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女士提问:
2013年我和老公分别买了一份重大疾病类保险,这个保险我们一直在交。直到2017年,我老公突然失踪,至今未找到人。这个保险我们还有必要交么?老公生死未卜,可以因为失踪索赔身故保险么?
回答:赵女士您好,由于您说的比较简单,现在也根据您的描述进行要点回答,仅供参看。具体结果您可以根据保险公司甚至法院的决定为准。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死亡分为“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您可以申请您的老公“宣告死亡”。
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4 年(包括因战争而下落不明的,只从战争结束之日起算)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 年(从事故发生之日起算),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申请“宣告死亡”成功,就说明法律已经认定您的老公的“死亡事实”。所以接下来的要点是:具体的保险合同中是否认定“宣告死亡”为“身故”。
所以建议您详细阅读《保险合同》,查看保险合同是否对“身故”的含义进行明确定义,是否明确将“宣告死亡”排除在保险责任范围外。
《最高人民法律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十四条规定:“投保人为被保险人订立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之日在保险责任之外,但有证据证明下落不明之日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内,当事人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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