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被执行人张彩霞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辉县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判决,张彩霞限期给付申请人任高洋借款本金三万五千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7.5元、执行费425元,逾期未履行。申请人任高洋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辉县市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彩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失信风险告知书、履行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彩霞长期规避执行,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公告如下
失信被执行人:张彩霞
性别:女,47岁,户籍地辉县市赞城镇沟西庄村。
立案时间:2017年12月11日
身份证号码:4107231971XXXX0040
执行法院: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号:(2017)豫0782执3180号
(2018)豫0782执39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辉县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书:(2017)豫0782民初1370号民事判决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给付申请人任高洋借款三万五千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37.5元、执行费425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举报电话:0373—6221929
辉县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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