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否決網貸「先予仲裁」!玖富、團貸等受衝擊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送《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批覆,批覆內容顯示,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此,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據《法制晚報》此前報道,湛江仲裁委與玖富集團、團貸網等多家大型P2P網貸公司合作,去年以此模式在全國大範圍受理網絡仲裁150餘萬件,標的額400餘億元。

“先予仲裁”爭議不斷

一直以來,對於是否可申請“先予仲裁”爭議不斷。

據網貸天眼報道,此前玖富網在追討一起小額貸款案件時曾申請執行湛仲“先予仲裁”裁決,彼時陽泉中院並未進行執行,並給出相應解釋:“仲裁是解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方式,系對已經發生的糾紛作出裁決。湛江仲裁委員會在還款期限屆滿前即糾紛尚未形成的情況下,以借款人屆期不能還款為假設前提作出預決,不符合仲裁法的相關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不久前,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簡稱“廈門中院”)官方微信發佈《廈門中院對“先予仲裁”執行說不!》一文,指責湛江仲裁委(全稱“湛江仲裁委員會湛江國際仲裁院”)根據“先予仲裁”模式做出的網絡仲裁裁決。

由此,“先予仲裁”是否合法,可否獲得法院的強制執行,引起了廣泛關注。

據瞭解,2014年,佛山仲裁委員會金融仲裁院揭牌成立。2016年11月,南海引入湛江國際仲裁院,在南海法院旁設立金融高新區金融仲裁庭,並在2017年2月正式運營。

2018年5月30日,廈門中院通過微信公眾號發佈文章稱,2017年以來,大量由湛江仲裁委仲裁的北京某公司申請的網絡P2P小額借貸糾紛執行案件湧入廈門中院。這批案件的執行依據均為湛江仲裁委根據“先予仲裁”模式作出的網絡仲裁裁決。

廈門中院認為,該批案件所涉仲裁書裁決內容不屬於給付內容明確之情形,應駁回申請執行人的執行申請。

稍後,湛江仲裁委發佈長文回應稱“地方法院無權否認”該仲裁模式。

該長文顯示,全國已有100多家中級法院執行湛江仲裁委此類案件,執行回款不少,“這些法院認可多元化調解仲裁模式,為維護金融秩序,促進金融行業正常運轉作出了貢獻,盡了法官的職責”。

湛江仲裁委還在該長文中稱,有幾十家法院在執行前到湛江仲裁委進行了調查和溝通,取得了一致的共識。“作為一種新嘗試仲裁模式,能得到這麼多法院的理解和支持,已是相當了不起了。”

湛江仲裁委也指出,這些法院都不同程度執行了,也未出現什麼大問題。“唯一就是有的法院執行壓力大,為了不影響法院的執行率,湛仲也勸申請人 多自催,少申請執行,有的可先撤回等待借款人還款,各方已達成一致意見,就是廈門中院受理的20多宗也撤回10多宗(這有相關手續為據),所謂大規模湧入 廈門中院的公眾文完全不顧事實危言聳聽,混淆上下視聽。”

據《法制晚報》此前報道,湛江仲裁委與玖富集團、團貸網等多家大型P2P網貸公司合作,去年以此模式在全國大範圍受理網絡仲裁150餘萬件,標的額400餘億元。

網絡仲裁:時間短、成本低、效率高

監管不斷收緊背景下,如何降低催收成本以及保證催收的合法性、合規性是各家平臺非常重視的問題。

據新金融深度瞭解,目前,互金平臺的催收方式主要有三種,首先是內部催收,也就是平臺自設催收部門進行催收工作,一般而言,M1以內屬於內催。超過M1後,平臺會委外催收,打包給第三方催收公司。還有一種即是新興的仲裁。

目前,網絡仲裁已經成為不少互聯網金融平臺貸後的重要催收方式,而先予仲裁也在2017年廣泛引用。

此外,清流Club此前報道,關於互聯網仲裁的特點,有法律人士表示:“與法院訴訟不同,仲裁可以由當事人雙方提前約定進行爭議處理的仲裁機構,沒有地域限制,另外,仲裁機構出具的裁決書具有‘一裁終局’的特點,即以一次性裁決結果為準。”

互聯網仲裁的另一個特點是,可以通過線上業務系統,根據同案類裁的方式進行批量處理,同時可通過網絡郵件、短信等方式通知借款人應裁、送達裁決書等。

新金融深度查詢北京仲裁委員會官網發現,仲裁收費辦法顯示,仲裁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和案件處理費。

其中案件受理費根據爭議金額不等,收取費用也不等。例如1千元一下部分(含1千元)收取受理費100元,1千元至5萬元(含5萬元)收取100元加爭議金額1000元以上部分的5%。

最高法否決網貸“先予仲裁”!玖富、團貸等受衝擊

案件處理費收取同樣有不同標準,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收取處理費5000元,2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收取處理費5000元加爭議金額20萬元以上部分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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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據業內人士透露,目前通過互聯網仲裁從申請仲裁到出裁決書,一般僅需要5-7天左右時間。

業內人士:“先予仲裁”違背仲裁的基本原理

事實上,此次爭議不在於“仲裁”而是在於“先予仲裁。有業內人士向新金融深度表示,先予仲裁和仲裁是兩碼事,仲裁是對發生糾紛後採用的糾紛處置方式。先予仲裁就是在還沒有爭議就判決,這是不對的。

除此,據網貸之家報道,按照業內人士說法,“先予仲裁”協議往往約定:出現糾紛被申請人放棄一切質證,或答辯,或管轄權異議,或仲裁員迴避等權利。

浙江互聯網金融聯合會總監事,浙江大學互聯網金融研究院副院長、法學院教授博導李有星曾向網貸之家表示,仲裁是民間準司法形式,是解決當事人爭議糾紛的一種方式。有爭議糾紛才有仲裁,仲裁需要規定的程序和實體裁決,缺乏符合程序規定的裁決不是正當裁決。“先予仲裁違背仲裁的基本原理,無法獲得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裁定不予執行是正確的。”

附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18]10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

(2018年5月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40次會議通過,自2018年6月8日起施行)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關於“先予仲裁”裁決應否立案執行的請示》(粵高法[2018]99號)收悉。經研究,批覆如下: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仲裁機構根據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人民法院經審查,符合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相關規定的,應當依法及時受理,立案執行。但是,根據仲裁法第二條的規定,仲裁機構可以仲裁的是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此,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你院請示中提出的下列情形,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的“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

一、仲裁機構未依照仲裁法規定的程序審理糾紛或者主持調解,徑行根據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在糾紛發生前簽訂的和解或者調解協議作出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的;

二、仲裁機構在仲裁過程中未保障當事人申請仲裁員迴避、提供證據、答辯等仲裁法規定的基本程序權利的。

前款規定情形中,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以約定棄權條款為由,主張仲裁程序未違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人民法院辦理其他合同糾紛、財產權益糾紛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執行案件,適用本批覆。

此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室秘書一處

2018年6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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