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看電影《我不是藥神》應知的三個真相

電影《我不是藥神》公映好評如潮。但真實事件當事人陸勇卻發聲維權。他澄清:我從未對法律、對時代感到不滿,我和病友們不想造成社會的對立。在病友面前我是"神”,在資本和明星面前,我也是弱勢群體。我想,當事人的澄清內容已經告訴了我們他發聲維權的原因。

看這部電影,有三個真相是應該要知道的。

一、電影中案件與真實案件已完全不同。

真實案件是當事人陸勇幫助病友從印度代購"格列衛“藥品。公安機關以“銷售假藥罪”立案偵查,檢察機關認為代購也是“購"(法律沒有購買假藥罪),不是“銷售行為",認定無罪不起訴。

電影中案件當事人程勇則是個藥販子,他以身試法採用走私犯罪的方式從印度走私犯"格列衛”再銷售給病人。程勇因走私罪判刑5年。

對比兩個案件,只有從印度購買"格列衛”藥品是相同的。電影片頭聲明是根據真實事件改編。不知道其他觀眾怎麼想,在不瞭解真實事件情況下看到這個聲明,我會對電影增加信任度。

二、真實案件對應的現實法律。

作為治療慢粒性白血病的"格列衛"是瑞士諾華公司生產專利藥品。在中國的專利權保護期到2013年的4月1日,此前中國境內不能仿製,只能官方進口價格昂貴。但各國的專利保護制度不一樣,印度允許仿製,價格是原價的二十分之一。從有利於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出發,我國法律允許個人自用限量從國外購買,但禁止個人銷售(其實對少量無危害後果的銷售,法律也不定罪)。可以說,我們現在的法律既嚴格保護專利權,又維護人民群眾利益,散發著人性的光輝,不存在法律與人性的衝突。

三、電影中案件的虛幻及製造的衝突。

在國家允許個人從國外自購藥品的情況下,還有人願意以身試法採用走私犯罪的方式購藥嗎?現實中和陸勇類似的案件有不少,但電影中編造的案件沒見報道。所以有觀眾疑惑,為什麼電影定走私罪判刑,而真事無罪?

說白了,電影為了故意捏造出我們法律與人性衝突這一與現實不符的主題,無底線的編造了一個與真實事件背離、虛幻的不可能發生的案件。這樣的編造,不僅是故事情節很打動不明真相的觀眾,更重要的是隻有這樣的胡編才製造出電影想要達到的法律與人性的衝突(對一個為救他人性命寧願走私坐牢也甘願貼錢買藥的藥神,我們法律竟無人性地判刑5年)效果!才能引起不明真相觀眾的”情緒"。但清楚真相的真實事件當事人卻受不了了,所以他澄清:我從未對法律、對時代不滿,我和病友們不想造成社會的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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