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氣、冷氣、熱水的增值稅適用稅率是多少?

答:一、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規定:“一、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六、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的增值稅稅率、扣除率、出口退稅率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簡併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文件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簡併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農產品(含糧食)、自來水、暖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食用植物油、冷氣、熱水、煤氣、居民用煤炭製品、食用鹽、農機、飼料、農藥、農膜、化肥、沼氣、二甲醚、圖書、報紙、雜誌、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稅率為11%。上述貨物的具體範圍見本通知附件1。文件附件一明確, 暖氣、冷氣、熱水具體徵稅範圍暫繼續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及現行相關規定執行。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增值稅部分貨物徵稅範圍註釋〉的通知》(國稅發〔1993〕151號)規定: “四、暖氣、熱水。暖氣、熱水是指利用各種燃料(如煤、石油、其他各種氣體或固體、液體燃料)和電能將水加熱,使之生成的氣體和熱水,以及開發自然熱能,如開發地熱資源或用太陽能生產的暖氣、熱氣、熱水。利用工業餘熱生產、回收的暖氣、熱氣和熱水也屬於本貨物的範圍。五、冷氣。冷氣是指為了調節室內溫度,利用製冷設備生產的,並通過供風系統向用戶提供的低溫氣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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