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受让人起诉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案由?

债权转让后,债权让与人起诉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案由?

问题:

A与B之间存在买卖合同,A购买B50万元的货物,A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合同约定XX仲裁委员会仲裁。后来B与C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货款50万元转让给C并通知了A,现在A仍然拒绝向C偿还,约定向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合同签订地在B处。C准备向法院起诉,但是问题是,C应该向哪个法院起诉,是按照A与B买卖合同还是按照B与C债权转让合同确定管辖。

结论:

债权转让后,债权受让人因原合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要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属于因履行原合同发生争议,应当以原合同作为确定案由以及争议解决方式和管辖的依据。

适用范围:

本文只涉及因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受让人要求原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依据: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合同权利方将其依据合同享有的债权通过协议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就原合同债权的转让而订立的合同,即为债权转让合同。

债权转让的条件有三:一是存在有效的债权;二是债权依据法律和合同不存在不得转让的情形;三是债权人与受让人的转让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转让既可以是全部债权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债权的转让,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原合同权利义务的具体内容并未改变,只是权利义务的主体发生了变化。

在确定案由以及管辖时需要注意区分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的究竟是哪份合同,是基于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的纠纷还是基于原合同发生的纠纷。

1.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因债权转让合同而发生的纠纷,并非是因原合同而发生的,自然不应当以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

2.如果在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的,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按照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3.对当事人的分析亦可以帮助确定案由。因原合同履行发生的争议,诉讼当事人多为债权受让人与原合同债务人,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权利提出抗辩时,还可以将债权人列为第三人。而因债权转让合同发生的案由,诉讼当事人就是债权人和受让人。

一、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第70项“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

《平江法院案例》:基本案情:李某在本县经营一家干货店,张某经营一家小餐馆,张某常在李某店中进货,欠了张某货款四万元。2011年3月,李某干货店亏损,遂将张某的四万元债权转让给本案原告向某,同时通知了张某。该款后经向某多次向张某催讨,张某已货款计算错误为由迟迟不肯还款,向某无奈,一纸诉状将张某告上法庭。

接到本案后,主审法官在给该案定案由时左右为难,主要有两种意见。

一是应定为债权转让合同。持该意见的法官认为,李某与张某是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因李某与向某的债权转让关系终止。向某现起诉张某,是因为债权转让发生后,张某不履行相应的义务而引起的,所以该案应定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二是应定为买卖合同。持该意见的法官认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指因债权在转让过程中或转让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而发生的纠纷。李某与向某才是债权转让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该债权转让现已完毕,该债权最初是因买卖关系而引起的,债权转让并未改变其性质。现向某起诉张某,是因为张某对原合同的履行持有异议,所以该案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第70项“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债权转让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则应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如果债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因原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则案件诉讼标的是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按原合同类型确定案由”。根据该规定,该案案由最终确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解决,包括管辖。

最高院案例:1998年8月10日,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河南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与鑫泉贸易(私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泉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相互供货关系。1999年10月2日,鑫泉公司与辽宁渤海有色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对河南公司的全部债权转让给辽宁公司,用以清偿鑫泉公司欠辽宁公司的债务等。1999年10月8日,辽宁公司依据债权转让协议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辽宁公司是以债权转让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其与河南公司未直接签订合同,事后双方又未能达成仲裁协议,故辽宁公司在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其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鑫泉公司与辽宁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书面通知了河南公司,因该债权是基于原合同产生的,且需依附于原合同实现。辽宁公司接受债权转让协议,其中应包括解决争议的条款。而依据鑫泉公司与河南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双方解决权利义务争议要通过仲裁裁决,因此,辽宁公司要实现其受让的权利,亦需要通过仲裁解决。故本案应依据仲裁条款的约定,通过约定的仲裁机构裁决,人民法院不应受理。

债权受让人起诉原债务人履行债务,如何确定案件的管辖、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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