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维权重要法宝:这三种文书你一定要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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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在明征地拆迁律师“

拆迁维权重要法宝:这三种文书你一定要诉!

导读:在房屋征收拆迁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收到征收方发出的各种法律文书。被征收人很容易被这些繁琐的程序和文件给搞晕了,不知道哪些才是最重要的,想维权又应该从哪里下手才好。本文,在明律师就为您介绍3个对补偿利益至关重要的,在维权过程中一定要引起重视的法律文书,见到他们,你或许连想都不要想,要直接去法院……

作者丨贾晓丹


文书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补偿决定

征收补偿决定主要是针对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做出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6条的规定,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有两种情形:一是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达不成一致,迟迟不能签约搬家;二是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比如房屋没有产权关系证明、产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也就是说,在协商谈判迟迟没有进展的情况下,补偿决定通常就会出现了。

强调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诉性和必诉性,是由于它和司法强拆有着非常密切的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如果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有异议,一定要及时启动复议或诉讼程序,否则就可能面临司法强拆。而一旦房屋被司法强拆,维权可能就会变得非常困难,大家一定要对此保持高度重视,及早维权。此外,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诉讼也是对拆迁评估报告有异议时的一种有效的救济途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情况,在诉讼或者复议的过程中,专业律师将会对征收程序尤其是评估程序的每一个环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检验,通过这种方式使评估中的违法行为得到法院的确认,从而达到将补偿决定撤销的目的。

文书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

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当前征地拆迁领域中国土部门取得被征收人占有土地的最常用的行政手段。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比较抽象和原则,导致实践中这个规定经常被行政机关滥用。与征收补偿决定不同,责令交出土地决定是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作出的。其法律依据是《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45条。

对于行政机关是否滥用权力,这里提醒几点帮助大家做一个判断:

第一,征收土地方案须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即征地要有合法批文,这是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必要前置条件;

第二,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部门应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即县、市、省政府国土资源局,现实中经常见到的县、乡政府甚至村委会、管委会等做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的情形是不合法的;

第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做出后,征收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征地行为,如按照程序要求对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听取群众意见,依法组织听证和补偿登记等等。如果这些程序、步骤有问题,责令交地也行不通;

第四,被征收人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拒不交出土地,阻挠国家建设征地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大家可以参考这些标准针对自己的情形做出判断,决定是否需要维权。

而一旦收到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就意味着项目即将迈入司法强征的大门。被征收人如果发现征收方存在上述滥用职权等不合法的行为,一定要及早维权,争取在法院做出强拆裁定之前即时针对责令交地决定提起法律程序将其撤销掉,先保住土地和房屋,以留给自己更多去协商、沟通、谈判的机会。

文书三: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 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即责令限期拆除针对于违法建筑。

强调一定要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高度重视,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有行政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如城管部门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需要向法院申请,就有权自己动手强拆违法建筑,也就是法院对于“拆违”是不管的。这时留给我们的救济时间就会非常短了,房子可能随时处于被拆除的危险之中。责令限拆的期限,通常三五天到一个星期的都有,甚至今儿贴出来通知明天就拆的也不稀罕。所以提醒大家,如果收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要尽快提起复议或诉讼程序,及时阻滞行政机关强拆的步伐,为自己的维权争取时间。因为一旦走到强制执行这一步,我们虽然还能提起一些程序,但是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在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这时已经很难改变房子被拆的命运,也会使之后的维权变得十分困难。所以大家务必要把维权的环节提前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通知)”的救济期限之内。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对这3个决定一定要始终保持高度警惕,一旦权利受到威胁和侵害,千万不要耽搁犹豫,一定要及时果断维权,把握好时间点及早提起诉讼或复议,为维护自己的补偿权利争取一个最大的主动权和协商空间。如果有任何法律或程序上的疑问,也可以随时寻求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帮助,用法律的武器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权利不行使,过期作废。这句法律格言,希望广大被征收人牢记于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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