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丨「靚號」停機保號被過戶 電信公司成被告

以案释法丨“靓号”停机保号被过户 电信公司成被告

劉強因家中裝修,對固話號碼****6666辦理了停機保號。一年多後,劉強發現停機保號期間,家中“靚號”竟然被過戶。一氣之下,劉強將某電信公司告上法庭。

以案释法丨“靓号”停机保号被过户 电信公司成被告

案情回放

涉案固定電話****6666系原告劉強在被告某電信公司申請安裝,並繳納了相關費用,一直由劉強正常使用。2010年5月,劉強因家中裝修,遂到電信公司辦理了停機保號業務,劉強將身份證交由電信公司複印,並填寫了業務登記單,該登記單上註明業務類型為停機保號/暫停,固定電話用戶每月收取停機保號費5元、寬帶停機保號費每月5元。劉強在該業務登記單上簽字,電信公司並加蓋了公章。

2011年8月,案外人提供其個人身份證以及劉強虛假的身份證複印件,至電信公司所屬營業廳辦理了停機保號復機/恢復以及過戶業務,案外人在電話“改名、過戶”業務補充協議上的新客戶簽字處簽名,但該補充協議上的原客戶簽字處並非劉強本人簽名。電信公司根據上述手續,將涉案固定電話號碼過戶給了案外人。

庭審中電信公司承認,按照業務規定在辦理停機保號業務時,電信公司應當留存身份證複印件,但實際情況可能沒有留存。

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強與電信公司之間形成了電信服務合同關係,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電信服務合同規定履行各自義務。雙方當事人提供的業務服務協議約定,客戶進行業務登記時,個人客戶應當向電信公司提供真實、有效的本人身份證原件。本協議有效期內客戶資料變更時應及時通知電信公司。電話“改名、過戶”業務補充協議約定,與電話戶名相符的原客戶自願將其原電話戶名改名、過戶給新客戶,應向電信公司出示身份證原件和留存身份證複印件。根據上述約定,要求客戶提供相關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的目的就是核對相關信息的有效性,保證電信業務的真實性。在舉證期限內,電信公司拒不向法庭提供劉強在辦理開戶業務、停機保號業務時留存的信息,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劉強提供的辦理停機保號時所留存的身份信息,與案外人辦理過戶時所提供的劉強信息從照片上看明顯不符,故,無法證明案外人辦理涉案固定電話號碼過戶是劉強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對於劉強訴稱在其不知情、未到場的情況下,電信公司擅自將涉案固定電話號碼過戶至案外人名下,違反了合同約定,要求將該號碼返還給劉強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及法律規定,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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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龍法院 王海濱

法官評析 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客戶信息有基本審查義務

身份證是證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證件,具有不可替代的嚴肅性和權威性。當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簽訂合同,要求個人客戶只有在提供真實、有效的本人身份證原件並留存複印件的條件下才能辦理業務時,普通公眾有理由認為電信業務經營者要求客戶提供身份證原件並留存複印件的目的就是核對客戶相關信息是否真實,從而保證合同相對人明確、具體,具有唯一性,所簽訂的合同亦能夠認為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結合銀行、保險、電業等部門在辦理有可能引發客戶利益受損業務的實踐做法,法官認為,電信業務經營者在辦理新業務時,應當對個人客戶提供身份證記載的信息與其最初留存的身份信息逐一比對,這是電信業務經營者能夠履行,也應當履行的基本審查義務。如果電信業務經營者違反上述審查義務,則應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本案中,法院判決電信公司將涉案固定電話號碼返還給劉強,則確認了比對身份信息是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個人客戶辦理業務時所負審查義務的最低標準。一方面,能夠增強電信消費者的維權意識,進一步淨化電信服務市場環境;另一方面,能夠對經營者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經營者規範經營行為,預防和避免糾紛的發生。(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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