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野蛮发展背后的疑问

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


互联网小贷法规

(一)小额贷款业务现行监管规定

1、国务院部门制订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282号

2、地方性规范性文件(仅部分举例)

(1)《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深府[2011] 135号)

(2)《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等四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8]39号)

(3)《广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粤金[2009]10号)

(4)《重庆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渝办发[2008]239号)

(二)互联网小贷规范性文件

关于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的专门规定,目前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关于互联网小贷的规范性文件,除了《十部委指导意见》外,全国各地的“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的政府或金融局针对当地互联网小贷出台过一些规范性文件。目前“互联网+小贷”试点区域主要集中于上海、广州、重庆、深圳等省或省级市,上述试点省、市多出台了关于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对互联网小贷进行规定。

拷问

1.放贷规模

很多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接入人行征信系统,所有贷款数据无需上传人行受监管。放贷规模(各地方不同,最高融资规模:自有资金=2:1)无法核实。

这类互联网小贷公司按受资金方委托形式操作放贷(中介形式规避超贷风险)。借款合同有的没有写借款方,有的巧立虚设债权方。但是又提供不出委托协议。

这种委托协议的放贷是不是涉嫌超额放贷,以贷转贷。这部分放贷的资金算不算在自有资金,融入资金(200%)里?涉及虚假的资金方这种借款合同是不是无效?通过司法诉讼是不是可以撤销?

荒唐 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野蛮发展背后的疑问

注册资金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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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规要求

2 内部担保

互联网小贷公司内部关联公司以贷后担保的名义收取担保费用。这部分既然有明文规定不允许,但又普遍存在。

这种行为如果有逾期,债务人承担了保险费用,逾期应该由保险方垫付。后续催收应该债权方催收本金利息?还是保险方催收保险违约费用?

3偷税漏税

如果贷款规模无法监控,超出放贷额度的利息所要承担的利息税又如何核实?所有互联网小贷公司收取服务费,管理费这部分都可以推算出贷款规模,那么要规避超贷的风险这部分是不是又可能虚报经营性收入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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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监管制度

希望得到相关人士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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