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信辦發布《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六部委聯合整治炒作明星緋聞隱私和娛樂八卦

針對一段時期以來部分平臺、機構和個人大肆炒作明星緋聞隱私和娛樂八卦等低俗之風,近日,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會同公安部、文化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總局、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對熱衷炒作、涉嫌違法違規的各類行為主體進行全面排查清理和依法綜合整治。

即日起,相關網絡平臺對“卓偉粉絲後援會”“全明星通訊社”“娛姬小妖”等專事炒作明星緋聞隱私的帳號進行永久關閉。六部委按職能、分領域進一步加強對新浪微博、騰訊、百度、優酷、秒拍等網絡平臺的依法從嚴監管。對北京大風行銳角度文化傳播有限公司、卓偉視界(上海)影視工作室等相關企業經營活動進行檢查,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依法懲戒。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指出,低俗炒作、大肆渲染明星緋聞隱私嚴重擾亂了網絡傳播秩序,傳遞了錯誤導向,侵害了公民合法權益尤其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引起社會各界強烈反感。通過聯合整治打擊低俗炒作行為,將進一步形成依法從嚴監管的震懾,督促和約束相關平臺、機構和個人切實履行社會責任,堅持守法合規經營,維護互聯網傳播秩序,營造天朗氣清的網絡空間。

------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2月2日公佈《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有關負責人接受採訪,就《規定》的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您介紹一下《規定》出臺的背景?

答:近年來,微博客為廣大網民獲取資訊、休閒娛樂、情感交流和分享傾訴提供了重要平臺,極大地豐富了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生活。與此同時,部分服務提供者安全責任意識不強,管理措施和技術保障能力不健全不到位,造成一些不法分子炮製的低俗色情、民族歧視、謠言詐騙、傳銷賭博等違法違規有害信息傳播擴散,損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影響健康有序的網絡傳播秩序,亟待依法依規予以規範。為促進微博客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問:《規定》所要規範的微博客具體指什麼?

答:《規定》所稱微博客,是指基於使用者關注機制,主要以簡短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實現信息傳播、獲取的社交網絡服務。

問:《規定》有哪些倡導性、鼓勵性內容?

答:《規定》提出,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服務社會大眾的積極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先進文化,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倡導依法上網、文明上網、安全上網。

問:在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方面,平臺應承擔什麼責任?

答:《規定》明確,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二是制定平臺服務規則,與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三是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原則,對使用者進行真實身份信息認證,並保障使用者個人信息安全。

四是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謠言或不實信息,主動闢謠。

五是發現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立即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六是自覺接受社會公眾和行業組織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問:請您介紹一下對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管理要求?

答:《規定》強調,使用者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應當提供與認證信息相符的有效證明材料,平臺應當進行認證信息審核,並按照註冊地向國家或相關地方網信部門分類備案。為防止出現假冒詐騙賬號,使用者提供的證明材料與認證信息不相符的,平臺不得為其提供前臺實名認證服務。

問:各類組織機構對所開設的前臺實名認證賬號負有哪些責任?

答:《規定》明確,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等組織機構對所開設的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發佈的信息內容及其跟帖評論負有管理責任。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管理權限等必要支持。

問:請問《規定》對通過微博客發佈新聞信息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規定》要求,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服務,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网信办发布《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六部委联合整治炒作明星绯闻隐私和娱乐八卦

微博客信息服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促進微博客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國務院關於授權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微博客信息服務,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微博客,是指基於使用者關注機制,主要以簡短文字、圖片、視頻等形式實現信息傳播、獲取的社交網絡服務。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是指提供微博客平臺服務的主體。微博客服務使用者是指使用微博客平臺從事信息發佈、互動交流等的行為主體。

微博客信息服務是指提供微博客平臺服務及使用微博客平臺從事信息發佈、傳播等行為。

第三條

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負責全國微博客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地方互聯網信息辦公室依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微博客信息服務的監督管理執法工作。

第四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取得法律法規規定的相關資質。

向社會公眾提供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的,應當依法取得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許可,並在許可範圍內開展服務,禁止未經許可或超越許可範圍開展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活動。

第五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發揮促進經濟發展、服務社會大眾的積極作用,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先進文化,堅持正確輿論導向,倡導依法上網、文明上網、安全上網。

第六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落實信息內容安全管理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用戶註冊、信息發佈審核、跟帖評論管理、應急處置、從業人員教育培訓等制度及總編輯制度,具有安全可控的技術保障和防範措施,配備與服務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制定平臺服務規則,與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簽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要求微博客服務使用者遵守相關法律法規。

第七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後臺實名、前臺自願”的原則,對微博客服務使用者進行基於組織機構代碼、身份證件號碼、移動電話號碼等方式的真實身份信息認證、定期核驗。微博客服務使用者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的,微博客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信息發佈服務。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保障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的信息安全,不得洩露、篡改、毀損,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八條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與認證信息相符的有效證明材料。

境內具有組織機構特徵的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營業執照等有效證明材料。

境外組織和機構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應當提供駐華機構出具的有效證明材料。

第九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分級分類管理原則,根據微博客服務使用者主體類型、發佈內容、關注者數量、信用等級等制定具體管理制度,提供相應服務,並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對申請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的微博客服務使用者進行認證信息審核,並按照註冊地向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分類備案。微博客服務使用者提供的證明材料與認證信息不相符的,微博客服務提供者不得為其提供前臺實名認證服務。

各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新聞媒體等組織機構對所開設的前臺實名認證賬號發佈的信息內容及其跟帖評論負有管理責任。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提供管理權限等必要支持。

第十一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闢謠機制,發現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發佈、傳播謠言或不實信息,應當主動採取闢謠措施。

第十二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和微博客服務使用者不得利用微博客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發現微博客服務使用者發佈、傳播法律法規禁止的信息內容,應當依法立即停止傳輸該信息、採取消除等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並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用新技術、調整增設具有新聞輿論屬性或社會動員能力的應用功能,應當報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進行安全評估。

第十四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設置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及時處理公眾投訴舉報。

第十五條國家鼓勵和指導互聯網行業組織建立健全微博客行業自律制度和行業準則,推動微博客行業信用等級評價和信用體系建設,督促微博客服務提供者依法提供服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監督管理執法工作,並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和協助。

微博客服務提供者應當記錄微博客服務使用者日誌信息,保存時間不少於六個月。

第十七條微博客服務提供者違反本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八條本規定自2018年3月20日起施行。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