手或膝蓋上保持放鬆姿勢,但在視野不開闊或交通量較大的路段(即緊急操作的可能性較高的情況下),駕駛人應當握住方向盤等操作裝置,或把手放在貼近操作裝置的位置,以便能夠迅速進行操作。

1.3 對測試車輛的安全技術要求

日本警察廳要求測試機構首先應在實驗場地內測試,然後才能在公共道路上開展測試。具體的安全技術要求包括:

(1)符合《道路運輸車輛安保基準》規定的安全要求。

(2)在實驗場地內開展充分細緻的測試駕駛,確保自動駕駛狀態下的測試車輛能夠安全行駛。實驗場地包括:測試機構自有的專用測試道路;汽車專用賽道;汽車安全駕駛中心安全駕駛中央培訓所;汽車產業專業研究機構和指定汽車駕駛培訓學校的封閉測試場地等。

(3)車身上標示“正在進行自動駕駛系統測試”的字樣。

(4)安裝行駛記錄儀和交通事故數據記錄儀等裝置,用於記錄行駛過程中車輛運行狀態和周邊交通情況,收集包括車輛運行狀態信息在內的各種傳感器數據和工作狀態。

(5)自動駕駛系統應確保在發生緊急情況時駕駛人能夠進行手動駕駛操作。當自動駕駛系統發生故障或超出自動駕駛功能限制時,測試車輛應留出充裕的時間,通過聲音提示駕駛人進入手動駕駛模式。

(6)在自動駕駛和手動駕駛模式間切換時,應對車輛操作進行恰當的授權,如自動駕駛模式開啟或結束時,通過鳴響警示音進行提示。

(7)測試機構應根據《網絡安全基本法》的規定,切實採取網絡安全防護措施確保自動駕駛系統安全,防止網絡非法入侵。

(8)自動駕駛系統軟件升級(包括已通過道路測試確認了安全性的自動駕駛系統上新增功能),均應重新在實驗道路上進行測試,確認系統軟件安全可靠後,才可進行道路測試。

2日本警察廳《遠程自動駕駛系統道路測試許可處理基準》

鑑於目前《道路交通國際公約》和日本《道路交通法》規定了“汽車需要有駕駛人駕駛”,而未來全自動駕駛汽車“既無駕駛人又無需掌控方向盤”,日本警察廳為推動遠程自動駕駛系統實用化技術的開發,頒佈了《遠程自動駕駛系統道路測試許可處理基準》,將遠程監控員定位為遠程存在、承擔現行道路交通法規上規定義務和責任的駕駛人。日本警察廳將修訂各都道府縣的公安委員會交通規則,計劃2017年底受理測試機構的許可申請。

2.1 審查標準

申請的測試機構(實施主體):對申請的測試道路反覆調查,觀察和掌握沿線行人突然穿行等實際可能發生的交通事件;確認測試車輛能夠安全地在道路上行駛。

申請的測試場地和測試時間:選擇無線通信不會中斷的場所進行測試;避開明顯影響公眾正常通行的路段和時間段;原則上試驗從最初1輛開始逐輛增加。

申請提交的安全措施:測試車輛正面、側面和背面應貼有正在試驗的標識;制訂應對緊急狀況的制度和安全實施計劃。

申請的測試車輛和遠程自動駕駛系統:測試車輛應符合《道路運輸車輛安保基準》;遠程監控員可以正確操控所有測試車輛的制動功能;遠程監控員可通過電子屏幕及音視頻,掌握測試車輛周圍狀況和行駛方向的狀況;當無線通信應答超時不響應時,測試車輛應當自動停止行駛;在必要情況下,遠程監控員可以與車內人員通話。

申請的遠程監控員:應當持有與測試車型相符的駕駛執照;遠程監控員清楚知曉作為事實上的車輛駕駛人所承擔的義務和法律責任。

審查流程:測試機構向測試道路所在行政轄區的警察局提交申請材料;收到申請材料後,警察局將指派相關警員(原則上是從事駕駛證考試的考官)乘坐測試車輛進行道路行駛測試,由1名遠程監控員操縱所申請測試的遠程自動駕駛系統(該遠程監控員應當在申請人員名單內)。該警員對測試車輛能否遵守交通法規的情況進行審核,審查合格後,由警察局長簽發有效期不超過6個月的測試道路使用許可文件。對於測試道路跨行政區域的,則需要獲得各行政轄區警察局長的許可文件。

2.2 許可實施條件

實施場所和實施時間:嚴格按照申請的時間、路段及行駛要求進行測試;只允許使用申請的測試車輛和遠程自動駕駛系統;不允許所申請的遠程監控員以外的人員使用遠程自動駕駛系統操縱測試車輛;只允許利用遠程駕駛系統操縱測試車輛行駛(除駕駛人坐在測試車輛駕駛位上);同一測試車輛只允許1名遠程監控員進行操縱;在開展測試前,測試機構應事前向當地居民宣傳和說明測試內容。

行駛要求:遠程監控員的駕駛證副本和測試道路使用許可文件副本應放置於測試車輛內;不得有任何妨礙遠程監控員視野和動作的物體/裝置;測試期間遠程監控員應始終保持監視狀態;行駛速度應低於普遍車輛的安全停車距離對應的速度;測試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時,測試機構應及時向警方報警並停止測試,將測試車輛記錄的視頻、音頻資料、遠程監控員的視頻、音頻資料和通訊日誌等信息遞交警方。

據悉中國將在自動駕駛的公路測試規則,以及通信基礎設施國際標準制定等與日本方面開展合作,未來路測政策會有怎樣的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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