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狀突如其來老劉弄丟宅基地,上法庭一波三折村委陰謀終曝光

起訴狀突如其來老劉弄丟宅基地,上法庭一波三折村委陰謀終曝光

摘要:土地秒變村委所有,法院通告即刻騰退,突如其來的起訴狀背後竟然是……一波三折,老劉決心維權;公正山響,陰謀不攻自破。

關鍵詞:違法徵收、返還原物糾紛、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


【案件回放】

起訴狀突如其來老劉弄丟宅基地,上法庭一波三折村委陰謀終曝光

2010年9 月 5日,老劉突然接到青島市城陽區人民法院的電話,說有人起訴他了,被要求騰退土地,交出房屋。老劉放下電話,心裡納悶:住了近30年的房屋是自己辛辛苦苦建造的,誰能告我呢?而且是被要求騰退土地,拆房?這不是要了我老命嗎!不容多想,老劉趕緊去法院取民事起訴狀,老劉拿到起訴狀後,發現告他的是向陽村村委會。村委會起訴理由是:老劉現在佔用的宅基地是村委會的。這處宅基地明明是自己家的,怎麼就成了村委會的呢?


【案件背景】

起訴狀突如其來老劉弄丟宅基地,上法庭一波三折村委陰謀終曝光

就在前不久,向陽村裡村民議論一件事情,說青島市要在向陽村建高新技術開發區,需要佔用向陽村的土地,那麼村民的房屋就要面臨拆遷。村委會也帶領評估公司的人員到老劉家進行實地測量,並且出具了評估結果通知。當然評估金額非常低,老劉很不滿意。村裡還要了老劉家的營業執照、土地證等證明,聲稱要拿這些手續去向上級給老劉爭取更多補償。憨厚的老劉把複印件給了村裡。就在老劉給了村裡複印件不久,老劉就收到民事起訴狀,吃了官司。

其實老劉這處宅基地來之不易,上世紀80年代,國家號召要使得一部分人先富起來,帶領大家共同致富。老劉與其妻崔蘭英(化名)是非常勤懇能幹的老黨員。老劉家的責任田七零八散,分佈在村裡各個角落。為響應號召,84、85年間,其用自家和親戚鄰居家置換了大約六畝多土地。經鎮黨委和村委批准後,於1985年投資建造了向陽村養雞廠,字號就叫“向陽村養雞場”且先後依法取得了獸醫衛生合格證、種禽生產經營許可證、動物防疫合格證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等,並且從1990年至2000年國家取消農業稅費止,每年都向村裡繳納土地使用費。而且正式取得了該建設用地的使用權證。

2010年3月29日,上馬街道向陽社區給老劉發出一個“為支持和執行上級發展生態農業,特需其處進行評估搬遷通知”,後還給其出具了一份評估報告。此後雙方就搬遷補償事宜協商多次均未果。


【勝訴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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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案件結束後,在一審過程中,村委會聲稱老劉在沒有與村委會簽訂任何土地承包合同,也沒有支付任何使用費的情況下,一直非法佔用村委會集體所有的養雞廠土地至今,並將該宗土地租賃給他人漁利。並稱該土地是村委會村辦企業向陽村養雞廠名下集體建設用地,有《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複印件為憑。

村委會提出的這份證據的真實性又是如何呢?段福惠律師注意到,這份《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的所有人為“向陽村養雞場”,而老劉手中的工商局頒發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的“經營者姓名”為老劉。我分析,如果向陽村養雞場為向陽村集體村辦企業,也自然不會存在經營者為老劉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加之老劉提供的“土地互換憑證四份、土地管理使用證三份、老劉與陳學本分地合同一份、收據九份”,這一組完整的證據鏈,我斷定老劉擁有該涉案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且老劉才是向陽村養雞場的合法經營者。村委會在說謊!

但一審的庭審和判決都不能令人滿意。“之前在與村委會接觸中,就有預感,”我說。一審法院無視老劉提供的對涉案土地的承包經營權及對向陽養雞場的合法經營權的證據,只採信了村委會的陳述及其提供的《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複印件。初審法院對本案法律事實和法律關係的錯誤認定,並沒能夠削弱段福惠律師與老劉堅持正義的決心。

一、進擊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的敗訴無疑使我方當事人的維權之路顯得更加漫長也更加沉重,但作為專業拆遷律師,我憑藉著敏銳的職業觀察和周全的準備,堅信這條路的盡頭必定光明。

二、山東省高院峰迴路轉

二審後,我方又發現了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新證據,即1997年11月28日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申請人於2013年1月7日,向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陽分局查詢到的兩份均是由青島市城陽區上馬鎮向陽村委會(本案的被申請人)於1997年出具的《證明材料》。這些都再次充分證明了老劉作為該養雞廠的經營者及該養殖公司的法定代表的無爭事實。我方隨即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了發回重審的民事裁定。本案隨之被髮回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

三、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重審改判,駁回了村委會的全部訴求

在如此鐵證面前,向陽村委會不得不承認涉案土地系老劉用承包地置換取得,村裡與其簽訂過期限為永久的合同,應當歸老劉使用。村委會妄圖通過訴訟的手段降低老劉補償標準的目的徹底破滅!

青島中院作出駁回青島市城陽區上馬街道向陽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訴訟請求的判決,可謂實現了我方當事人勝訴的驚天逆轉。


【律師說法】

伴隨中國房地產行業的迅猛發展,舉國上下也陷入了大拆大建的狂熱之中,而由拆遷引起的各種侵犯公民合法財產權的事件也層出不窮。拆遷方常常與地方政府及開發商勾結,想盡各種招數對抗本已處於弱勢地位的普通百姓,使其難以在拆遷利益場中立足。其所作所為已為全社會所詬病,那麼我們要問,面對形形色色的違法強拆行為,百姓們又該如何有效地維權呢?

首先,初審法院認為老劉並非向陽社區集體組織成員所以不能使用集體土地進行經營建設,我尖銳且準確地指明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的相關規定,並不能得出只有集體組織成員才可使用集體土地進行經營建設的結論,即老劉可以成為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人。

其次,老劉與村委會之間一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事實關係。且該承包合同仍然合法有效,不得隨意解除。

再次,二審法院認為老劉對於建設用地的使用情況不符合土地承包的法律特徵,老劉自認為是涉案土地承包者是對民事法律關係的認識錯誤。而在再審中,伴隨新證據的出現以及案件真正焦點的水落石出,老劉真正的法律地位也才得到了進一步的證明。

最後,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物權法》第16條之規定,不動產登記簿是物權歸屬和內容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二審中法院的那種“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上土地使用權人未寫成上訴人老劉,就認為是由被上訴人所有;寧可相信被上訴人提供的複印件而不相信上訴人提供的證據原件”的思路應予糾正。

面對拆遷人的各種計策,老百姓顯得勢單力薄,然而我們經驗豐富的律師團隊終會協助其維權到底,共同努力以彰顯法律的生命,維護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正如美國霍姆斯大法官的一句至理名言

“法律的生命不在於邏輯,而在於經驗”我們可以相信中國百姓在面對違法拆遷、徵地的威脅時會在日益強大的律師團隊的幫助下,自己的合法權益終會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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