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说法:员工在家中猝死也算工伤?

每日说法:员工在家中猝死也算工伤?

工伤保险争议,可以说是社会保险争议中发生频率最高、涉及纠纷最复杂的一类劳动争议。我国目前在这一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正在不断扩大工伤的认定范围,此类案件的数量在不断上升,新的问题更是层出不穷。

案例说明

冯某系某中学教师,担任该校高中部数学课教学和高中班主任工作。2011年11月15日晚,冯某任教的两个班级进行测验考试。考试结束后,冯某连夜给学生们改卷,后回到家中休息。次日早上七点左右,同校老师在冯某家中发现其身体异常状况,立刻拨打120急救中心电话,医院到场进行抢救,冯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证明冯某因突发心肌梗塞,于2011年11月16日在家中死亡,发病到死亡的大概时间间隔为“不详”。2011年12月15日,该中学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认定冯某为工伤死亡。

人社局对冯某因病死亡不认定为工伤,冯某妻子俞某不服,申请复议。该案后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最终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经审查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项规定视同工伤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二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未经抢救死亡,可能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突发疾病,来不及抢救即已经死亡;二是发病时,没有其他人员在场,丧失抢救机会死亡。无论是经抢救无效死亡,还是未经抢救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都在于,必须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通常理解,“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当是指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和上班地点。同时,我们认为,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也应当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最终法院认定冯某因病死亡系工伤。

【鑫涌大律师提示】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是属于倾向性比较明显的法律,其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因此在很多方面都显得不利于用人单位。此次最高院的最新判例再次扩大了工伤的认定范围,对于广大企业来说,及时足额地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就显得更为必要了,否则企业将承担巨大的用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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