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说酒驾

我再说酒驾

酒驾这一全球性社会问题,在国际和国内的各大新闻媒体上时不时会有报道,那一次次惨不忍睹的场面、那一声声哀婉凄凉的恸哭,总是令人扼腕捶心,引发诸多的思考!

即便教训如此凄惨沉痛,在我上班期间几乎每天都有涉嫌危险驾驶(酒驾)的犯罪嫌疑人要被刑事拘留。

2010年8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提请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将醉驾、飙车等情节恶劣的行为,拟列定为违法犯罪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 》,首次将醉酒驾车这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和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我再说酒驾

短短九个月时间,一个刑事立法瓜熟蒂落!

执法实践整整过去了六个年头,酒驾的发案率虽然得到了大幅下降,但是心存侥幸者依然大有人在,实在是令人费解!

为了不惊扰小学即将毕业的女儿的作息,我已经养成了下班后自觉把手机铃声设置在振动状态。干我们这个行业的人,手机24小时开通几乎就是行业内部铁定的纪律。我也就不卖什么关子了——从部队转业回到地方,迄今已从事看守所工作第15个年头了,前后算来我与“犯人”打了近30年的交道。

今天是2018年元旦佳节的前夜,正好轮休,我领着女儿到小区外面转了一大圈。夜晚的城市上空被五彩绚烂和尖锐震耳的烟花爆竹所渲染,人们都冒着严寒涌到广场上去观看烟花炸裂的壮观景象,共同庆祝新时代开局之年的第一天莅临!

看完烟花燃放,人们或开车、或步行,纷纷忙着往各自的家里回——塞上的天气实在是太寒冷了——春寒料峭。

女儿的 “期末复习冲刺卷”在出门前就已经做完了,回家后就自觉地洗了漱睡觉去了,因为明天她还得正常去上学。我被寒冷完全给激清醒了,再打开电脑,继续完成我去年未尽的写作计划——才只一天之隔,不,是一时之隔啊——2017年就与你、与我、与我们挥手作别了……

睡梦中,感觉大地一直在震颤——我伸手想抓住一些什么,但是什么也没有抓住。突然间,一声霹雳猛响——我被微信视频的手机振铃声给惊醒了!微信视频的手机振铃声好像还无法设置成振动状态,要想拒绝那种人人皆知的声响,对于今天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好像只有两个办法:一是关闭手机;二是手机不在服务区内。

一个显示“媒体朋友”的微信发来了视频聊天的信号,我也是真的服了,都凌晨两点多钟了呀!这位老兄也真是够疯狂的了——跨年狂欢竟至如此深夜。我赶紧点开接收按钮,开灯望向卧室的房门,幸好房门是关着的。

“元旦快乐!”

“元旦快乐!”

我再说酒驾

我们彼此互道了新年问候。

这位老兄与我也只有一面之缘,竟如此热忱,凌晨了还不忘亲自打电话给我送来问候——手机对话框的顶端有三个未接来电显示;他就直接采用微信视频通话的方式来叫醒我。我也是真的十分感动!

“老兄,打搅你了,实在对不起啊!”问候过后他紧接着就对我表示歉意。我们平时在手机微信上是经常互相问候的,我偶尔也看一看他在朋友圈上发送的链接,基本情况大致是了解的。他写的一些关于“社会现象”的监督报道,我也时不时能在我关注的那个微信公众号上看得到。

紧接着他就说:“刚刚接到我的一个小兄弟的来电,他只喝了一杯白酒,只喝了一杯,刚刚在开车回家的路上被交警给查住,带走了。”

我整个人一下子就全蒙了!原来,他是利用我在看守所工作多年,认识交警上的同志们多而来为他的“小兄弟”酒驾求情、开脱罪责的!

顿时,一种强烈的悲哀袭上了我的心头。

我是没有这个权力的。我也不能。都到了这个年龄了,早已过了不惑之年,我是不想再惹任何人不痛快的,而且还是在新年的第一天。就对他说,内部规定十分严厉(事实也是这样的),不准任何人妨碍执法办案,特别是在涉及办理“酒驾”的案件上,一刀切,没有任何余地可讲。如果仍有执迷不悟、顶风违纪的内部人员替他人说情开脱罪责,单位一律先停止说情者执行职务、而后再调查处分。云云。我总算把他的“请求”给推辞掉了。

关于酒驾处罚的标准,有必要给同志们再次厘清一下。

据《华建网》,2018最新酒驾处罚标准:“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醉酒驾驶: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辆,吊销驾照,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经过判决后处以拘役,并处罚金。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知识关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依法惩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侦查、起诉、审判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二、前款规定的‘道路’、 ‘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三、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 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四、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五、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判处罚金,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情况,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金数额。

六、公安机关在查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时,对查获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和抽取血样过程应当制作记录;有条件的,应当拍照、录音或者录像;有证人的,应当收集证人证言。

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八、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侦查、起诉、审判。

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根据案件情况,可以拘留或者取保候审。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对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小区通行道路适用醉驾。

据三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意见》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认定问题;二是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从重处罚的具体情形;三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数罪并罚、适用罚金刑等有关定罪量刑的规定;四是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收集证据、采取强制措施等有关程序的规定。

《意见》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有关负责人强调: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亦属于道路范围,在此醉驾也构成危险驾驶罪。

呼气前饮酒难逃认定。《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有关负责人还说,《意见》对逃避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的行为作了特殊规定。一是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已达到《意见》规定的醉酒标准,却在抽取血样前脱逃的,可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二是犯罪嫌疑人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的,以其饮酒后的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是否醉酒的依据。

八种从重处罚情形: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 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 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 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 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 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 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 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罚款1000元—2000元、记12分并暂扣驾照6个月;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罚款5000元,记12分,处以15日以下拘留,并且5年内不得重新获得驾照。”

可以说,大家对名人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件都比较关注,因为他们是公众人物。

2011年5月9日晚,以歌曲《同桌的你》而成名的音乐人高晓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四车追尾、三人轻伤的后果。10日下午,高晓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刑事拘留。他是醉驾入刑实施第8天后,第一个被抓的名人。

最终,高晓松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罚款4000元人民币。

用高晓松自己的话说:“酒令智昏,以我为戒。”

然而,2017年10月5日晚,央视《新闻联播》主持人郎永淳也因醉酒驾驶,与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剐蹭。驾驶员宋某报警后,警方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刑事拘留了郎永淳。2017年11月3日上午,郎永淳以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3个月,罚金4000元人民币。

可能普通老百姓的酒后驾驶案件就不那么备受关注了。事实是我所在的这个县(区)级看守所里,平均每天都有因为醉酒驾驶而被刑事拘留的人。我们在在押人员入监第一次谈话时问他们,知道醉酒驾驶要被判刑吗?回答都说知道。已经实施整整6个年头了,几乎每天都有交警上路、上街检查酒驾,为什么还不能引起大家的足够重视呢?回答往往令人哭笑不得——当时估计,应该不会碰到交警吧?——多么愚蠢的侥幸心理呀!

而当他们进入监室里看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才明白自己已经“沦为监下囚”了。

酒驾,无论对自己、对家庭,还是对受害方及其家庭,都已经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和不可挽回的损失!悔亦晚矣!

我前面说过,关于酒驾,特别是醉酒驾驶,一经查实,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几乎一律采取零容忍态度,规定是十分严厉的。

还是那句妇孺皆知的老话: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莫因杯中酒,醉驾毁人生。

(2018.1.3写于陕北榆林)

作者简介:武俊祥,陕西省作家协会会员,西北大学作家班高级研修班学员。

來源: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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