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辦公」鑑別合法、有效憑證,避免付款後仍不能稅前扣除!

【案例】

A餐飲企業在2015年和2016年先後購進肉類、凍貨類原材料,價款合計260餘萬元,取得的憑證均為銷貨方開具的收據,計入企業“主營業務成本”結轉後計入當期損益,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時未作納稅調整。

2017年7月,某地稅局稽查局對A餐飲企業的涉稅情況進行檢查,同年11月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責令A餐飲企業補繳企業所得稅65萬元,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A餐飲企業因不服該處理決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財稅辦公」鑑別合法、有效憑證,避免付款後仍不能稅前扣除!

一審:上述單位或個人生產銷售的原材料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因此應當以發票作為唯一合法有效的憑證。

於是依法判決駁回原告A餐飲企業的訴訟請求。

A餐飲企業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稱“合理支出”需要提供發票沒有法律依據。

二審: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發票管理辦法》等的規定,雖然《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但仍不能視為“白條收據”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票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最終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了稽查局的處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那麼,何為有效、合法的憑證?

相關法規

主要有以下法規對“合法、有效憑證”進行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條例第六條所稱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憑證(以下統稱合法有效憑證),是指:

(一)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且該單位或者個人發生的行為屬於營業稅或者增值稅徵收範圍的,以該單位或者個人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二)支付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政府性基金,以開具的財政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三)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部門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四)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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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

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 《財政部關於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財會(1996)19號)第四十九條規定“原始憑證不得塗改、挖補。

發現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開出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開出單位的公章。

第五十一條(五)如果在填制記賬憑證時發生錯誤,應當重新填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取得發票時,不得要求變更品名和金額。”


  • 第二十一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六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扣除有關項目,取得的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該項目金額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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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前扣除憑證分為兩大類

《辦法》根據稅前扣除憑證的取得來源,將其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最常見的內部憑證包括:企業支付給員工工資時所製作的工資表,發放差旅費補助、交通費補貼、通訊費補貼的自制單據,關聯企業之間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及企業自制的符合財務、會計處理規定,能直觀反映成本、費用分配計算依據和發生過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庫單、領料單、耗用匯總表等)、資產折舊或攤銷表、製造費用的歸集與分配表、產品成本計算單等內部原始憑證。

最常見的外部憑證包括:企業購買貨物等取得的符合規定的發票,企業員工出差取得的由中國鐵路總公司及其所屬運輸企業自行印製的鐵路票據,以及企業撥繳職工工會經費後上級和基層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收入專用收據等。

補充分類

合法、有效的憑證可分為:票、表、證、單、書、據等。

1、票,如發票,是企業經濟生活中最重要、出現頻率最高的原始憑證。

發票主要是指單位和個人在商品購銷活動中,提供或者接受勞務服務及其他經營活動中,購銷雙方證明其經濟業務發生及收付款項的書面憑證,是核算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也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據,還是相關部門進行審核、檢查的重要依據。

大致可分為:

(1)專用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是增值稅制度改革的產物,僅限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領購或稅務部門代開使用。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了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封閉鏈條。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分為貨物銷售普通發票、增值稅應稅勞務普通發票、營業稅應稅勞務發票等。不同的票種供不同的納稅人領購使用。

(3)專業發票。專業發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險企業的存貸、匯兌、轉賬憑證,保險憑證;郵政、電信企業的郵票、郵單、話務、電報收據;鐵路、民航企業和交通部門、公路等部門使用的發票等。專業發票具有專業性、特殊性,一般是壟斷行業使用的,有的雖經有關部門監製但並沒有加蓋監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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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如《工資發放表》。

《企業所得稅法》強調工資必須是實際發放的。因此對《工資發放表》的真實性應著重在收款人簽字或銀行支付款項證明及勞動合同的確認上。

《差旅費報銷表》也是較為常見的以表作為報銷憑證的。

其中,除車船、飛機等交通工具費用及住宿費需附發票外,出差補助、誤餐補助、里程補助等是按照一定的定額標準由出差人員計算填報,只要是真實發生的、合規的就是合法的,可以作為費用支出憑證。

另外,符合會計核算規定製作的《折舊攤銷計算》和《成本結轉計算表》等也是稅務部門認可的合法、有效的憑證。

3、證,如售付匯憑證、稅收證明等。

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非購貨款,可以按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開具的售付匯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部門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法定鑑證機構的確認證明,經審核確認,可作為合法的記賬憑證。

企業發生的財產非常損失或評估損失,可以稅務部門確認後出具的稅收證明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4、單,如行程單、簽收單等。

航空運輸電子客票暫使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

行程單納入稅務部門發票管理,由國家稅務總局監製,但行程單暫不套印發票監製章。

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購貨款,一般是以支付購貨款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為合法有效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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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書,如各種繳款書。

主要有稅收繳款書、社會保險費專用繳款書、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等,都是稅收、社會保險費、非稅收入支出的重要憑據。

6、據,如財政收據。

財政收據是發票以外使用量較大的一種合法憑證,由財政部門監製,供行政事業單位及代收費單位收取各項規費時使用。

如教育部門收取的教育勞務費、房地產開發企業代收費用等均開具行政事業性收據作為合法憑證。

其他如一些地方地稅局監製的房地產開發預收款憑據,供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收取開發產品預售收入(包括定金)開具正式發票前使用,其管理與房地產開發銷售發票一樣,按照《發票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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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處理分為兩種情形

對於從境內取得的稅前扣除憑證,根據其對應的項目是否屬於增值稅應稅範圍,可分為應稅項目憑證和非應稅項目憑證。

發票,從來就不是唯一的稅前扣除憑證,但是發票是稅前扣除的重要憑證之一。

為了減少類似上述A企業出現的爭議,《辦法》第九條對發票這一使用最廣的稅前扣除憑證作出了明確規定,即以銷售方是否屬於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來劃分。

應當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情形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於增值稅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可不以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情形

對方為依法無須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特殊情形下稅前扣除憑證的稅務處理

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稅收政策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人應當自納稅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彙算清繳,因而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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