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5日起,納稅人使用新表向稅務機關報告銀行帳號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修改《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式樣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5號

為適應稅務機構改革需要,國家稅務總局對《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進行了修改,現公告如下:

一、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依法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其銀行賬號時,使用修改後的《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見附件)。

二、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併前,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的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點擊閱讀原文查看)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6月26日

解讀

關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式樣的公告》的解讀

為適應稅務機構改革要求,確保改革平穩有序推進,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關於修改〈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式樣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5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就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發佈《公告》的背景是什麼?

稅收徵管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其基本存款賬戶或者其他存款賬戶賬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發佈了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此表的填表說明部分含有“本表一式三份,分別報送國稅、地稅主管機關一份,納稅人留存一份”的表述。國稅、地稅合併後,需要修改該項內容。

二、《公告》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按照國稅地稅徵管體制改革要求,今後不再分設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公告》將“分別報送國稅、地稅主管機關一份”改為“報送主管稅務機關一份”,適應新的機構設置,精簡報送資料,方便納稅人。

三、《公告》什麼時候開始施行?

本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施行。國稅機構和地稅機構合併前,需要使用《納稅人存款賬戶賬號報告表》的,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全國統一稅收執法文書式樣的通知》(國稅發〔2005〕179號)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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